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栏词
他们,可能是一年来最忙的人,扑下身子、沉下心去,深入审判执行第一线,抓取鲜活素材,以独特的视角、生动的语言,忠实记录人民法院工作中的每一个精彩瞬间。
他们,肩扛“长枪短炮”,指尖“笔走风云”,生动书写人民法院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扎实推进审判工作现代化的不懈实践,努力推出有思想、有温度、有品质的作品。
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他们,就是日常采访最高人民法院的“跑口记者”。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联合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近期陆续邀请“跑口记者”讲述2025年采访报道人民法院工作的体会和感受,与读者一起重温他们在这一年的代表作品。
想看到这些“跑口记者”的庐山真面目吗?
想知道他们关注人民法院的哪些工作、案件和故事吗?
一起来“围观”吧!
极目新闻记者曹雪娇
回顾2025年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报道,切实感受到人民法院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护航高质量发展,化解民生难题。
这一年,人民法院坚实有力护航经济发展与规范法治环境建设。清理政府拖欠中小企业欠款,真正为企业纾困解难;加大对关键技术领域创新成果的保护力度,让“真创新”得到“真保护”;发布《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助推法治政府建设,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这一年,人民法院始终聚焦社会关切。在保障劳动者权益方面,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不交社保无效,并发布典型案例,让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维权有明确依据;为家暴受害者筑起法律“防火墙”,发布反家暴典型案例,清晰界定精神暴力、同居关系中的暴力行为均属家暴,给予受害者维权底气。
新的一年,我期待未来能见证更多司法守护民生、护航发展的生动实践。
代表作品
最高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不交社保无效
8月1日,最高法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下称《解释二》)及典型案例。《解释二》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实践中,用人单位、劳动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原因有哪些?《解释二》规定约定不交社保无效的情况下,劳动者据此解除合同,用人单位需要支付解除合同经济补偿是出于什么考虑?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吴景丽介绍,实践中,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原因多样,有的出于降低用工成本的目的,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有的以“社保补贴”的方式将现金发放给劳动者,由劳动者自行购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等。也有部分劳动者,尤其是年轻的劳动者群体参保意愿不强,为在工作期间获得更多的现金性收益,主动不参加社会保险。
对于双方因缴纳社会保险费产生的纠纷,《解释二》规定了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裁判规则。确立此规则是出于以下考虑:
一是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是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有利于社会稳定。从长远看,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可以帮助劳动者在遭遇年老、疾病、工伤、生育、失业等风险时,防止收入的中断和丧失,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二是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过程中发挥着更为主动和关键的作用,劳动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离不开用人单位的配合。实践中更多的情况是用人单位基于成本控制等考虑与劳动者约定、或者让劳动者单方承诺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没有选择权。
三是明确用人单位承担支付经济补偿责任可以倒逼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效预防纠纷,促推社会治理。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存在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可以依法请求行政机关责令用人单位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8-01 13:46:03 | 来源:极目新闻
最高法:新型毒品伪装成“奶茶”“上头电子烟”,严惩危害未成年人的新型毒品犯罪刻不容缓
近年来,新型毒品层出不穷,其强伪装性、强迷惑性的特点,对青少年群体危害极大。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法院禁毒工作情况及典型案例。会上,最高法相关负责人介绍关于防范新型毒品犯罪对青少年危害方面的具体工作。
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副庭长李晓光介绍,当前我国毒品滥用结构发生新的变化,新型毒品案件增长较快,呈超越传统毒品案件之势,以未成年人为犯罪对象的案件频发,新型毒品滥用群体低龄化、犯罪主体年轻化特点突出。
“首先,新型毒品伪装性和迷惑性强,往往伪装成食物、饮料、电子烟等形态。”李晓光介绍,例如“邮票”“跳跳糖”“奶茶”“上头电子烟”等,对于辨别能力不强的未成年人具有较强的迷惑性,极易因猎奇心理而误入歧途。其次,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互联网+物流寄递+电子支付”等非接触式手段逐渐成为涉毒犯罪的新常态。而青少年对新鲜事物接受快,极易被利用参与毒品犯罪。此外,青少年涉新型毒品的情况复杂,有的被引诱、教唆、欺骗甚至被强迫吸毒,沦为受害者;有的已经形成吸毒瘾癖,通过各种渠道购买毒品吸食,成为“消费者”;还有的作为犯罪主体,被不法分子利用、教唆参与毒品犯罪,沦为“工具人”。因此,从严惩处以未成年人为危害对象的新型毒品犯罪刻不容缓。
李晓光称,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新型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不断加强对涉未成年人新型毒品犯罪的司法应对。对于利用毒品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利用未成年人实施毒品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有力遏制新型毒品向青少年群体蔓延扩散。对于未成年人涉新型毒品犯罪的,依法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与此同时,人民法院也积极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多途径、多渠道开展针对性法治宣传教育,既将禁毒元素有机融入庭审、法治课程、普法宣讲等活动中,也通过短视频、直播、漫画宣传等更贴近未成年人的方式开展禁毒教育,帮助青少年提升拒绝毒品、珍惜健康、尊重生命的意识。本次公布的案例中新型毒品案件有7件,占比为历年最高。今后,人民法院将充分依托审判资源优势,聚焦新型毒品和青少年两个元素,继续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揭露新型毒品各种伪装及滥用危害,切实增强青少年识别和防范新型毒品的意识和能力。
2025-06-23 12:04:18 | 来源:极目新闻
更多作品
《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明确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的受理情形等》
《最高法:加大对关键技术领域创新成果的保护力度,让“真创新”受到“真保护”》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封面设计:赵艺璇
编辑:王誉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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