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本所赵岐龙律师、吴伟超律师承办的宋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下称“帮信罪”)一案,最终以检察院撤回起诉圆满结案。当事人宋某终获无罪之身,其合法权益得到依法保障,公平正义略显迟到,但最终得到维护。

本案中,宋某因向他人出借银行卡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帮信罪立案侦查并移送起诉,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面对一审不利的审判结果,以及复杂的案情与严格的司法认定标准,两位辩护律师在二审开庭不足7日前接受委托,深入研究帮信罪的构成要件与最新司法政策,紧扣“主观明知”与“情节严重”两大核心争议焦点,展开系统化、专业化的无罪辩护。

一、精准剖析“主观明知”,

打破有罪推定逻辑

辩护人指出,构成帮信罪必须具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主观故意。宋某虽知悉出借银行卡系违规,但并不知晓他人利用该卡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此种认知仅属于行政违法层面,不能直接等同于刑事犯罪故意。承办律师援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2022年断卡会议纪要》以及2025年7月“两高一部”最新意见,强调对于“明知”的认定应严格遵循证据规则,避免简单客观归罪,不能以仅有出借行为就推定为“明知”。宋某仅为初次、单次出借,未收取任何利益,亦未实施转账、刷脸等配合行为,依法不符合“明知”的推定条件。

二、深入论证“情节严重”,

否定构罪客观要件

辩护人进一步指出,即便存在帮助行为,也需达到“情节严重”方构成犯罪。根据司法解释及相关纪要,单纯提供银行卡未被用于支付结算的,不宜直接认定为“支付结算型”帮助。宋某仅出借一套账户,流水金额虽达30万元,但不符合“三个以上账户且流入资金三十万元以上”的“其他严重情节”认定标准。律师结合2022年纪要对“支付结算”的限缩解释,有力论证其行为未达到入罪门槛。

三、贯彻刑事政策,彰显司法温度

辩护人强调,宋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本次行为系因法律意识淡薄受他人蒙骗所致,且未获任何经济利益。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态度诚恳。依据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此类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行为人,应以教育挽救为主,审慎适用刑罚。

二审法院最终采纳辩护意见,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在重审期间,检察院经全面审查,以法律、司法解释变更为由,决定撤回起诉。宋某得以恢复自由,避免刑事记录对其人生及家庭造成的长期负面影响。

结语

本案的顺利撤诉,不仅体现辩护律师对帮信罪立法精神与司法实践的深刻把握,也展现其在证据分析、法律适用与政策贯彻方面的专业功力。京都律师事务所始终秉持“追求卓越、不负重托”的执业理念,致力于在每一个案件中实现公平正义,为当事人提供有专业、有温度、有力量的法律服务。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