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员 邱延波

法治的底气在于公开,信任的流失在于遮掩。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曾被誉为“中国司法公开里程碑”的裁判文书网,继2023年文书公开量暴跌引发“烂尾”争议后,再因约两万份文书隐去法官姓名、模糊案号陷入舆论漩涡。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裁判文书网的初心,就是要让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2013年上线时,最高法以“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为准则,明确生效裁判文书“全部公开”,并通过《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要求文书公开遵循“依法、及时、规范、真实”原则。当时,裁判文书网被誉为全球最大裁判文书公开平台,能让“每一份文书都接受人民群众的检查和评论”,倒逼法官审慎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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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约两万份裁判文书隐去法官姓名和案号,是不是违背了裁判文书网的初心?

在裁判文书中隐去案件当事人的信息可以理解,最高法曾在多个场合强调过隐名处理案件当事人信息的必要性,意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及企业合法权益。但是,这并不是要上网的裁判文书隐去法官姓名,隐去案号。有法律人士说:如果这样隐名,那案例的真实性只有发布者能保证了。有网友质疑,如果判决公正透明问心无愧,为什么要把名字藏起来?

把法官名字藏起来,不外乎出于几种原因:一是“操作人员不熟悉工作”导致的“不当行为”。二是对最高法要求的隐去当事人姓名理解错误,扩大到把法官姓名也隐掉了。三是部分法官对判决缺乏信心,担心引发舆论围攻而刻意隐名。

《人民法院报》早在2016年就指出,文书公开会给法官带来工作和心理压力,但这正是公开的意义所在——通过公众监督倒逼司法公正。如果因怕压力就选择“隐身”,既违背了“每一份裁判文书都是法官作品”的职业追求,更无视了公众对司法坦荡的基本期待。如果法官连署名的勇气都没有,又怎能期待人民对正义抱有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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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被隐去,更让公开失去实质意义。案号是法律文书的“身份证”,是公众、律师、学者精准溯源案件的关键依据。最高法的规定中,案号作为案件区分标识必须完整保留,而部分法院将其模糊处理,导致文书沦为“无源头的故事”。有律师直言不讳地说,如果上网的裁判文书没有法官姓名,没有案号,真实性就大打折扣,形形色色的案例就变得和民间的故事会一样,那就消解了文书公开的监督价值与参考意义。要知道,公众对法治的信任,恰恰建立在每一份文书的真实公开、每一个法官的坦然署名、每一个案号的清晰可溯之上。

可喜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及时出来发声:在案件中依法履职的审判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姓名,在上网文书中不作隐名处理。案号作为区分案件类型、次序的重要标识,也要保留。将法官姓名和案号隐去,显属不当。最高法已关注到上述问题,目前已安排相关法院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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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开从来不是选择题,而是法治社会的必答题。《宪法》第一百三十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可见,司法公开是《宪法》的明确要求,旨在保障司法公正和公众监督权。公开不是负担,而是保障公正的制度屏障;署名不是风险,而是法官履职的责任彰显。

法治的光芒,藏在每一份公开的文书里,映在每一个坦然的署名中。愿此次整改能成为司法公开的“回头看”,让裁判文书网重拾初心,让每一份文书都经得起公众检验,让每一位法官都敢于为自己的判决负责。

只有坦荡的公开,才能撑起坚实的法治;只有不掺水分的透明,才能赢得人民的信任。

图源:视觉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