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为强化地理标志保护,提升执法效能,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12月31日发布国内首部以地理标志执法监管工作为内容的《地理标志违法行为认定及法律适用指引》。指引系统梳理了地理标志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与法律适用规则,为执法人员提供了权威、精准的执法依据;指引明确界定了擅自使用地理标志名称、伪造专用标志等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并详细规定了行政处罚、刑事追责等法律适用情形。

地理标志违法行为认定及法律适用指引

一、总则

(一)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我省地理标志执法监管工作,准确认定违法行为,正确适用相关法律,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二)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地理标志产品及以地理标志注册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相关违法行为的认定。

(三)地理标志定义及类型

1.地理标志产品: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者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人文因素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应当具备真实性、地域性、特异性和关联性。其保护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产品须符合特定标准与规范。

2.以地理标志注册的集体商标(以下简称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且商品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与该地理标志所指向的地域相关联的标志。其注册与使用受《商标法》及相关规定约束。

3.以地理标志注册的证明商标(以下简称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指由对某种商品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用以证明该商品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与该地理标志所指向的地域相关联的标志。其注册与使用受《商标法》及相关规定约束。

二、地理标志产品违法行为认定及法律适用

(一)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名称及专用标志

1.行为认定:执法人员在检查中,若发现产品、包装、交易文书、广告宣传材料等使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或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应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等权威渠道,查询使用方是否获得核准公告。若未查询到相关信息,可初步认定为擅自使用。对于标志本身,若其图案、字体、颜色、防伪特征等与官方核准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存在明显差异,如线条模糊、颜色偏差、缺少特定防伪元素,或制作工艺粗糙,结合产品实际来源地与地理标志规定产地不符等情况,可认定为伪造。

2.法律适用及处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3.案例:亳州市谯城区某农副产品经营部在销售的陈皮产品包装上使用“新会陈皮”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经执法人员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该经营部未获得相关核准。进一步调查发现,该陈皮实际产地并非新会,属于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二)使用与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相近且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

1.行为认定: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网络监测等工作中,重点关注产品包装、标签、广告宣传海报、线上销售页面等位置的标识。将这些标识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核准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进行全面对比,包括图案的整体形状、细节线条构成、色彩搭配,文字的字体、字号、排列方式,读音的相似性等方面。若标识在多个关键方面与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相似,且这种相似程度足以使普通消费者在正常购物场景下,基于一般注意力,对产品的地理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比如将本地普通水果误认为是具有特定品质的地理标志产品,即可认定该行为违法。同时,可通过市场调研、收集消费者反馈、模拟消费场景等方式辅助判断是否易产生误解。

2.法律适用及处罚: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经营者擅自使用与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属于违反商标使用禁止性规定的行为,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案例:蚌埠市经开区某水产经营部销售的螃蟹所用保温袋上标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产品”“PGI”等内容的标志,与“沱湖螃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在图案形状、文字表述上相近似。经市场调查,部分消费者表示看到该标志后会误认为该螃蟹来自沱湖产区。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对该水产经营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相应罚款处罚。

(三)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而使用该地理标志产品名称

1.行为认定:对于产地范围内的产品,执法人员首先要明确该地理标志产品对应的标准和管理规范,这些信息可从国家相关标准文件、地理标志保护公告、产品技术规范等渠道获取。检查产品时,要求生产企业或销售者提供产品的质量检测报告,检测项目应涵盖地理标志产品标准中的关键指标,如农产品的品种特性、生长环境要求(土壤、水质、气候等相关指标)、理化指标(营养成分、农药残留等),加工产品的原料来源(是否为规定产地的原材料及占比)、生产工艺(是否遵循特定的加工流程、工艺参数)等。若产品的检测结果与标准要求不符,同时产品又使用了该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即可认定为违法。此外,还可检查生产企业的生产记录、采购凭证、工艺流程监控记录等,核实其生产过程是否符合管理规范,比如是否使用了规定产地的原材料、是否遵循特定的加工流程顺序及时间控制等。

2.法律适用及处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案例:某公司生产的红油郫县豆瓣,其产品包装上使用“郫县豆瓣”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执法人员依据《地理标志产品 郫县豆瓣》(GB/T20560-2006)标准,对该产品进行抽样检测,发现氨基酸态氮(以氮计)不符合标准要求。进一步检查该公司生产记录,发现其使用的部分原料并非来自郫县规定产区。市场监管部门认定该公司行为违反相关规定,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三十条、《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该不合格产品,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及违法所得,并根据货值金额处以相应倍数的罚款。

三、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违法行为认定及法律适用

(一)未经许可使用与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1.行为认定:执法人员在检查商品时,仔细查看商品本身、包装、标签、销售场所的宣传物料以及线上销售平台的商品详情页等。若发现未经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的标识,可直接认定侵权。对于使用近似标识的情况,从商标的整体视觉效果、读音、含义等方面进行对比分析。整体视觉效果上,观察商标的构图、颜色、形状等要素组合是否相似;读音方面,判断发音是否相同或相近;含义上,分析所表达的意思是否一致。同时,考虑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商标的知名度、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类似程度等因素,判断是否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商品来源,即消费者是否会误认为使用该标识的商品与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所代表的商品具有相同的地理来源、特定品质或其他联系。此外,关注销售商品的店铺、企业是否有商标使用授权文件,可要求商家提供。若商家无法提供且存在上述商标使用情况,可初步认定侵权。对于线上销售平台,通过大数据监测技术,设置相关关键词、商标图像识别等监测规则,及时发现侵权线索,同时结合消费者举报、权利人投诉等方式,对疑似侵权行为进行调查核实。

2.法律适用及处罚: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第六十条规定,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

3.案例:泰宁县某食品有限公司在其生产的“兰花串”豆腐串包装袋上,标注“上青游浆豆腐 地理标志证明”字样。经执法人员核查,该公司未取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持有人泰宁县旅游食品行业协会的使用授权,其标注的标识与该协会注册的“泰宁上青游浆豆腐”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近似,易导致消费者混淆,构成商标侵权,违法经营额3688.5元,无违法所得。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条第二款等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警告、没收生产的兰花串70箱及剩余650个侵权包装袋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销售侵犯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1.行为认定:执法人员在对销售场所进行检查时,对于涉及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产品的商品,首先检查商品是否存在未经许可使用与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相同或近似标识等侵权情形,可参照上述侵权标识的认定方法。若发现商品存在侵权嫌疑,进一步询问销售者是否知晓商品侵权情况,查看销售者的进货凭证、采购合同、发票、进货台账等,核实商品的进货来源。若销售者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或者明知商品侵权仍继续销售,即可认定为销售侵犯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对于线上销售平台,通过平台监测数据、消费者举报、权利人投诉等获取线索,要求平台提供商家的销售记录、进货信息、商品详情页面等资料,协助认定销售侵权行为。同时,可对销售者进行调查询问,了解其对所售商品商标情况的认知、进货渠道及价格等信息,综合判断其是否存在主观故意或明知应知的情形。

2.法律适用及处罚: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结合《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若销售者明知商品侵权仍销售,将依法给予严厉处罚,包括没收侵权商品、违法所得,根据违法经营额处以罚款等。

3.案例:融安县某公司从流动商贩处购入标有第4409718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金桔(鲜水果)”,注册人为融安县水果生产技术指导站)的外包装箱,用于包装收购的金桔对外销售。经执法人员核查,该公司未取得该地理标志商标的使用授权,其行为构成销售侵犯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违法行为,累计销售侵权包装金桔4918箱,获利5000元,尚有21082个侵权外包装箱未使用。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条第二款等规定,对该公司作出没收剩余侵权外包装纸箱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既是地理标志产品也是以地理标志注册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违法行为认定及法律适用

(一)行为认定

此类产品受到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体系和以地理标志注册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保护体系的双重规制。首先应判断当事人的行为系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及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还是以地理标志注册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使用:

若当事人使用了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或地理标志专用标志,需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相关规定,判断是否未经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地理标志产品核准公告而使用;同时核查产品是否符合地理标志产品对应的质量、工艺、产地等标准。

若当事人使用了与以地理标志注册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需从商标法角度,判断是否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同时参照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许可使用时对产品质量、产地、生产方式等方面的要求,核查产品是否符合相关规范。例如,对于一款既是地理标志产品也是以地理标志注册的证明商标的茶叶,若其包装上使用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和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未经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核准,同时该标识与以地理标志注册的证明商标相同或近似且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且产品的品质检测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以及证明商标所要求的品质规范,即可综合认定存在多种违法行为。

(二)法律适用及处罚

由于涉及两种保护模式,法律适用更为复杂。若同时构成地理标志产品相关违法行为和商标侵权行为,可同时依据《产品质量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等关于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规定,以及《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等关于商标侵权的规定。具体处罚时,遵循“一事不再罚”原则,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情节、危害后果、违法经营额等因素,从一重处或合并处罚。例如,对于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和专用标志,同时侵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的企业,市场监管部门可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及违法所得,销毁侵权标志和相关包装,根据违法经营额处以相应倍数的罚款。若情节严重,如多次实施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市场混淆等,可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三)案例

某企业生产的茶叶产品,该茶叶既是地理标志产品也是以地理标志注册的证明商标。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企业在茶叶包装上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且该产品商标标志与以地理标志注册的证明商标近似,且并未取得授权使用,同时产品经检测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标准及证明商标所要求的品质规范。市场监管部门综合判断后,依据《商标法》《产品质量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责令该企业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10万元,同时要求其立即整改,规范产品生产和标志使用。

五、执法程序要点

严格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执行。

六、附则

本指引所引用的法律、法规及文件如有修订,以修订后的版本为准。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