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庄志明律师

宁波“小洛熙事件”热度在网上未见明显下降,在微博输入“宁波”二字,微博智搜立马显示的就是“小洛熙医疗事件”。还有“许洛熙妈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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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在网上看到“长湖霸王花”的一篇文章《小洛熙事件舆论翻车预警:悲剧被消费,悲痛被利用,一场悲情叙事的公关陷阱》,更是感觉这个事件非同小可,不可小觑,其盘根错节恐怕真的出乎我们很多人的想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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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洛熙事件”,网上的声音分歧很大。

家属观点认为患儿缺损较小,可能自愈或无需立即手术,质疑医生过度治疗。

医院则强调缺损对5月龄患儿生长发育影响较大,手术指征明确。

专业人士认为:心脏手术风险较高,需综合评估缺损大小、位置及患儿整体状况。尸检显示的1.0cm×0.9cm缺损在婴儿中属中等大小,是否需手术存在医学争议。

这个“事故”最终医院还是付出了惨痛代价。宁波市卫健委调查认定:

医疗团队过错:风险评估不足、手术操作过失、术中突发情况告知不及时、术后监护处置缺陷。

医院管理问题:医疗质量安全制度落实不到位、风险防范能力不足、应急处置不力、人文关怀缺乏。

处罚措施:给予妇儿医院党委书记警告处分、院长记大过处分,给予分管副院长免职处理。妇儿医院免去主刀医师外二科(心胸)主任职务、暂停其诊疗活动;免去麻醉医师的科主任职务、暂停其诊疗活动;暂停儿童重症监护病房主管医师诊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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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5年12月14日的宁波官方通报中,有这么一段话:“评估专家组一致认为,该患儿的冠状静脉窦型房间隔缺损不能自然闭合,具有明确的手术指征,无手术禁忌症。对于手术时机的选择,评估专家组意见有分歧,需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等完成后予以明确。”

“对于手术时机的选择,评估专家组意见有分歧,需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等完成后予以明确。”看看,在医疗专业问题上,专家们的观点也是存在分歧的。

“小洛熙事件”上,很多网民不是专家,不是医护人员,甚至很多人从来没完整看完官方通报,就急不可耐地纷纷发声。很多发声都是针对技术性问题的,对医疗机构包括医疗业喊打喊杀,我就不知道哪里来的勇气?是梁静茹给的吗?

笔者也时不时发个声,但基本上不针对技术性问题,因为我确实不懂。不懂就不要装懂,不懂就得少安毋躁(顶多谈谈医疗的法律问题)。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等完成后”,有了权威声音,再唠叨唠叨也不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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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今天我看到的一个颇专业的文章,又让我产生提前唠叨唠叨的冲动。文章来自公号“医声医语”,看这名字很像专业号,但我又不能完全确定。

医声医语:|尸检报告清晰判定,小洛熙的死亡原因是“继发孔型房间隔缺损修补术并发心力衰竭、呼吸功能衰竭”。临床数据显示,复杂先心病+早产+极低体重患儿,术后心衰发生率高达20%-30%,属于医学上无法完全规避的高概率风险。更何况小洛熙还有基因突变、代谢缺陷等问题,进一步削弱了心肺功能储备,无法耐受手术创伤。|

这段话其实我没看懂,但“属于医学上无法完全规避的高概率风险”,这十几个字我看懂了,这和法律大致有关。这个简单说,就是医疗活动的风险。再直白说,任何医疗活动都有风险,没有包治百病的手术,没有起死回生的医生。医疗活动本身就是高风险活动,这是一个基本逻辑,是我们每一个人必须面对的。

风险意识是每一个患者和家属必须有准备的。也正是如此,在进行医疗活动前医院方通常都有风险告知,并让患者方签署风险告知书,就是说你在接受服务前知悉并认可医疗活动的风险。也只有你知悉和认可医疗风险,医生才敢(愿)为你做手术。如果你认为来医院看病笃定会好,没有任何风险,医生是不敢“接单”的。

不要说看病了,就是来找我们律师,律师也不能承诺结果。医生也好,律师也好,他们的服务是没有“包”的(若是“包”,那就违规了),不问结果,只注重过程,这就是医疗活动。“医声医语”强调了高概率风险,我认为是有一定意义的,这是医疗活动的科普,也是医疗服务的辩证法。民法典对医疗损害责任也是此精神。

比如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再比如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该两条款充分说明,医疗活动有了损害后果并非就一定导致医疗机构的责任,医疗机构是否担责要和其“过错”和未尽相关义务有关。在医疗损害问题上,倒果为因是不正确的,以结果来关联“过错”也是不正确的。

宁波“小洛熙事件”上,对于广大网友来说,不能人云亦云,不能偏听偏信,更不能以网上的声音大小来评判是非曲直,我们期待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果出来后厘清责任,包括责任大小。

假以时日、少安毋躁,正如“许洛熙妈妈”所言:#相信党,相信国家,相信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