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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汤某洪系某平台外卖骑手,平台运营方某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为汤某洪参加了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汤某洪在送单途中因路滑摔倒受伤,被确认为职业伤害。

事故发生后,汤某洪获得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偿以及工伤保险基金赔付的职业伤害保障待遇,但某在线科技有限公司未根据《重庆市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实施暂行办法》的规定支付相关费用,汤某洪遂诉至法院,要求某在线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赔偿费用。

【裁判结果】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认为,某在线科技有限公司已向汤某洪支付生活保障费,判决某在线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汤某洪护理费。宣判后,汤某洪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分析】

《重庆市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实施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在治疗职业伤害期内的生活保障费,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停工留薪期的规定执行,由平台企业承担。生活保障费标准不得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中的最高标准。生活不能自理的职业伤害人员在治疗职业伤害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平台企业或者平台服务机构负责。鼓励平台企业通过购买人身意外、雇主责任等商业保险,切实保障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的生活保障和生命财产安全。

本案中,汤某洪属于新就业形态人员,已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参加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汤某洪在获得商业保险赔偿后,仍应依法享受职业伤害保障待遇。除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外,平台公司仍应当根据上述暂行办法向汤某洪支付生活保障费及护理费。因某在线科技有限公司已支付生活保障费,故审理法院判决某在线科技有限公司向汤某洪支付护理费。

【典型意义】

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作为国家试点的专项保障制度,是国家为无法参加工伤保险的新就业形态人员提供职业伤害保障底线的社会保障制度,其性质决定了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与工伤保险待遇不能同时享受,但国家鼓励平台企业为新就业形态人员购买意外伤害险等商业保险。法院判决支持职业伤害保障与商业保险可以叠加赔付,以填平损失,并判决平台公司在商业保险之外,应当承担职业伤害保障的相应赔偿责任,构建了“职业伤害保障、商业保险和平台企业三方共担”的多重保障体系和风险防控体系,促进新就业形态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摘自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度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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