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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2010年6月,吴秀兰因拆迁取得一号房屋的安置资格。同年7月5日,其与郑婷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总价140万余元出售该房,当日支付80万元,余款待过户时付清。房屋随即交付。

实际上,郑婷仅为名义买受人,真实购房人为其朋友林雪。全部房款由林雪支付,房屋亦由林雪实际占有使用至今。

2017年6月,三方签署《借名房屋买卖合同确认书》,明确:

林雪系实际买受人

已支付80万元,后续又支付24万元;

余款约31万元于过户当日结清;

郑婷确认不享有任何权利。

2018年8月,一号房屋产权证下发至吴秀兰名下。但吴秀兰拒绝配合过户,称:

合同主体是郑婷,林雪无权主张;

房价大涨,继续按原价履行显失公平;

属于“情势变更”,应解除合同。

林雪遂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办理过户。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吴秀兰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协助林雪办理一号房屋过户登记;

林雪于过户当日支付剩余房款312,970元,并承担全部税费;

驳回吴秀兰要求解除合同的全部反诉请求。

三、法院说理要点

三方确认书已变更合同主体

《借名房屋买卖合同确认书》明确约定“权利义务由吴秀兰与林雪享有承担”,林雪系适格原告,合同相对方已实质变更为林雪。

房价上涨属于商业风险,不构成情势变更

法院指出:市场价格波动是可预见的商业风险,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情势变更”情形。卖方不能因房价上涨而单方毁约。

买方已履行主要义务,交易应受保护

林雪在签约当日即支付80万元(占总价57%),后续又支付24万元,已履行大部分付款义务,且实际占有房屋十余年,解除合同将严重破坏交易稳定性。

限购政策不溯及既往

合同签订于2010年7月,早于北京“京十五条”限购政策(2011年2月实施),不受购房资格限制,过户可凭法院文书直接办理。

四、律师提示(北京房产律师 靳双权团队)

借名买房若获出名人、卖方三方书面确认,实际买受人可直接主张权利。

房价暴涨不是解约理由,法院不支持“后悔型”违约。

签约早于限购政策的交易,通常可豁免购房资格审查。

长期占有+持续付款+三方确认=高概率胜诉确权。

建议:

借名购房务必签署三方确认协议,明确权利归属;

保留所有付款凭证、居住证明、费用缴纳记录;

卖方拖延过户时,及时起诉,避免节外生枝;

若合同签订于2011年前,可重点主张“政策不溯及”。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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