众所周知,在2018年公安现役部队转制改革之前,公安消防部队是公安现役部队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分布地区最广(各省/市/县三级区划无死角全覆盖)、下辖现役兵力最多(合计达18万现役官兵)、平时伤亡率最高且历史最悠久的一支公安现役部队。其最高领导指挥机构为公安部消防局(对外也称“公安部七局”),规格级别为正军级,内设有办公室、政治部、防化监督处、作战训练处、信息通信处、后勤处、装备处、财务处等17个职能部门(均为正师级)。
而从历史发展脉络上来看,公安消防部队的历史最早可以追溯至原国民政府组建的消防机构。新中国成立后,为了进一步加强消防队伍的建设、推进国内消防事业的发展,各级人民政府通过招募吸收进步青年、留用旧消防警察以及吸纳接收部分民间消防组织等多种方式,重新组建了公安消防民警队伍,使之为保卫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贡献力量。
在经过五年左右时间的发展建设后,公安部于1955年12月将治安行政局消防处扩建为消防局,开始实行消防职业化管理体制、系统进行消防业务建设。据统计,在1955年那一年,全国公安消防队伍总人数为11165人,装备各式消防车达1207辆,已经具备了比较可观的力量规模。两年后的1957年11月30日,我国第一部消防法律即《消防监督条例》经政务院(即如今的国务院)颁布执行,规定消防监督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实施。
1965年1月,国防部、公安部、内务部、财政部、国家编委联合下发《关于公安消防民警实行义务兵役制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通知》明确:全国公安消防民警中队长以下的人员自1965年5月1日起实行义务兵役制,服役期限为5年,而这也是公安消防队伍第一次实行现役制。同时根据联合通知精神,实行义务兵役制后,公安消防部队单列编制,由国家行政经费开支予以保障。
1969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等批准了公安部《关于征集消防民警问题的报告》,决定消防民警的政治思想工作、征兵退伍和一般行政工作分别由省军区、军分区或警备区代管,服役期由5年改为3年。也就是说,公安消防队伍曾有一段时间(即1969年3月至1973年10月)是由军队代管的。
1973年10月15日,根据实践中发现的问题并结合今后的消防工作需要,国务院、中央军委下达了《关于公安消防队伍领导关系问题的通知》,《通知》要求:自1973年12月1日起,公安消防队伍再度恢复由公安机关统一领导管理,但仍继续实行义务兵役制,这也意味着军队代管历史正式总结。如此一来,各级公安消防队伍的人事编制、政治思想、业务执勤训练和后勤保障供应等工作均由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局统一管理负责了。
在上述体制下,中队以上干部均属公安干部,着装标准按公安部规定执行。但由于中队长以下的人员是执行义务兵役制,所以涉及到相关征兵、退伍以及其他军事领域的工作仍旧由相应的军队单位代为办理。另外,消防民警的服役年限由3年改为5年,并根据需要实行超期服役制度。
到了1976年8月,公安消防队伍的兵役制范围进一步扩大,当时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了公安部以及解放军三总部(即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全国武装民警工作会议情况的报告》,决定消防中队一级的干部也实行兵役制。两年后的1978年,公安部恢复设立消防局(此前因为历史原因,消防事业发展曾面临一些困难和限制,公安部消防局也曾一度撤销)。
至1982年,全国公安消防队伍总人数已经发展到了78551人,规模较1955年时增长了整整七倍。一方面,是因为党和国家对于公安消防队伍以及消防事业建设的重视;另一方面,也是因为社会经济有了长足的进步充实,各种消防安全需求快速增长,现实要求公安消防队伍必须随之提升实力。
1982年6月19日,经中央研究决定:将解放军编制序列中担负内卫执勤任务的部队同义务兵役制的武装、边防、消防警察统一组建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作为国家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但不列入解放军的编制序列。此时,武警部队的领导体制简称为“一统两分”,即由国务院、中央军委统一领导,各地公安机关分级管理、指挥,但以“两分”为主(直到1995年3月才改为“两统一分”)。
公安消防警察队伍纳入武警部队建制序列后,整个队伍都执行现役制、人员编制为武警现役编制(义务兵服役年限再次由5年改为3年),其中就包括原来执行公安行政编制的中队长以上层级干部。与此同时,为了衔接适应全国消防队伍并入武警部队的新体制新形势,公安部消防局也随之纳入武警总部的机构序列,但在业务领导关系上仍然是属于公安部的业务局之一。需要说明的是,武警消防部队的日常所需行政经费由国家财政支出,但地方财政要保障武警消防部队在消防车辆、灭火器材以及其他一些日常执勤装备方面的费用(统称“消防事业费”)。
1985年8月,公安部先后引发了《关于改善和调整边防体制的通知》以及《关于改进和加强消防部队领导管理的几项规定》,分别将全国边防武装警察和消防武装警察从武警总部划出,归各级公安部门领导,且明确消防部队是公安机关的警种之一(由武警内卫部队代供)。到1988年底,消防部队与武警部队其他警种一并实行警衔制。也就是说,从1985年8月开始,武警消防部队就已经调整为在公安部领导下的公安消防部队。
在公安消防部队时期,其力量架构已经十分严密全面,即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正师级的公安消防总队(也称武警消防总队,部分总队的军政主官高配副军职少将),在市、州、盟和直辖市城区设立消防支队,各消防支队再下设相应的消防大队(主要部署在县一级)、中队(主要部署在大型乡镇街道)。
2018年3月,中央印发了《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方案》明确公安消防部队不再列武警部队序列,全部退出现役。公安消防部队转到地方后,现役编制全部转为行政编制,成建制划归应急管理部(总队及以下保持原有建制),继续承担灭火救援和其他应急救援工作,充分发挥应急救援主力军和国家队的作用。
综上所述,公安消防部队从1965年1月开始部分实行现役制,至1982年6月全面铺开实行现役制并列入武警序列,合计执行现役制53年、列武警序列3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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