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对大家熟知的“二倍工资”制度做了重大调整。
《解释二》第七条、第八条构建了“原则支持劳动者,例外豁免企业”的规则体系,以下三类情形,企业可依法免赔:
情形一:劳动者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未签合同
这是实务中最常见的争议情形,新规将免责范围限定为“故意或重大过失”,排除了轻微疏忽、沟通误会等一般原因,精准打击“职业碰瓷”。
典型案例1:陈某入职某宾馆担任财务负责人,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多次通过口头及书面方式催促续订,陈某却明确表示“公司要解散,不签合同能拿二倍工资”而拒绝。后陈某离职起诉索赔,法院认定其构成故意拒签,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案例2:张某入职某公司担任人事专员,负责员工劳动合同签订与保管工作,离职后以公司未与其签合同为由主张二倍工资。公司提交了张某经办的其他员工劳动合同作为证据,法院认为张某作为人事专员,未尽自我签约职责,构成重大过失,不予支持其诉求。
此外,劳动者伪造学历、虚构工作经历导致企业无法签约,或提出不合理条件变相拒签,均属于自身过错范畴,企业可免责。
情形二:法定自动续延,无需重新签约
《解释二》第八条明确,劳动合同期满后出现三类情形,劳动关系自动续延,无需订立新合同,企业无需支付二倍工资,这是对特定群体的倾斜保护。
特殊劳动者保护情形:劳动者处于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或患职业病、因工负伤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合同续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比如广西合山市法院审理的案件中,矿工王某合同到期后,公司未安排离岗前职业病体检,法院认定劳动关系自动续延,公司无需支付二倍工资。
服务期未满情形:劳动者与企业约定了服务期(如企业出资培训后约定服务年限),即使劳动合同期满,合同也续延至服务期结束。
工会职务任期情形: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委员任职期间,劳动合同续延至任期届满。
情形三:不可抗力导致客观无法签约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洪水、封控等。需满足两个核心条件:一是不可抗力与未签合同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二是企业在障碍消除后及时补救。
例如封控期间,实施全域静态管理,企业办公场所关闭、人事人员被隔离,导致签约中断,上海高院与市人社局明确此类情况不支持二倍工资请求。但需注意,若疫情结束后企业长期不补签,免责主张将无法成立。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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