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寒
刑事一体化视野下轻罪治理的
实体与程序完善
作者: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课题组成员:刘亚军、鲁宽、尤洁、王禹、崔啸。
本文刊登于《人民司法》2025年第23期
内容提要:受积极刑法观与风险预防观影响,我国刑事治罪体系逐渐从厉而不严的重罪治理变为又严又厉的轻重并进模式。犯罪结构也随之呈现出犯罪总量扩张,轻重罪比例分化的特征,我国已进入轻罪时代。面对轻罪增多的犯罪结构变化,以惩罚矫治为目的的传统刑事法律,存在犯罪惩处过罚失衡、轻罪出罪路径不畅、犯罪附随后果外溢等问题,探索轻罪无罪化治理具有现实必要性。法院是参与国家治理工作的重要主体,参与轻罪治理应保持刑法谦抑性原则,秉持惩治与修复并重、治罪与治理并行理念,从刑事一体化角度完善轻罪治理体系。实体层面,明确轻罪认定标准,构建多元化刑罚惩处梯度,实现罪罚联动型出罪路径。程序层面,建立审前案件轻重分流机制,完善庭审轻罪速裁程序,规范犯罪附随后果范围,形成漏斗式犯罪管理机制,促进犯罪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目次:
一、犯罪结构变化背景下轻罪治理的必要性
二、轻罪治理的实践探索与运行制约
三、轻罪治理的罪罚联动调整机制
四、轻罪治理的立审执一体化审查流程
结语
近年来,随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科学构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逐步提升,我国恶性暴力犯罪数量大幅下降,犯罪发展态势已进入轻罪时代。数据显示,1999年至2024年,全国检察机关起诉的严重暴力犯罪人数从16.2万人下降至6.03万人,占比从25.1%降至3.7%。①全国法院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罪犯罪人数从32.8万人上升至139.9万人,占比从54.4%上升至87.3%。②自2019年起,危险驾驶罪、盗窃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轻罪数量持续高位徘徊,法定最高刑为拘役刑的危险驾驶罪已连续7年位居刑事追诉第一罪,占据被追诉人数的20%以上。我国犯罪结构已呈现出“犯罪总量增加,轻重比例分化”特征,刑罚举措对轻罪行为的防控效应呈边际递减趋势。面对犯罪结构的变化,我们需要正视轻罪犯罪特征,客观处理轻罪刑事治理挑战,探寻刑事轻罪治理新路径。
PART 01
一、犯罪结构变化背景下轻罪治理的必要性
我国刑法立法之初未规定犯罪分层制度,犯罪的罪质罪量、处罚种类均有典型重罪特征。③为防止轻罪刑罚苛重引发社会治理负面效应,司法机关应及时关注社会变化,主动开展轻罪治理工作。
(一)犯罪结构轻罪化变化
1.立法层面轻罪罪名增多。截至目前,我国刑法共经过12次修正,罪名已增至483个。历年新增罪名中过半数为轻罪,轻罪罪名从最初的79个,到目前106个,轻罪占比从19.1%上升至21.8%。如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罪,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虚假诉讼罪,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高空抛物罪、催收非法债务罪等均为轻罪。轻罪罪名与增幅都大幅增长,惩小恶以防大恶的风险防控观念在刑事立法活动中逐渐体现。
2.刑罚层面轻刑处罚增多。近10年以来,全国被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数涨幅超3倍。再观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近3年刑事审判情况,每年审理刑事一审案件数保持在2800件左右,而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罪案件数比例维持在81.8%。具体到个案,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审理的刑事案件中,由酒驾引发的危险驾驶罪、网络盗窃引发的盗窃罪、网络诈骗引起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占同期刑事案件总数的30.9%、16.6%、6.4%,成为刑事犯罪打击重点。
3.治理层面刑法打击圈层扩张。在刑法新增轻罪中抽象危险犯及帮助犯正犯化类型突出。如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罪,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高空抛物罪。这些犯罪都属于抽象危险犯,刑罚处罚不以损害结果为前提,出现侵害法益可能性即可处罚,使得刑法打击范围扩张。同时,新增轻罪中帮助犯正犯化情形值得关注。如刑法修正案(五)增设的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七)增设的第二百八十五条、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将原本属于帮助犯行为提升为独立正犯,使其不再依赖于正犯行为的成立而单独构罪,导致刑事犯罪人数逐年上升。
(二)治罪理念重治理变化
1.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深化。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世界各国刑法立法趋势在注重惩罚犯罪之余,更强调罪罚相当。刑罚不仅是犯罪人应当承担的惩罚性后果,也是国家付出的社会治理成本。在轻罪数量增多的现状下,不加区分地对所有违法行为一概重刑打击,必然会给国家、社会、个人带来不必要负担,出现过罪化问题。以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为例,酒驾虽然社会危险性大,若不区分醉驾路况、行为时间、实际损害等因素,一律追究醉驾者刑事责任,给予其犯罪记录,不仅会过多占用司法资源,还不利于社会稳定,产生弊大于利的溢出效果。因此,法院开展轻罪治理工作,应当努力用最小刑罚成本达到最大治理效果,做到当严则严,当宽则宽。
2.罪责刑相适应的社会期待。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治安管理体系由治安管理处罚法+劳动教养+刑法三元制变为治安处罚+刑法双轨制。在此模式下,刑法除打击犯罪行为外还附带承担劳动教养职责,形成刑法既考虑犯罪性质又考虑犯罪程度的严打模式。行为人一旦被纳入刑法规制范围后,即使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也很难获得非刑罚处罚措施,加之前科报告和政审制度的存在,罚过其罪情形真实存在。面对轻重分层的犯罪结构,刑法制裁体系应对犯罪实施分层治理,重拳打击严重犯罪,对轻罪作非刑罚处罚措施,形成漏斗式犯罪管理模式。在这种模式下,虽然犯罪门槛低、数量多,但通过定罪量刑筛查程序,许多轻罪可得到免罪化处理,最终只有少数案件进入刑法惩戒范围。
PART 02
二、轻罪治理的实践探索与运行制约
法院作为党领导下的审判机关,是犯罪治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全国各级法院围绕轻罪治理开展工作,取得初步成效,但也面临操作问题,亟待体制机制的一体化完善。
(一)轻罪治理工作的实践探索
1.逐步明确轻罪认定标准。在犯罪分层管理的基础环节,首要解决的就是对犯罪性质进行轻重区分,对恶性犯罪采取从严惩处方针,对轻微犯罪实施教育矫治策略,实现社会秩序良性运行。针对轻罪认定标准的科学设置,各地法院根据辖区犯罪态势开展渐进式制度探索。如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判定轻罪可从犯罪行为性质、社会危害性、行为人主观恶性三因素综合认定,对社会危害性轻的初犯、偶犯、过失犯、依法适用宽缓化处理措施。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可考察犯罪性质、法定刑、宣告刑,采取实质标准与形式标准并重立场,对成年人与未成年人采取差异性界定标准。西南政法大学教授提出,应以法定刑或判处缓刑作为判断成年人轻罪的标准,选择典型罪名开展试点探索,待试点结束后逐步扩大轻罪罪名。当前司法实践中,缺乏统一规范的认定标准,亟须在总结地方经验基础上,制定契合区域特点的实施细则。
2.创新开展轻罪速裁探索。轻罪治理需要降低司法解纷成本,在实现诉讼正义的同时提高诉讼效率,快速恢复社会受损状态,高效实施社会救助。近年来,全国法院针对轻罪审理效率进行了一系列速裁快审探索。黑龙江省依安县法院与辖区公安局、检察院、司法局联合建立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中心,实施首次讯问录音录像、速裁案件集中移送、集中开庭、文书简化等工作方法,打通速裁程序中的隐性流程堵点。镇江两级法院成立刑事速裁团队,形成由1名法官、2名助理和1名书记员组成的办案团队,通过速裁法庭实现危险驾驶案件48小时内结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吉林省公安厅合作,探索在公安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建立一站式轻罪治理中心,开展简案优办、矛盾化解、犯罪研判等工作,集约轻罪治理资源。目前,各地法院正通过多部门协作、团队优化和流程重塑提高轻罪案件办案速率。
3.源头预防犯罪再发风险。轻罪治理现代化要求突破传统司法范畴,向系统性犯罪防治模式转型升级。科学的刑事政策应建立犯罪惩治与社会治理协同机制,通过治已罪与防未罪双轨并进实现社会长治久安。当前法院正着力构建刑事司法与社会治理三维融合防控体系:在制度完善维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创新司法建议跟踪机制,针对轻罪案件暴露的监管漏洞,在裁判文书生效后同步向责任主体制发风险防控建议书,建立个案办理——类案分析——系统治理的递进式预防路径。在协同治理维度,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与辖区公安局、检察院、司法局合作,整合政法资源创设轻罪治理平台,通过数据研判、矛盾调处和非监禁刑适用评估,推动刑事司法从单一裁判向多元共治转型。在精准普法维度,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犯罪趋势动态分析,针对高危行业领域和易受害群体开展定制法治宣传,实现刑事审判功能向风险前端延伸。现阶段,刑事司法改革逐步形成从犯罪结果回溯——社会根源剖析——治理方案输出的治理闭环机制,标志着我国犯罪治理模式向标本兼治的实质性跨越。
(二)轻罪治理的制约障碍
1.不法行为轻重标准难以界定。法益侵害程度的量化评估作为犯罪分层的基础性难题,因其评价维度的多维性与价值判断的复杂性,长期以来是法学理论研究的重难点问题。虽然各地政法机关通过构建轻罪案件协同办理平台,尝试统一侦查、起诉、审判环节的认定标准,但受制于规范供给不足,仍存在标准离散化与治理碎片化问题。具体表现为:侦查环节存在办案数量导向,公安机关在绩效考核机制影响下呈现案件办理扩张倾向;检察环节相对不起诉适用比较审慎,尽管附条件不起诉等非罪化处理措施适用比例提升,但判断基准的模糊性制约制度效能释放;审判环节受制于程序性制约机制,法官在非监禁刑适用中面临审委会集体讨论制度约束,导致刑罚轻缓化改革推进迟滞,大部分犯罪仍以监禁刑制裁,刑罚替代措施适用率低。
2.轻罪行为除罪免刑程序不畅。受传统重刑思想与免刑程序模糊影响,司法机关犯罪过滤和出罪功能尚未充分发挥。具体表现在:一是存在重打击、轻教育的传统治罪思维。部分办案人员在办案思维上仍存在构罪即诉、构罪即判的必罚主义倾向。二是轻罪违法程度认定不统一。如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在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等行为的规定上,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与犯罪构成要件高度重合,给实践处理相关案件造成困扰。三是出罪认定困难重重。刑事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后,法官宣告无罪会面临前端办案机关的压力,在缺乏权威指导标准情况下,法官作出出罪决定就十分慎重。
3.违法行为刑事制裁轻重倒挂。罚当其罪,罪责刑相适应是刑事犯罪治理的目标。然当前轻罪治理尚未从刑事一体化角度系统联动调整,导致轻罪制裁罪责刑不协调。一方面,罚过其罪。受传统法家重刑主义思想影响,我国刑事制裁举措除刑罚制裁外,还包括犯罪附随后果。由于前科报告制度、政审制度的存在,对轻罪罪犯而言犯罪附随后果的严厉性远超刑罚本身,罪犯亲属考公、参军、积分落户等方面均受限,出现刑罚量刑轻而附随后果苛重的轻重倒挂现象。另一方面,罚轻于罪。对于法院定罪免刑的案件,罪犯虽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但并非一免了之,需要其他替代性惩罚措施及时衔接,避免出现刑罚处罚宽于行政处罚的过罚倒置现象。实践中,法院对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被告人,移送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的及时性仍待提升。长期罪罚失衡不仅降低犯罪人获罪认同感,还易引发逆向选择的风险。
PART 03
三、轻罪治理的罪罚联动调整机制
刑事司法改革应遵循社会治理辩证规律,既要避免刚性管控导致的治理效能僵化,又须防范柔性失度引发的秩序风险。法院开展轻罪治理工作,需要结合社会现状同步调整司法政策,在刑事一体化标准下,设置阶梯式处罚路径,实现刑事制裁从简单威慑向系统治理转型。
(一)统一轻罪认定标准
1.科学判断轻罪的依据。现行刑事立法尚未明确犯罪分层制度,我国刑法规范中并无轻罪、重罪的概念,目前有关轻罪、重罪的区分多为学术讨论,划分标准因研究方向及讨论侧重点的差异而不同。刑期基准说主张以宣告刑长短作为量化标尺,行为性质说强调犯罪客体的法益位阶,程序分流说则关注诉讼资源配置效率,划分标准聚讼纷纭,莫衷一是。这种理论争议折射出犯罪分层标准的多维性特征。结合实证调研,建议构建规范基准+自由裁量二元互动式分层机制。在规范层面,以法定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作为形式判断基准,建立犯罪严重程度的初步筛查框架。在裁量层面,通过量刑指导意见授权法官结合犯罪动机、悔罪表现、社会修复等实质要素进行动态评估。此种形式筛查+实质补正的双重校验机制,既维系了法秩序的统一性,又弥合了规范文本与社会现实的缝隙,更贴合司法实况。具体实施中,需同步完善法官专业能力培训机制、典型案例指引制度及智能量刑辅助系统,确保规范裁量与个案正义的辩证统一。
2.轻罪的法定性判断标准。基于现行刑事立法框架,建议以法定最高刑3年有期徒刑为基准构建犯罪分层制度,既包含法定刑配置不超过3年的情形,亦涵盖裁判宣告刑在3年以下的个案。该标准具有双重规范价值。在形式层面,通过刑期长短建立可量化的客观判断标尺,确保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在实质层面,兼顾司法裁量中个案具体情节的差异进行个性化评估。实证数据显示,近10年我国轻罪案件占比持续稳定在80%左右,这与3年刑期划分标准的制度设计具有显著相关性,印证其与现阶段社会矛盾样态和犯罪治理需求高度适配。尽管学界对法定刑基准说与宣告刑基准说的争议仍存,但比较法视野下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多采用类似刑期分层标准,且符合我国刑事司法大数据呈现的二八结构特征。鉴于此,以3年有期徒刑作为犯罪分层的形式要件,结合宣告刑的实质判断形成双重检验标准,能够有效平衡法律稳定性与司法裁量性之间的制度张力。
3.轻罪的裁量性判断标准。成文法规范具有相对固定性特征,而司法实践中个案具有特殊差异性。在轻罪认定过程中,除遵循法定要件外,应当赋予司法人员适度的裁量权,以实现个案处理的实质公正。结合司法审判实务经验,法官在裁量轻罪时可依据犯罪构成理论框架,重点考量以下两个维度:其一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其二刑罚的必要性程度。具体操作层面可参考以下3方面司法表征:首先,强制措施适用类型。对于采取取保候审等非监禁性强制手段的涉案人员,通常其社会危险性处于可控范围,此类情形可作为轻罪判定的辅助要素。其次,诉讼程序选择特点。采用速裁机制或简易程序的刑事案件,往往具有案情明晰、争议较小特征,此类案件适宜适用轻罪裁量规则。最后,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对于主动供述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并积极实施退赃退赔、消除损害后果的当事人,其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已显著降低,此类情形符合轻罪处置的司法价值取向。
(二)设置阶梯性惩处梯度
1.提高轻微犯罪缓刑、罚金刑适用率。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类文明程度提高,重刑主义不断遭到摒弃,适用非实刑、轻缓罚金刑往往更能获得社会认可。缓刑使得罪犯在遵守法律的情况下避免监禁,有助于罪犯在社区内改造并重新融入社会。然而,考虑到社区管理成本、不确定的犯罪风险以及公众舆论压力,缓刑的适用通常较为保守。适用缓刑应根据案件情况细致评估,而非机械适用一般条件。对于轻罪或者过失犯罪,法官应首先考虑犯罪动机,以确定是否符合缓刑条件,而不是仅在排除所有适用实刑可能性后才考虑缓刑。罚金刑既惩罚犯罪行为,又避免过度限制自由,对部分非恶性犯罪,可予以适用。未来除贪利型轻罪外,过失型轻罪也可适用罚金刑。为防止罚金刑执行不力,可建立罚金执行不力时的刑罚调整机制。若罪犯试图用金钱逃避刑罚,法官可调整刑罚方式,确保罚金刑有效促使罪犯真诚悔改。
2.完善轻微犯罪行刑衔接机制。轻罪治理之刑罚宽缓化并非一放了之,为实现轻罪出罪免刑与特殊预防目的的平衡,有必要完善行刑反向衔接机制,对免予刑事处罚却有惩罚必要的案件,移送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考量案件行刑衔接的因素包括:犯罪行为的性质、犯罪的情节、刑事羁押情况、民事赔偿或上缴违法所得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后的社会效果等因素。法院在决定行刑衔接案件时,法院与行政机关应相互配合。法院发现免刑却需行政处罚的案件,可制发司法建议提醒行政机关及时进行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将免刑行为纳入行政处罚考量范围,其处罚幅度轻于犯罪制裁,而重于治安处罚。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如对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案件,双方当事人已赔偿谅解,达成刑事和解的,可视情不移送公安机关进行行政处罚,避免被修复的社会关系再次撕裂。
3.明确轻微犯罪出罪认定条件。刑罚应当严则严、当宽则宽、罚当其罪,在轻罪入罪条件上予以合理把握,适时调整入罪门槛。如果刑罚超出行为本身对应的刑罚制裁幅度,出现罚不当其罪的现象,应当合理适用刑法出罪但书条款,摒弃先入为主的入罪思维。适用但书规定,可遵循3步走策略。第一,对不法行为进行非法性评估,判断行为本身及其结果的双重非法性。若该行为处于社会广泛认可范围内,则行为非法性不成立;同样,若行为结果未严重侵害法律所维护的利益,则结果非法性亦可排除。第二,探究行为人主观责任,包括考察其犯罪动机、主观恶意、行为意图、行为可能性。此判断应结合具体案件,综合法律原则与常理进行认定。第三,依据非法且有责原则进行评价,若犯罪行为非法性和责任性均符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标准,可判定该行为属于刑法但书规定的范畴,得出不构罪结论。
PART 04
四、轻罪治理的立审执一体化审查流程
实体与程序是法律制度的一体两面,轻罪治理除完善实体法外,还需要为其建立与轻罪时代特征相适配的诉讼程序,形成轻微案件慎捕、慎诉、快审、封存的审查操作流程。
(一)构建轻罪案件分流筛选程序
1.建立侦诉审分流程序。在域外轻罪治理研究中,英美法系国家如美国通过辩诉交易筛选案件,而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则通过刑事处罚令和简易审判程序进行案件分流。我国在轻罪治理方面可参考这些机制。为确保司法公正和效率,公检法三机关应在统一的轻罪认定标准下进行案件分段式筛选。检察机关需审查公安机关立案理由,防止民事或经济纠纷被错误定性为刑事犯罪,有权对公安刑事立案案件决定是否起诉。法院可依据轻罪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案件认定为轻罪,选择简易或速裁程序审理,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提高审判效率。
2.及时调整配套的强制措施。处理轻罪案件时,恰当强制措施的适用至关重要。不恰当的强制措施可能导致案件在决定不起诉、判决免于刑事处罚或不认定为犯罪后,已实施的刑事强制措施重于案件最终惩处力度。检察机关对轻微案件应慎重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严格审查羁押必要性,全面评估嫌疑人犯罪情况,对不符合逮捕条件的案件,避免采取逮捕措施。对不再符合逮捕条件的案件,应立即调整强制措施。对判处管制、缓刑或单处附加刑的轻罪案件,实施社区矫正。通过完善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和配套保障,推动轻罪治理从重刑化向轻缓化转型,实现刑法的严而不厉塑造。
(二)完善轻罪案件速裁快审程序
1.加大侦捕诉联动配合。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速度影响案件解决效率。因此,对于轻罪案件,建立高效的侦查、逮捕、起诉联动体系是必要的。具体来说,公安机关在侦查轻微犯罪案件时,如果认为有必要,应及时邀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检察机关也可根据案件情况或当事人请求参与侦查,指导监督取证工作。公安机关需及时向检察机关报告立案、强制措施、和解进展等关键信息,检察机关则实时监督侦查活动。这样的机制能确保轻罪案件得到迅速公正处理,有效维护司法公正和当事人合法权益。
2.完善轻罪刑事和解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刑事和解制度,都在特定条件下给予相关方达成协议的可能性,从而在处理结果上给予从宽处理。这种模式尊重当事人意愿,提高案件处理效率,有助于迅速解决矛盾纠纷。同时,刑事和解中所体现的恢复性司法理念也有利于案件圆满解决。因此,完善刑事法律体系将这些协商性司法元素应用于轻罪案件审理。具体而言,对于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罪案件,若行为人认罪、赔偿、道歉,且无再犯风险,法官可积极促进双方刑事和解,快速修复社会关系,减少社会对立面的存在。
(三)规范轻罪犯罪记录封存程序
1.扩大犯罪记录封存范围。目前,我国建立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在短期内面临诸多挑战。一方面,缺乏成熟的考验期评价经验,谁来评价悔改效果、如何评价改造成效、如何监督评价机关都尚未形成定论。另一方面,行刑惩处梯度尚未形成,若规定罪犯在轻罪考验期内未犯新罪可消除犯罪记录,而行政违法者不能对应享有,会倒逼行政违法者为消灭违法前科而实施更严重的犯罪。鉴于目前轻罪治理工作尚处于探索阶段,建立前科消灭制度的社会基础尚不成熟。目前,可参考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经验,探索实施成年人轻罪记录封存程序,在条件成熟后逐步构建轻罪犯罪记录前科消灭制度。
2.规范轻罪犯罪记录封存程序。逐步推行犯罪记录封存试点。先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单独附加刑或1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实施小范围的试点项目;依据试点项目成效,有序将推行范围扩大至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合理设置犯罪记录封存考察评价期。法院根据犯罪严重性、刑期、损害赔偿等因素确定考验期长度,可借鉴附条件不起诉的考察期限(6个月至1年)规定考察期。规范考察评价权责义务。在考察期内,行为人每月需向司法行政机关报告其打卡、参与公益服务的情况。考验期满后,未犯新罪者可封存犯罪记录,再犯或有未判决罪行者可能面临3年以上有期徒刑,不符合轻罪条件者应撤销封存裁定,以此保护轻罪罪犯权益,防止利用制度逃避责任。
3.控制犯罪附随后果影响幅度。其一,坚持罪责自负原则,控制犯罪附随后果影响范围。家属明知犯罪行为并参与的,可依法对其进行制裁,但若家属与相关犯罪无关,犯罪附随后果不能归咎至家属。任何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都应当由犯罪人本人承担,而不能祸及他人,这是现代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其二,坚持比例原则,保持犯罪附随后果与刑罚相匹配。根据刑罚轻重设置长短不一的犯罪附随后果适用期,增加罪犯对犯罪影响性的可预测性。适用剥夺资格、职业禁止类附随后果时,应注重犯罪行为与其职业的关联性,仅对利用职业便利的罪犯予以禁业限制,合理控制犯罪附随后果的不当扩散。
结语
轻罪案件虽涉案情节轻微,却直接关系公民基本权益,折射一国司法文明程度。作为国家审判权运行的核心载体,各级法院应积极通过规范指引、程序优化、配套衔接等维度,全面提升轻罪案件审判质效,切实彰显司法改革效能。
点击进入下方小程序
获取专属解决方案~
责任编辑 | 郭晴晴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韩爽
本文声明 | 本文章仅限学习交流使用,如遇侵权,我们会及时删除。本文章不代表北大法律信息网(北大法宝)和北京北大英华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或对相关法规/案件/事件等的解读。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