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2023年,李先生购买一份保额30万元的重大疾病保险,每年需缴纳五千多元保费,2025年初,他突发急性心肌梗死,被紧急送医,医生随即采用冠状动脉支架介入手术,及时打通堵塞血管,挽救了他的生命
病情稳定后,李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想减轻后续恢复的经济压力,却被拒绝
保险机构拒绝赔付,是因为合同里明明白白写着,得做“冠状动脉搭桥术(得开胸手术那种)”才符合重疾赔付的条件;可李先生做的是微创支架介入手术,不在合同说的那个范围里头。
这让李先生陷入深深的困惑与无助,
二:医学视角:急性心肌梗死和治疗方法的不同
急性心肌梗死作为心血管急症,其病理是冠状动脉里的斑块破裂形成血栓,致使心肌血流中断、坏死发作时会有剧烈胸痛,若不及时治疗死亡率颇高,那为啥微创手术和开胸手术在理赔里有这般大的认定差别,这便要从急性心肌梗死的病理和治疗方法来讲起。
医治的时候,传统的冠状动脉搭桥术得打开胸腔,取出患者自身的血管,搭建新的通路来恢复血液供应;冠状动脉支架介入术是微创手术,通过导管把支架送到血管堵塞的地方,撑开血管让血液重新流得通
李先生接受的介入疗法创伤小、康复快已经成为临床主要的选择,
可是很多重疾险合同还把赔付条件限制在开胸手术上,这和现实医疗实际情况很不一样,也成了理赔起争议的主要原因。
三、法律解读:何帆律师分析
从法律角度看,这类争议的关键是保险条款合不合理,以及是否和现在的医学实践相符,
保障合约属于格式条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以及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按照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对于免除或者减轻自身责任的条款,应履行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
在李先生那起案子中,保险公司把“急性心肌梗死”的赔付方式硬限定成“开胸搭桥术”,把创伤更小、应用范围广还确实有效的介入治疗给排除了,这合不合理、公不公平挺值得说道说道,在司法实际运作里,法院一般会开展核查:
保险企业需不需要给投保人把情况说清楚,
这个条款是不是把被保险人常用的医疗途径给排除了;
有没有能减轻保险公司责任、加重对方义务的情况,
要是保险公司没把限责条款好好跟投保人提示和解释,法院很可能会做出对投保人有利的裁决,
尤其得提醒一下哈,每个案子的结果都让条款表述、售卖流程、举证情况等好多种因素给影响着。碰到拒赔,可不太建议随便去参照别人的案例,得去找专业的法律方面的建议才行。
四、对比案例:为何相似案件,结果不同
2024年,赵女士购买重疾险后,因心脏瓣膜病症做了微创手术,申请理赔时被拒,理由是“未执行开胸手术”,此案件中,法院却判定保险公司胜诉,缘由在于:合同条款将“心脏瓣膜手术”明确限定为开胸方式,并且保险公司推销时通过加粗、独立说明等方式履行了提醒责任,赵女士也签字确认知晓该内容。
跟李先生的例子比,赵女士那案子里保险公司在条款设计和提示义务方面更严谨,所以被法院支持,这两个例子提醒我们:
参保的时候,一定要认真看看条款,尤其是“保险职责”和“释义”那部分;
如果碰到弄不明白的医学术语或者手术限制这类情况,就要让保险公司赶快把相关情况详细说明
要是涉及诉讼,法院会仔细审查保险公司有没有履行告知义务,
结语:专业评估与依法维权是关键
李老先生的例子反映出现在重疾险理赔里有个普遍问题:条款更新跟不上医学发展,正在修订的保险协会新规章,就是为了回应这类争议。
面对此类纠纷,何帆律师具备以下优势,
有医学方面的背景,能准确理解急性心肌梗死以及相关手术的临床实际操作,能很快找到病历里重要的信息;
做过保险公司的法律顾问,知道拒赔常见的原因和条款里的漏洞;
当法官的时候,审过很多保险纠纷,擅长提前想到裁判的看法,能制定精准的诉讼策略,
理赔的时候常常差一点就完全不一样,条款里的每一个字、每一句话,销售环节里的每一次提示,都可能改变最后的结果,要是你也碰到重疾险被拒赔的情况,建议赶紧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去争取自己该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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