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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沈秀兰与沈雅文系母女关系。沈雅文早年赴美留学并入籍美国。

2004年,沈秀兰以女儿沈雅文名义,全额出资35万余元,向甲公司购买一号房屋(建筑面积97.67平方米)。

购房合同由沈秀兰本人签署;

全部房款、契税、物业费等均由沈秀兰支付;

所有购房票据原件由沈秀兰持有;

房屋交付后,一直由沈秀兰实际居住使用,户籍亦登记在该房屋内。

2005年,房屋产权证登记在沈雅文名下。2018年,沈秀兰将房屋转移登记至自己名下。

后因母女关系恶化,沈雅文否认存在借名约定,称购房款系其从美国汇回,并委托母亲代为购房。

沈秀兰遂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沈雅文协助将一号房屋过户至其名下。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沈雅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沈秀兰将一号房屋过户至沈秀兰名下。

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三、法院说理要点

实际出资+控房+持票=借名买房关系成立

尽管房屋登记在女儿名下,但:

购房合同由母亲签署;

全部款项由母亲支付;

所有原始票据由母亲持有;

房屋自交付起由母亲长期居住使用。

→ 上述事实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认定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借名买房关系。

“委托购房”主张缺乏证据支持

女儿虽提交部分境外汇款记录,但:

无法证明款项用途为购房;

汇款时间、金额与购房支出不完全对应;

无委托协议或明确指示。

→ 法院认为其“委托母亲代购”主张证据不足,不予采信。

无限购政策不影响借名合意认定

被告辩称“2004年北京无限购,无需借名”,但法院指出:

借名买房动机多样(如单位分房资格、家庭安排等),是否存在政策限制并非判断借名关系的必要条件,关键在于真实意思表示与实际履行行为。

户籍登记与长期居住强化实际控制

母亲作为户主长期落户于一号房屋,并持续居住近二十年,进一步佐证其为实际权利人。

四、律师提示(北京房产律师 靳双权团队)

借名买房即使无书面协议,也可通过“出资+控房+持证”三要素确权;

购房合同签署人、付款人、票据持有人、实际居住人高度一致,是胜诉关键;

即使登记在子女名下,父母长期实际控制房屋,法院可支持返还;

建议:涉及亲属间借名,务必保留资金流水、沟通记录、票据原件。

重要提醒:

本案胜诉核心在于——母亲全程主导购房、付款、入住、持票,形成闭环证据。若仅有转账或口头约定,极可能败诉。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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