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宝坻区张复生给天津市宝坻区纪律检察委员会寄去一封控告信,控告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0)宝民初字第2697号民事判决书的法官不仅伪造事实,而且还剥夺上诉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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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张复生于2004年6月24日被天津双佳科技公司员工薛冰峰在执行工作任务时致伤,经法医鉴定构成重伤、六级残、八级残和两个十级残,但由于该公司推卸责任,所以一直未获合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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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实施,该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时致人损伤,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依据此法,张复生于同年的7月15日向天津双佳科技公司提起损害赔偿诉讼。但是为了袒护天津双佳科技公司,该判竟将刑事伤害按“工伤”定性,当年依法应赔四百多万元,却仅判四万多元,那四百多万元哪去了?为了躲避《侵权责任法》,该判法官郭瑞臣还将2011年1月17日的判决时间,伪造成2010年1月17日,以借此帮助天津双佳科技公司逃脱单位的赔偿责任。不仅如此,为了掩盖其对判决日期的伪造,避免二审法院的审查和纠正,该判法官郭瑞臣竟然剥夺了上诉的权力,未记载依法应享有的上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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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该判严重违法,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曾给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发出过《检察建议》,但宝坻法院却置之不理。面对张复生的不断申诉,也总是以超出时效而枉法驳回。针对本案,当事人不是服判不上诉,而是由于上诉的权力被剥夺而失去了上诉的机会,所以该判依法并无生效的依据,也就是说依法应当无效,而既然是无效,那么超出时效之说又是从何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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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份后补的裁定书中,该判法官不仅将伪造判决日期谎称是笔误,而且在判决发出的40多天后,又破天荒的谎称再给15天的上诉权,这是法律所能允许的吗?岂不是枉法且无法实现的许诺。

综上可见,对伪造事实、剥夺诉权且严重侵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该判法官该追何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