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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2025年12月30日下午,市法院民一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此次庭审邀请了市人大代表、市物业管理协会相关负责人、经开区城管局物管办工作人员及社会公众代表等10余人参与旁听。

庭审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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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庭审由市法院民一庭副庭长段娜、审判员孙笑、审判员殷悦组成合议庭。庭审中,合议庭分工明确、履职规范,在审判长的有序主持下,各方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充分举证、质证,有序开展法庭辩论,整个庭审程序严谨、高效顺畅。合议庭全面听取诉辩双方意见,充分保障各方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案情简介

朱某某系某小区G1幢4单元202室房屋业主,葛某某系该单元502室房屋(含六楼阁楼)业主。朱某某房屋被污水浸泡,经物业公司排查,系楼栋六楼露台雨水管道被违规改接至排污管道,导致雨水返流倒灌。该六楼露台位于502室房屋阁楼外部,进入露台必须经过502室房屋阁楼。

事发当日,物业公司拆除该违规改接管道。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朱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葛某某、物业公司赔偿财产损失。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某所受财产损失系六楼露台上的雨水管道被改接至排污管道导致。因六楼露台属于小区公共区域,物业公司未及时发现、制止该违规改建行为,存在过错,应赔偿朱某某财产损失9863.91元及鉴定费15000元。

同时,因涉案管道位于公共区域,葛某某于2019年购买502室,朱某某及物业公司均未举证证明涉案管道系葛某某改建,故驳回朱某某要求葛某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物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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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评议认为,涉案房屋发生反水事故,系该房屋所在单元六楼露台上设置的雨水管道被改接至排污管道所致。而进入六楼露台必须经过葛某某房屋阁楼,该区域实际由葛某某控制。葛某某虽抗辩其未改接案涉雨水管道,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故应认定其存在改接管道的过错,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涉案雨水管道属于该楼栋业主共用排水设施,物业公司对该管道负有法定管理维护义务。物业公司虽抗辩查看六楼露台的雨水管道具体情况需通过502室房屋室内,客观上存在履行障碍。但涉案雨水管道并非隐蔽设施,而是暴露在六楼露台外部,物业公司通过现场查看,即可发现雨水管道被改接的事实,不存在履行不能。

同时,物业公司可通过与502室业主沟通协商的方式,履行对涉案六楼露台外部的雨水管道管养维护义务。

实际上,在涉案事故发生之后,物业公司也系通过上述方式将涉案雨水管道进行了巡查整改。故物业公司不能以检修涉案雨水管道需经过502室房屋存在障碍作为免除其对业主共有管道管理维护义务的法定抗辩事由。

因物业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对涉案雨水管道履行了巡查、排查等管理维护义务,其不作为行为与涉案反水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综合考量双方过错程度及各自行为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力大小,依法确定葛某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物业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本案当庭作出宣判。

代表座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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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结束后,本案合议庭成员与参与旁听的各位代表、负责人进行了座谈交流。会上,大家围绕本次庭审活动交流心得体会并提出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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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宇

市人大代表、国家能源集团宿迁发电有限公司设备管理部副主任

本案庭审组织专业、程序规范,充分展现了司法公信力。该案中,六楼露台虽属于公共区域却无偿赠送给业主,客观上增加了物业管理难度,而业主私自改接公共管道的行为影响全体业主利益。这也提醒我们,小区良好秩序的维护,离不开业主依法依规、物业履职尽责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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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锋

市物业管理协会秘书长

物业管理事关居民日常生活方方面面,本案二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该案提醒小区物业公司需履行好对服务范围内配套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管理义务,在日常工作中做好“痕迹管理”,留存履职证据,切实提升服务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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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明

市物业管理协会副秘书长

物业公司对小区公共排水管道负有定期疏通、巡查维护的法定义务,本案财产损害后果的发生,反映出涉事物业在日常维护中未尽到定期巡查责任。此次判决清晰地厘清了业主与物业公司的权责边界,再次强调了物业做好“痕迹管理”、规范履职的重要性,为行业服务提供了明确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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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长生

市物业管理协会副会长

宿迁法院“宿法直播间”系列活动,是提升社会公众法律素养、传播法治理念的重要平台。本案的裁判结果,既提醒物业要强化小区日常管网巡查维护,筑牢服务防线;也引导社会公众认识到小区业主的权利行使并非毫无边界,小区业主也要依法合规行使权利。两者要相互理解,共同营造和谐有序的小区治理环境。

文:民一庭 图:新闻处

校编:柯苏航

审核:吴振环、李瑞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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