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新生儿姓名无法协商确定不是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阻却要件

——高某诉南通市妇幼保健院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入库编号2023-12-3-021-013 / 行政 / 不履行XX职责 /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1.21 / (2018)苏06行终711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新生儿命名是其监护人的义务,不得随意抛弃和滥用。当新生儿父母无法就新生儿姓名形成一致意见时,需要考虑新生儿的成长条件、受抚养及教育情况,以“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综合选择确定为新生儿命名的主体。相关法律规范要求,医疗机构签发出生医学证明需要申请人提交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其目的是审核确定新生儿父母的身份信息并以留存复印件的形式作为备查需要。当新生儿父或母一方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另一方身份证原件时,提供载有其身份信息的法院裁判文书,应当视为具有与身份证原件同等的法律效力,医疗机构不能以未提供身份证原件为由拒绝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关键词

行政 不履行法定职责 出生医学证明 新生儿姓名 有效身份证件

基本案情

高某诉称:高某与朱某剑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子,后经法院判决离婚后,高某多次要求南通市妇幼保健院为婚生子办理出生医学证

明,南通市妇幼保健院均以朱某剑不配合为由拒绝。高某与朱某剑的婚生子至今未取得出生医学证明,严重影响孩子的上学和生活事

宜。请求判令南通市妇幼保健院出具母亲为高某、父亲为朱某剑的出生医学证明。

南通市妇幼保健院辩称:根据国卫妇幼发[2013]52号等相关规范规定,首次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时,签发机构必须审验新生儿父母

有效身份证原件,并将复印件存档。高某未能提供新生儿父亲的身份证原件,南通市妇幼保健院按照规定不予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系依

法行政而非不履行法定职责。请求驳回高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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