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草原火情火灾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草原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禁止野外用火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火时段:全年。
二、禁火区域: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为禁火区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草原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草原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草原防火区,规定森林草原防火期,并向社会公布。
三、在禁火区域内,严禁上坟烧纸、焚香、点蜡、燃放烟花爆竹、吸烟、烤火、野炊、烧烤、火把照明、点放孔明灯、焚烧秸秆、焚烧垃圾、烧灰积肥、烧荒燎堰等一切野外用火行为。
四、进入禁火区域的车辆和人员,应当自觉接受森林草原防火安全检查,对携带的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实行集中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凡阻挠、妨碍检查工作的,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五、广大群众要自觉遵守森林草原野外禁火的规定。对违反森林草原野外禁火规定者或森林草原火灾肇事者,将依法依规予以严处。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情,应当立即拨打森林草原火警电话:12119,或者向所在县(市、区)应急、林草等有关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临汾市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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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临汾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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