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锋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居民张梅家中房屋加盖部分被拆除后,将作出拆除决定的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下称“西塞山区城管局”)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并判决西塞山区城管局强拆行为违法。但令张梅诧异的是,在随后的申请赔偿过程中,“城管局称不是执法主体,对其申请不予理会”“而本应是案外人的八泉街道办工作人员反而主动要求参与协商”。
一起案件,被判违法者却不承认自己为执法主体,本是案外人却积极主动要求赔偿,如此“李代桃僵”却是为何?
据有关报道,西塞山城管局不愿给予赔偿的理由是,“该案系由八泉街道执法中心下达相关执法文书进行拆除”。而作为原告的张梅则表示,其家人收到的是“西塞山区城管局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
作为主动要求赔偿的八泉街道办事处,尽管自认自己是强制拆除的执法主体,但在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时,提供的其拆除的执法依据,也即《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的落款,则为西塞山区城管局。
看到这里,估计不少人都会像当事人张梅一样,感到诧异的同时,更要问一个为什么?
如果单从黄石市西塞山区城管局的答复看,似乎有搪塞推诿扯皮之嫌疑。同时,也会认为,法院当初判决之时没有审理查明事情发生的前因后果,就匆忙作出了判决。
但从法院审理判决看,法院审理查明“案涉房屋加盖部分未取得规划许可,亦无其他审批手续”,确系违法,但又查明,“黄石市西塞山城管局未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且未履行法定程序径行对案涉房屋加盖部分进行拆除,违反了法定程序”,也即违反了“合法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应当遵循法定的程序”,最终“判决西塞山区城管局强制拆除张梅家房屋加盖部分的行政行为违法”。且一审判决后,作为被告方的西塞山区城管局也未上诉,也即法院判决生效。
但为何在法院判决生效后,黄石市西塞山区城管局却不履行法律判决?
据相关报道,西塞山区城管局给出的解释是,“根据2020年11月22 日《西塞山区城市管理执法力量下沉街道改革工作方案》规定,西塞山区城管执法力量下放街道,按属地管理原则,由街道组织实施属地范围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以及“八泉街道实施案涉楼顶加盖部分的拆除工作,并多次与被告(西塞山区城管局)协商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张梅)的损失已得到救济”。
从某种意义上说,西塞山区城管局所述不无一定道理。但其以上述为由不执行法院判决,是否有所不妥?
有关专业人士认为,“原审关键证据《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的盖章落款是西塞山区城管局,强拆行为实施者却是八泉街道办”,也即“八泉街道办存在冒用西塞山区城管局名义执法的行为,直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关于执法主体资格的规定。八泉街道办作为实际执法主体,其应为适格被告”。由此,“原审判决核心事实存在错误,应该予以再审改判”。
那么,此案究竟该怎样解决,目前尚未最终定论,人们不妨静待进一步的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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