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咨询请关注,私信必复。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建筑行业普遍存在挂靠施工现象,也就是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建筑公司名义承接工程、组织施工。纠纷发生后,多数当事人认为,被挂靠建筑公司仅出借资质、未投入人力物力、未实际参与施工,无权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那么,仅出借资质、未实际参与施工的被挂靠人,是否能够以施工合同承包人身份起诉主张发包人支付工程款

最高院2022年《莘县莘城建设有限公司与山东天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建设工程领域挂靠行为虽导致施工合同无效,但法律并未禁止被挂靠人的诉权。被挂靠人作为形式上的承包方,对外承担了工程相关债务与经营风险,依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即便未实际施工,依然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有权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本案焦点问题为,仅出借资质、未实际组织施工、未投入建设成本的被挂靠公司,是否享有工程款诉讼主体资格,能否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山东天乐置业有限公司作为发包人,与莘县莘城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莘城公司作为名义承包人承接案涉项目。实际上案涉工程由第三方实际挂靠施工,莘城公司仅出借建筑资质,全程未参与施工管理、资金投入与现场建设。后续发包人拖欠工程款,引发纠纷。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莘城公司并未实际施工,并非实际施工主体,与案涉工程款纠纷无直接利害关系,裁定驳回莘城公司起诉。

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及民事诉讼相关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起诉发包人主张工程款,但该规定仅为保护实际施工人权益的特殊救济条款,并非排他性条款,不会剥夺被挂靠承包人的诉权。同时,司法裁判遵循权利义务对等原则,莘城公司作为合同签约主体,对外承担了案涉工程对应的材料款、人工费等连带清偿债务,且已被法院强制执行承担实体责任,若完全否定其工程款主张权利,将造成权责失衡。

从以上条款内容可以得出以下结论:挂靠施工模式下,工程款主张权利并非专属实际施工人。被挂靠人虽未实际施工,但作为案涉施工合同的签约主体,对外承担了工程附属债务及经营风险,与案涉工程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依法享有原告主体资格,有权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周军律师提醒,挂靠施工属于建筑行业违规行为,存在极大法律风险,但权责对等是司法裁判的基本原则。实际施工人与被挂靠企业均享有对应的司法救济权利。遇到工程款追索、主体资格争议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普及法律常识,帮您维护权益。

点赞关注分享,让亲友都得到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