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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一般而言,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自行协商不成,可以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一裁终局的规定是例外。一裁终局制度制定的目的在于缩短劳动争议处理周期,提升处理效率,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快速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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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终局裁决”,特指针对特定类型劳动争议(如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或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对用人单位一方具有“终局性”,但对劳动者一方则保留了充分的诉讼救济途径。

对用人单位而言,这类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不能就这类裁决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用人单位认为裁决存在法定错误(如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证据伪造等),只能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裁决。防止用人单位利用诉讼程序拖延履行义务,从而优先保护处于相对弱势的劳动者权益。

对劳动者而言,如果劳动者对同样的“终局裁决”不服,有权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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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你归纳的第二种观点——“仲裁后劳动者如果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用人单位需要先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再提起诉讼”,抓住了“终局裁决”在当事人双方救济途径上不对称这一核心特征。“终局裁决”的“终局”,主要是针对用人单位直接起诉权的终结,而非争议解决程序的绝对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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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疑问源于法条表述的概括性。法律条文往往言简意赅,其深层含义和操作规则需要通过理解立法目的、结合相关条文规定来把握。同时,理论联系实际也很重要,我们也希望能为你们将学到的知识联系实际提供平台,为你们观察社会、理解规则打开一扇明亮的窗。如果有兴趣的话,也可以与我们联系来旁听一场真实的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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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慧萍

民事审判庭

劳动争议团队协助负责人

三级高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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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顾慧萍

值班编辑:郭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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