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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林秀梅因不具备购买限价商品住房资格,2015年与弟弟林建国协商,借用其名义申购政策性住房。

同年12月,林建国作为买受人与甲公司签订购房合同,购买一号房屋(总价965,608元)。

房款由林秀梅及其子陈阳通过银行转账全额支付。

林秀梅称,双方当日还签署了《赠与协议》和《承诺书》,约定:

房屋实际归林秀梅所有;

林建国在具备过户条件后无偿配合过户

若无法过户,则返还全部房款并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

房屋交付后,由陈阳装修、对外出租并收取租金,物业、供暖等费用亦由其缴纳。

2019年,一号房屋登记至林建国名下。

2021年,林建国收回房屋自住。此后林秀梅多次要求过户未果,遂起诉,请求:

返还购房款965,608元;

支付利息211万余元(按年息24%计算)。

林建国辩称:

双方仅为借款关系,无赠与或借名合意;

所谓《赠与协议》《承诺书》系伪造,申请移送公安机关;

即便还款,也不应支付利息。

庭审中,双方均不申请对协议进行笔迹鉴定。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驳回林秀梅的全部诉讼请求。

不认可双方存在有效赠与合同关系,亦不支持基于该协议主张的房款及高额利息。

三、法院说理要点

证据真实性存疑,关键文件未经司法确认

被告否认签署《赠与协议》与《承诺书》,原告未能进一步举证(如申请笔迹鉴定),

→ 无法确认两份文件的真实性与法律效力。

基础法律关系认定为借款,非赠与或借名

法院认为:

原告支付房款属实;

但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长期由原告管理收益,符合“亲属间借款购房+代管”的常见模式;

无充分证据证明存在“无偿赠与”或“借名买房”的明确合意。

原告坚持按“赠与合同纠纷”起诉,与事实不符

经法院释明可变更诉讼请求(如按民间借贷主张本金),

原告仍坚持依据《承诺书》主张高额利息,

→ 缺乏事实基础,依法不予支持。

政策性住房背景增加借名风险

虽未直接以“违反公序良俗”否定协议,但法院强调:

涉及限价房的权属争议,需格外审慎认定真实意思表示。

四、律师提示(北京房产律师 靳双权团队)

亲属间大额出资购房,务必签订书面协议并保留完整证据链;

仅有转账+管理行为,不足以证明借名或赠与,极易被认定为借款;

若对方否认协议真实性,应及时申请笔迹鉴定,否则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涉及政策房的“借名”或“代持”,即使有协议,也可能因公共利益被否定。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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