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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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合作中,部分当事人为高效解决争议,会在合同中约定“由双方信任的第三人(如行业专家、见证人)裁决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陈某诉上海某咨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中明确:
合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裁决双方纠纷的条款违反了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权利的法律原则,应属无效,第三人作出的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观点简析
第三人裁决条款的效力,核心取决于“第三人行为性质”与“条款是否剥夺当事人法定救济权”,关键区分如下:
1. 无效情形:约定第三人对纠纷作出“最终裁决”“具有约束力的决定”,且排除诉讼、仲裁等法定救济途径的,条款无效,第三人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2. 有效情形:约定第三人仅就技术问题、价值评估、事实认定等提供专业意见,该意见仅作为双方协商或诉讼/仲裁的参考依据,不直接决定权利义务的,条款合法有效;
为何第三人终局裁决条款无效?
《民法典》第五条(公平原则):剥夺当事人法定救济权的约定违背公平原则,应属无效;
《民事诉讼法》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当事人不得通过约定排除;
司法裁判共识:最高人民法院入库案例及多地法院判决明确,约定第三人终局裁决纠纷的条款,因违反“不得阻止当事人通过司法途径维权”的法律原则,应认定为无效。
条款无效的典型情形(司法实践中必被认定无效)
1. 约定第三人作出终局性裁决,排除法定救济
例如:合同约定“双方因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交由见证人张某裁决,张某的裁决为最终解决方案,双方不得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此类条款因直接剥夺当事人诉讼、仲裁权利,法院明确认定无效。
2. 约定第三人裁决合同核心权利义务(如解除、变更)
例如: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若双方就履行事宜产生分歧,由第三人陆某裁决是否解除合同,陆某的决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司法实践中,法院认为第三人无权决定合同解除等核心权利,该约定无效,第三人裁决不产生合同解除效力。
条款有效的合规情形(合法约定方式)
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因工程质量标准产生的争议,由行业专家王某出具技术评审意见,该意见作为双方协商或诉讼的参考依据”;
买卖合同约定“货物价值争议由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双方按评估结果协商结算,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
此类约定未排除法定救济,仅将第三人意见作为参考,合法有效。
周军律师提醒,建议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选择合法合规的争议解决方式,避免因条款无效引发额外风险。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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