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公开页面上,近2万篇裁判文书里,审判员姓名被统一替换成冰冷的“XXX”,部分案号被切割成“(XXXX)京XX民终XX号”的残缺符号。从四川、内蒙古的基层法院,到杭州中院、北京金融法院这样的专业审判机构,一场始于2024年的“匿名裁判”风波,正以“保护隐私”的名义,悄然消解着司法公开的基石。

这绝非简单的文书格式调整,而是司法权力运行轨迹的隐匿,是司法责任制的一次软性松绑,更在公众与公平正义之间,筑起了一道无形的墙。

司法文书的公开,从来不是一份可有可无的“成绩单”,而是法治社会权力监督的核心逻辑。2016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早已清晰划定隐名的边界:隐去的应是婚姻家庭纠纷当事人、刑事案件被害人的隐私信息,审判组织成员的姓名,恰恰是这份公开文书的“责任锚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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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作为案件的唯一“身份证”,更是连接司法程序、类案检索、权力追溯的关键纽带。法官署名,从来不是个人荣誉的彰显,而是“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改革的制度落地。一笔签名的背后,是对案件事实的终身负责,是对法律适用的庄严承诺,更是给公众吃下的“定心丸”:每一份判决都有具体的责任人,每一次司法裁量都经得起历史检验。

当姓名被隐去,当案号被模糊,“终身追责”便成了无的之矢,“匿名裁判=责任真空”的批评,绝非危言耸听。

这种“扩大化隐名”的操作,其危害远不止于责任模糊。它直接架空了司法监督的底层逻辑,让公众监督沦为空谈。当公众无法知晓案件由哪位法官审理,便无从对同案不同判现象提出质疑,无从对审判裁量的合理性进行监督;它让法律从业者的专业研究失去根基:案号残缺导致律师无法精准检索同类案例,学者难以开展法律适用的实证分析,最高法力推的“类案检索”制度,就此沦为一纸空文。

更可怕的是,当裁判文书失去可追溯性,其真实性便只能依赖发布者的单方背书。一份没有责任人、没有明确标识的判决,与坊间流传的“故事会”又有何异?司法公信力的基石,恰恰就在这一次次“匿名化”的操作中,被悄然侵蚀。

追根溯源,这场风波的本质,是基层执行层面的避责心态与懒政思维的合谋。“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是最高法的善意初衷,却被部分执行者曲解为“一刀切隐名”的借口。他们以“规避潜在风险”为名,用最简单粗暴的方式,将审判人员姓名、案号等关键信息一并隐匿——既省去了区分“应隐名信息”与“应公开信息”的繁琐,又能在日后可能出现的争议中,以“信息模糊”为由推诿责任。殊不知,司法公开与隐私保护从来不是非此即彼的对立关系。

最高法强调的“精准隐名”,本就是在公民知情权与当事人隐私权之间寻找黄金平衡点。真正的司法自信,从来不是藏着掖着,而是敢于让每一份判决暴露在阳光下。汉江中院要求合议庭成员对分歧意见实名标注后,案件上诉率显著下降的实践,早已印证了一个朴素的道理:公开是最好的防腐剂,署名是最强的责任链。

值得欣慰的是,最高法已发出整改通知,明确裁判文书上网不得隐去审判人员姓名及案号。但整改不能止步于“纠正格式”,更要直指“理念偏差”。一方面,需要出台司法公开负面清单,清晰界定哪些信息必须隐名、哪些信息必须公开,堵死“理解偏差”的制度漏洞;另一方面,要建立“承办人自查+审判管理部门复审+社会监督反馈”的三重机制,对“一刀切隐名”的行为严肃追责,让懒政者付出代价。

司法公开是法治社会的原则,“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铁律,容不得半点变通。法官的姓名,不该是司法文书上的“敏感词”,而应是公平正义的“代言人”;司法权力的运行,不该在“匿名”的掩护下暗箱操作,而应在公众的监督下坦坦荡荡。唯有让法官姓名回归文书,让案号恢复完整,让每一份判决都可追溯、可检验,才能让公平正义真正可见、可感、可触,让法治信仰在公众心中深深扎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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