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提要】

2022年,李某经他人介绍参与一个项目投资,向朱某的交通银行账户转入一万六千二百一十七元。转账后项目没有任何反馈,李某向上海警方报案。经侦查,朱某明知他人使用其银行卡转移犯罪所得,仍将银行卡提供给他人并从中获利,被天津法院判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刑事判决后,公安机关多次协调朱某退赔,但朱某没有退赔意愿。李某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维权。法院最终判决朱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全额赔偿李某的损失。这个案件揭示了一个重要问题:提供银行卡帮助犯罪,不仅要坐牢,还要赔钱。

01 一个项目的机会

2022年初,李某的朋友找到她,说有个不错的项目投资机会。

"这个项目是做什么的?"李某问。

"具体的我也不太清楚,但介绍人说收益不错,风险可控。"朋友说,"我已经投了一些,你要不要也试试?"

李某有些犹豫。她手里有些闲钱,一直想找投资渠道,但对这种不太了解的项目,心里没底。

"你放心,介绍人是我认识很久的朋友,很靠谱。"朋友继续劝说,"而且投资金额不大,就当试试水。"

在朋友的劝说下,李某决定投入一万六千多元试试。反正金额不大,就算亏了也不会伤筋动骨。

她联系了介绍人,对方给她发来了项目资料和投资流程。

资料看起来很正式,有项目介绍、收益预测、风险提示等内容。投资流程也很简单:向指定账户转账,然后等待项目启动,按期获得收益。

"这个项目什么时候能看到收益?"李某问。

"大概三到六个月。"介绍人说,"项目启动需要时间,但一旦运作起来,收益会很稳定。"

李某看着那些诱人的数据,心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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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转账与等待

介绍人给李某发来了收款账户信息:户名朱某,开户行交通银行,卡号XXX。

"为什么是个人账户?"李某问。

"项目方为了方便管理,统一使用这个账户归集资金。"介绍人解释,"很多投资人都是转到这个账户的。"

李某没有多想。既然朋友都投了,这个账户应该没问题。

她打开手机银行,向朱某的账户转入了一万六千二百一十七元。

转账完成后,介绍人发来确认信息:"收到您的投资款,我们会尽快为您安排项目份额。请保持手机畅通,我们会及时通知您项目进展。"

接下来的日子,李某时不时就问问朋友,项目有没有进展。

"还在准备中。"朋友总是这样回答,"这种项目需要时间,要耐心等待。"

李某也确实有耐心。毕竟投资不是炒股,不可能今天投钱明天就见收益。

三个月过去了,没有任何消息。六个月过去了,还是没有消息。

李某开始着急了。她再次联系介绍人,这次对方的微信显示"对方已开启朋友验证"。

打电话过去,关机。发短信,不回。

李某找到朋友:"那个介绍人怎么联系不上了?"

朋友也很惊讶:"我也联系不上他了。该不会是出事了吧?"

两人都意识到,可能被骗了。

03 报案的无奈

2022年11月12日,李某来到上海市浦东分局三林公安处报案。

"我参与了一个项目投资,转了一万六千多元,现在联系不上对方了。"她向民警讲述了整个经过。

民警仔细询问了案件细节,查看了转账记录和项目资料。

"这很可能是诈骗,我们立案侦查。"民警说。

李某心里终于踏实了一些。至少公安机关接受立案了,总比什么都做不了强。

公安机关开始侦查,通过技术手段追踪资金流向。经过几个月的工作,他们锁定了涉案的一级卡主——朱某。

原来,朱某明知他人使用其银行卡转移犯罪所得,仍将银行卡提供给他人,并从中获利。李某转入的一万六千多元,正是通过朱某的账户被转移走的。

朱某被抓获后,案件被移送到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审理。

04 刑事判决

2023年1月3日,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判决书认定:朱某明知他人系使用其银行卡转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将其本人的交通银行卡提供给他人接收转移违法所得,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法院判决:朱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若干个月(具体刑期判决书有记载),并处罚金。

判决书还特别提到:李某汇入的一万六千二百一十七元款项,属于朱某提供的银行卡涉案流水范围。

看到这个判决,李某既欣慰又失望。欣慰的是,法律惩罚了帮助犯罪的人;失望的是,自己的钱还是没有追回来。

她问民警:"朱某被判刑了,我的钱能退回来吗?"

"刑事判决是刑事责任,民事赔偿是民事责任,这是两回事。"民警解释,"我们会协调朱某进行退赔,但如果他不愿意,我们也没有强制力。"

果然,公安机关多次协调朱某退赔,但朱某就是不愿意。

"我自己也是被骗的,凭什么要我赔钱?"朱某这样辩解。

05 民事诉讼之路

2025年3月5日,上海市浦东分局三林公安处向李某出具了《民事诉讼建议书》。

建议书中写道:"经工作查明,涉诈一级卡主朱某,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人,已被贵州省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我公安机关多次协调上述一级卡主对你进行资金返还退赔,但其无退赔意愿。因公安机关对民事经济赔偿行为无法定强制力,无法强制要求卡主赔偿你方被骗款项,现建议你方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追偿经济损失。"

这意味着,通过刑事程序追回损失的希望破灭了。李某只能通过民事诉讼来维权。

李某咨询了律师。律师说:"虽然朱某已经承担了刑事责任,但根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规定,他还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你可以起诉他,要求赔偿损失。"

"他不是说自己也是被骗的吗?"李某问。

"即使他是被骗的,但他明知银行卡会被用于犯罪还提供给别人,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律师解释,"而且从判决书看,他是从中获利的,更说明他有主观故意。"

李某决定起诉。

2025年4月,李某向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朱某赔偿财产损失一万六千二百一十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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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庭审的对峙

开庭那天,李某带着厚厚一沓证据材料来到法庭。

朱某也来了。他看起来很憔悴,显然这段时间的经历让他身心俱疲。

"原告,请陈述你的诉讼请求。"法官说。

李某站起来,声音有些颤抖:"我要求被告朱某赔偿我的投资损失一万六千二百一十七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被告,你有什么要说的?"

朱某也站起来:"我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我自己也是受害者,我也是被骗了才把银行卡给别人的。那些钱不是我拿的,是诈骗分子拿的,为什么要我赔?"

"你有没有把银行卡给别人?"法官问。

"有,但我不知道会被用来诈骗。"朱某说。

"天津法院的判决书上写着,你明知他人使用你的银行卡转移犯罪所得,仍然提供。"法官指出。

"那是因为......我当时确实知道可能有问题,但我以为只是走走账,没想到是诈骗。"朱某说话有些语无伦次。

法官让双方出示证据。

李某提交了转账记录、报案材料、公安机关的立案文书、天津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的民事诉讼建议书等一系列证据。

这些证据清楚地证明了:李某被诈骗,向朱某账户转入一万六千多元;朱某提供银行卡帮助转移犯罪所得,被判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安机关建议李某通过民事诉讼追偿。

朱某拿不出什么有力的证据。他只是反复强调自己也是受害者,不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07 法院的判决

几天后,法院作出了判决。

判决书这样写道:"被告朱某系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相关帮助并从中获利的违法犯罪人员,其行为造成原告李某经济损失,除依法承担刑事责任以外,应当就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被告明知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然提供本人银行卡帮助他人进行转账并从中获利,造成原告经济损失,被告对此存在过错,应当与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朱某赔偿李某经济损失一万六千二百一十七元。

对于李某要求支付利息的请求,法院认为法律依据不足,没有支持。

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李某长长地松了一口气。虽然没有支持利息,但至少本金能追回来了。

朱某则很不服气。他想上诉,但律师告诉他,上诉的希望不大。

"法律规定得很清楚,帮助犯罪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律师说,"你已经被判刑了,现在还要赔钱,这是你应该承担的法律后果。"

朱某这才明白,自己为了一点好处费出借银行卡,付出的代价是多么惨重。

08 执行的波折

判决生效后,朱某并没有主动履行赔偿义务。

李某只能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联系朱某,要求他履行赔偿义务。朱某说:"我刚从监狱出来,没有钱,怎么赔?"

"你可以分期支付,但必须履行。"执行法官说,"否则我们会采取强制措施。"

朱某还是拖着不给。

法院查询了朱某的财产状况,发现他名下确实没有多少可供执行的财产。但这不能成为他不履行义务的理由。

法院将朱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他的高消费。朱某这才感到压力,开始想办法筹钱。

他向家里人借了一些,又从朋友那里凑了一些,终于在2025年年底前,分几次把一万六千多元赔偿款付给了李某。

李某拿到钱的时候,已经是2025年12月了。从2022年11月报案,到最终拿到赔偿款,整整三年多的时间。

这三年,她经历了报案、等待、诉讼、执行等一系列程序。虽然最终追回了本金,但时间成本和精神压力,是金钱无法衡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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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帮信罪的代价

朱某的遭遇,让很多人开始重新认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这个罪名。

这个罪名听起来很陌生,但实际上近年来越来越常见。

根据《刑法》的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就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提供银行卡用于支付结算,就属于这种"帮助"。

很多人可能觉得,我只是出借或出售银行卡,又没有直接参与诈骗,能有多大事?

但法律不这么认为。法律认为,你提供银行卡的行为,为犯罪提供了帮助,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而且,这个罪名的处罚并不轻。根据情节轻重,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朱某就是一个典型案例。他因为出借银行卡,被判处刑罚,还要缴纳罚金。

但这还不是全部。判决生效后,他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一万六千多元的赔偿款,对于刚从监狱出来的朱某来说,是一笔巨款。他为此四处借钱,还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这个代价,远远超过了他当初出借银行卡得到的那点"好处费"。

10 连带责任的法理

这个案件的判决,还涉及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连带责任。

什么是连带责任?

简单说,就是多个人共同造成了一个损害,每个人都要对全部损害承担责任。受害人可以向任何一个责任人主张全部赔偿。

在这个案件中,李某的损失是诈骗分子和朱某共同造成的。诈骗分子是直接实施诈骗的人,朱某是提供帮助的人。

虽然朱某没有直接实施诈骗,但他提供银行卡的行为,为诈骗提供了帮助,所以他也要承担责任。

而且,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这意味着,李某可以向诈骗分子主张赔偿,也可以向朱某主张赔偿,还可以要求他们共同赔偿。

在实践中,由于诈骗分子通常很难抓获,即使抓获了也往往没有赔偿能力,所以受害人往往会选择向提供帮助的人主张赔偿。

朱某就是这样,虽然他不是主要责任人,但因为诈骗分子无法赔偿,所以他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这就是连带责任的"连带"之处:每个责任人都要对全部损害负责。

当然,朱某在赔偿了李某的损失后,有权向诈骗分子追偿。但这在实践中往往很难实现。

所以,朱某实际上承担了本应由诈骗分子承担的赔偿责任。

这看似不公平,但这就是法律对于帮助犯罪行为的惩罚和威慑。

11 投资的教训

对于李某来说,这次经历也是一次深刻的教训。

她回想起当初投资的经过,有很多值得反思的地方。

首先,她没有充分了解项目的真实情况。所谓的"项目资料",很可能就是诈骗分子编造的。正规的项目投资,应该有详细的商业计划书、财务预测、法律文件等,而不是简单的几页介绍。

其次,她过于轻信熟人的推荐。虽然介绍人是朋友的朋友,但这不代表就可靠。在投资这种涉及财产安全的事情上,再熟的人也要保持警惕。

第三,她没有质疑为什么要向个人账户转账。正规的项目投资,资金应该进入项目方的对公账户,而不是个人账户。这是一个明显的异常信号,但她当时没有重视。

第四,她在项目长时间没有进展时,没有及时采取行动。如果在三个月没有消息时就报警,也许能更早地冻结资金,追回损失。

"这些都是血的教训。"李某说,"一万六千多元,对我来说不是小数目。虽然最终追回来了,但这三年的煎熬,让我永远不会忘记这次教训。"

12 法律的警示

这个案件,给我们带来了多重警示。

对于潜在的银行卡出借者来说,要明白一个道理:出借银行卡不是小事,可能面临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的双重追究。

那点"好处费",根本不值得冒这个险。

对于投资者来说,要提高警惕,不要轻信熟人推荐的投资项目。在投资前,要认真核实项目的真实性,要质疑一切不合理的地方。

对于执法机关来说,要加大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不仅要追究刑事责任,还要推动民事赔偿,让犯罪分子和帮助者都付出应有的代价。

这个案件还告诉我们,法律是有温度的,也是有力度的。

温度体现在,法律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为受害人追偿损失提供了途径。

力度体现在,法律严惩帮助犯罪的行为,让帮助者承担刑事和民事的双重责任。

朱某为了蝇头小利出借银行卡,最终坐了牢,还要赔偿一万六千多元。这个代价,足以让任何想要出借银行卡的人三思。

李某虽然经历了三年的维权之路,但最终还是追回了损失。这个结果,给其他受害人带来了希望。

这一万六千元的故事,就这样在法律的框架下,画上了句号。

但它带来的警示和启示,将长久地回响。

【素材来源】

本文素材来源于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李某诉朱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湘1321民初2682号。朱某因明知他人实施犯罪活动仍提供银行卡并从中获利,被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判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事判决后,公安机关建议李某通过民事诉讼追偿,法院最终判决朱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处理,部分细节经过文学化改编,旨在保护当事人隐私的同时传递法律知识和风险警示。图文无关,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