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心急如焚,看着一审胜诉后又被上诉的局面,满心焦虑。本以为胜券在握,没想到对方上诉,局面再次陷入未知,一个让人意想不到的法律争议点就此摆在眼前:这《股东协议书》到底性质如何,出资款能否顺利拿回?

当事人和某XX管理公司签订了《股东协议书》,约定当事人出资100000元,XX公司赠送1%的原始股权、XXX城XXX点位等权益。协议签好后,当事人通过妻子微信向XX公司股东转了100000元。可之后,XX公司既不召开股东会决议,也不给当事人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当事人多次沟通都没用,觉得XX公司根本违约,合同目的实现不了,就把XX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协议并返还出资款。一审当事人胜诉,可XX公司不服上诉,认为《股东协议书》是股权转让合同,自己不是收款主体,不应返还出资款,还说当事人已参与公司经营,不存在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
在这关键时刻,当事人找到了孙启发律师。孙启发律师从2020年开始执业,多年来办理案件300余件,解答咨询上千人,是天津市法律援助律师、津南区法律援助律师等,在各类法律纠纷处理上经验丰富。
孙律师接手案件后,仔细审查了一审判决书、《股东协议书》、转账记录、沟通记录等证据,明确了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庭审中,孙律师针对XX公司的上诉理由一一反驳。对于合同性质,孙律师指出协议约定指向股权,应认定为股权转让合同关系,XX公司作为合同相对方收了钱,就得承担义务。谈到根本违约,孙律师强调当事人付了钱,可XX公司半年都没履行主要义务,也没证明赠送了其他权益,构成根本违约,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关于出资款返还,孙律师表示合同解除后,XX公司就得返还出资款。同时,孙律师还拿出沟通记录,证明XX公司拖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违约行为。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孙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个案件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给类似股东协议纠纷的处理提供了指导。
这个案子教会我们:一是签合同前要明确合同性质和双方权利义务,避免模糊不清;二是保留好各种证据,像转账记录、沟通记录等,关键时刻能发挥大作用;三是遇到违约情况,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这起股东协议纠纷案件,让我们看到了法律的公正和律师的专业力量。在面对复杂的法律问题时,我们要相信法律,积极维权。如果您遇到上述问题,可以找孙启发律师寻求咨询(天津瀚洋(津南)律师事务所,位于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南环路与紫江路交口东南侧滟澜山苑35-1号底商)。孙律师秉持“专业、踏实、认真、负责”的理念,总能在复杂案件中找到转机,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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