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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看守所地址:濮阳市经开大道与绿城路交叉口向北300米转向东400米路北。

▼导航:濮阳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

▼乘车路线:濮阳市汽车站步行至长途车站乘坐3路公交车到京开道绿城路口站下车,向北100米转向东400米路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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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看守所推荐会见律师:要永辉律师,濮阳市资深刑事辩护律师。要永辉律师执业十多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刑事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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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的亲属在得知被告人杀人后报警,协助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抓获,被告人得知亲属报案,公安机关即将前来抓捕,并没有采取反抗和逃避抓捕的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对其能否以自首论处?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亲属报警的行为虽有助于公安机关破案,但毕竟不是被告人自己的行为,不能认定其为自动投案,故被告人不构成自首。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亲属报警的行为产生了抓获被告人的效果,被告人被抓获与其亲属的代替投案之间有紧密联系,故对被告人可视为自动投案,被告人投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认为判断亲属报警协助抓获被告人是否构成自首,不能一概而论,需要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和刑事政策的规定,结合被告人犯罪后的主观心态、客观行为、亲属报警所产生的效果、到案后的供述情况等方面因素加以综合分析,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1.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按照此规定,构成自首应当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投案的"自动性";二是供述的"彻底性"。具体而言,自首的构成要件可以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心态、客观行为、实际效果三个方面来加以分析。犯罪嫌疑人的主观心态由通常所说的"自动"或者"自主"来反映。犯罪嫌疑人的客观行为表现为"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实际效果则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司法机关控制。在上述三个方面中,认定犯罪嫌疑人的主观心态的较为传统的观点,是强调犯罪嫌疑人在投案时主观上具有自觉主动性,强调犯罪分子作案后完全基于自己的自由意志选择向有关机关或个人投案,至于投案的动机是否为真心悔过,在所不论。

《自首和立功解释》规定:"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不难看出,《自首和立功解释》规定的自动投案包括了犯罪嫌疑人的亲友主动帮犯罪嫌疑人投案,而不是传统理解的犯罪嫌疑人本人自动或者主动投案。换言之,《自首和立功解释》允许犯罪嫌疑人到案时持有相对消极的主观心态,甚至可以带有一定的被迫性,但是只要犯罪嫌疑人不反对其亲属的报警及公安机关的抓捕,客观上也没有实施逃避侦查的对抗性行为,就可以视为自动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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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自首和立功解释》的规定更强调犯罪嫌疑人到案的非对抗性而不是主动性,更强调自首构成要件中的客观行为和实际效果,而不是执着于判断犯罪嫌疑人的主观心态是否积极,这在一定程度上既突破了传统上对投案自动性的习惯性认识,又保留了投案自动性的合理内涵,确立了可称为"非对抗性"的认定标准。投案的非对抗性标准充分体现了投案自动性的核心价值,较之投案的自动性,对犯罪分子主观方面自主性的要求虽然有所降低,但是符合刑罚目的和自然伦理的要求,也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首先,确立投案的非对抗性标准是实现刑罚目的的需要。非对抗性投案的犯罪分子,虽然其悔罪表现可能并不突出,但至少可以表明犯罪分子人身危险性的减轻,且可以为避免犯罪分子再次危害社会及为以后的改造奠定良好的基础。

其次,确立投案的非对抗性标准是节约司法资源的需要。在案件发生后,为了及时破案并实现对犯罪分子的惩罚,国家需要在侦查、起诉、审判各环节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而犯罪分子的非对抗性投案使国家追诉犯罪的成本大大降低,不仅节省了国家的司法资源,减轻了国家的证明负担,也有利于及时稳定和恢复被犯罪损害的社会关系。

最后,确立投案的非对抗性标准是自然伦理的需要。犯罪分子的亲属之所以愿意配合司法机关,主动将犯罪分子送去归案或陪同投案,虽然并不排除其具有较高的法律意识和觉悟,但更主要的还是希望自己的亲友在犯罪后能够得到宽大处理,其目的的功利性也不容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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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对抗性投案的犯罪分子认定为自首或者予以从宽处罚,既是对亲属行为的一种肯定和褒奖,对社会上普通人的行为价值判断也能起到教育和引导作用。审判实践中,要注意准确把握投案的非对抗性标准。例如,如果亲属事先已经对犯罪分子进行教育、劝导,但是,犯罪分子明确予以拒绝,或者在抓捕过程中拒捕,抗拒司法追究,表明其仍具有较强的对抗性,就不能认定其为自动投案。如果犯罪分子并不明知亲属已向公安机关报警或者公安机关正在前来抓捕,其主观方面的对抗性或非对抗性均无从体现,此种情形下即使犯罪分子没有拒捕行为,依照《自首和立功意见》第一条的规定,也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但可以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

对于亲属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协助公安机关将犯罪分子抓获的案件,如果犯罪分子在讯问中,因未能如实供述而不认定为自首的,一般情况下,在量刑时也可以酌情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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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在于,亲属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协助公安机关将犯罪分子抓获的行为,避免了犯罪分子继续危害社会,有利于公安机关及时准确地查清案件事实,是一种值得鼓励的行为,应当给予积极的司法评价。故只要亲属的行为产生了将犯罪分子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的实际效果,即使犯罪分子不符合自首的条件,法院在量刑时也可将亲属的行为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以体现刑法的谦抑性。【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要永辉律师执业十多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濮阳市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