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高速公路的噪音问题,陕西安康的龚先生将陕西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白泉分公司告上了法庭。
龚先生今年64岁,家住安康市下辖的旬阳市金寨镇权口村,他家离十天高速只有20多米远。自从2011年十天高速通车,奔流不息的车辆所产生的噪声影响龚先生一家已有10多年。
龚先生曾就此问题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但一直得不到解决。2024年10月28日,龚先生向安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状告陕西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白泉分公司,要求对方立即采取有效降噪措施消除噪声污染,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和因维权产生的经济损失等费用。
去年12月30日,该案一审宣判,法院责令陕西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白泉分公司赔偿龚先生精神损害抚慰金 30000元。今年1月5日,龚先生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他对一审的赔偿金额并不满意,目前已经提交上诉请求。
男子称受高速路噪声污染
时常心急、心慌、心堵
红星新闻记者从龚先生处获得的该案一审判决书显示,2009年十天高速项目开工,2011年高速路建成通车。此时龚先生发现其居住的房屋距离高速路栅栏外缘仅20多米远,路通之后噪声较大,严重影响其一家人生活。龚先生向有关部门反馈后,被告知“不在拆迁范围内,暂时没有产生危害后果,此后如存在问题再进行解决”。
随后,龚先生一家人长期在外务工生活。2017年6月龚先生突发冠心病、高血压,眩晕摔倒,致使右腿、右腓骨粉碎性骨折,落下二级残疾,不能再从事重体力劳动,回家生活休养。在此期间,因忍受不了长期的噪声污染,龚先生时常心急、心慌、心堵等,整天休息不好,生活煎熬,甚至病情反复,出现脑梗、心梗等加重的症状。龚先生多次向被告及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要求消除噪声污染并赔偿龚先生经济损失,但多次催促均无果。
2024年8月10日,龚先生突发疾病,失语,左侧肢体无力,紧急送医抢救后苏醒,经家人照顾,龚先生勉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龚先生长期遭受环境噪声污染危害,因此提起诉讼。随同起诉状提交的还有旬阳市金寨镇沿高速线居民住户噪声监测报告、交控白泉分公司关于金寨镇路段噪声问题的回函、旬阳市人民医院病历资料、交通费票据等。
针对龚先生的起诉,被告辩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计算精神损害赔偿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并表示龚先生现有的二层房屋系购买后加盖且未办理产权手续,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案涉房屋的二层加盖完成时间系高速公路建成之前。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之规定,若龚先生加盖二层在高速公路建成后,则至少应当保留30米的距离,否则禁止修建建筑物,该房屋二层加盖未见相关土地许可和产权登记,为非法建筑物。
除此之外,被告还对龚先生提交的《监测报告》不予认可。认为无任何证据证明被告侵犯了龚先生合法权益,其病情亦与被告无任何因果关系,主张的损失计算依据错误,请求法院驳回龚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
室内外噪声夜间监测值均超标
去年7月30日,经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委托,陕西中检西北生态技术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案涉高速公路营运过程中产生的室外噪声和室内噪声夜间监测值均判定为超标。高速公路噪声超标,一定程度上干扰和影响了龚先生的正常生活,妨碍其依法享受适宜环境的权利,构成侵权的事实,双方均无异议。
而就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被告在龚先生房屋大门正对的高速公路边缘外侧设置了声屏障。为了查明声屏障安装之后,案涉高速公路营运产生的噪声是否达到相关国家标准,经法院释明,被告愿意与龚先生协商选定专业检验检测机构监测,并自愿承担监测费用,但在法院组织下双方未就监测机构的选择达成一致意见。
法院认为高速公路营运中产生的噪声超标,是客观存在的污染行为,且道路噪声污染具有集中性、持续性等特征,对道路两侧居住者生活环境影响较大,龚先生因噪声污染导致生活安宁受到侵害,属于明确的损害事实。被告作为案涉高速公路的养护管理者,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消除噪声污染对龚先生的侵害,使龚先生住房的噪声达到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程度,确保公路噪声不扰民。
判决书中还回应了被告认为龚先生房屋二层为非法建筑的说法,法院认为本案双方提交的证据虽无法证实原告加盖第二层房屋的具体时间,但退一步讲,即便原告的加盖行为发生在高速公路通车之后,其加盖第二层只是扩大了受噪声影响的生活空间范围,并没有切断污染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故对被告的该项抗辩理由,不予采纳。
一审判决书还显示,法院认为噪声污染会让人产生精神痛苦,且夜间噪声超标会让人难以入眠、情绪烦躁,对此公众均普遍认可,且具有一定的科学理论基础。由于龚先生长期生活在高速公路夜间噪声超标的环境中,其因受噪声影响休息导致精神受到损害,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对龚先生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应予支持。
最终,结合本案实际,综合考量案涉高速公路噪声污染的时间和强度、原告受到的损害程度、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法院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对龚先生主张的医疗费、维权费用等不予支持。
(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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