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财产,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法律权威,现依申请人的悬赏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1
被执行人:韩海林
身份证号码:5108241974****4031
家庭住址: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元坝镇青树村四组
涉案标的:29916.54元
执行案号:(2025)晋0781执1454号
执行依据:介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晋0781民初1573号民事判决书
联系人:张法官
联系电话:0354-8536886
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效位置或财产(不含法院已经掌握)线索,经查证属实且实际执行到位后,给予执行到位标的10%奖励举报者。举报信息如有重复,由执行局登记的首位举报者领取奖励。
2
被执行人:梁晓鹏
身份证号码:1424022003****0918
家庭住址:山西省晋中市介休市洪山镇洪山村南巷街
涉案标的:86063.75元
执行案号:(2025)晋0781执1191号
执行依据:介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晋0781民初1732号民事判决书
联系人:马法官
联系电话:0354-8536909
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效位置或财产(不含法院已经掌握)线索,经查证属实且实际执行到位后,给予执行到位标的3%奖励举报者。举报信息如有重复,由执行局登记的首位举报者领取奖励。
特别提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悬赏金奖励:
1、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人民法院已经掌握;
2、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已经由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报或者属于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查封、扣押范围的;
3、举报人举报被悬赏对象下落线索前,被执行人已经主动出现的;
4、举报人举报前,案件已执行完毕或达成执行和解的;
5、举报人使用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获取线索的;
6、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不应支付悬赏金的其他情形。
本院郑重承诺,对提供财产的人员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小编:李玫林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