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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观点】
用人单位违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赔偿金。
鉴于劳动合同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双方之间的信任基础已经丧失,缺乏合同意愿,若强制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合同,可能会导致双方之间的矛盾加剧,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等因素,劳动者可另行主张赔偿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民申1384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某,女,198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东莞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谭某。
再审申请人杨某因与被申请人东莞市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粤19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争议焦点为再审申请人杨某诉请继续履行与被申请人某公司劳动合同等主张应否得到支持。
经查,某公司在杨某处于孕期时解聘杨某,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赔偿金。
本案中杨某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但某公司明确表示不同意,二审法院鉴于劳动合同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双方之间的信任基础已经丧失,缺乏合同意愿,若强制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合同,可能会导致双方之间的矛盾加剧,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等因素,维持一审认定双方劳动合同关系于2024年3月5日已经解除的判决,并指引杨某可对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问题另行主张权利,二审法院的处理并无不当。
杨某申请再审所提理由及不足以推翻二审判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适当。杨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杨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吴铭泽
审判员:李 磊
审判员:刘智敏
二O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钟 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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