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4日,天津市宝坻区口东镇上王各庄村老退役军人王云生,对宝坻区口东镇人民政府核准出售采伐其种植了25年的数千棵名贵景观树提起行政索赔诉讼。王云生说,我的景观树价值上千万元,但口东镇政府却仅以5万元的底价公示拍卖,这岂不是在当废柴出售,目前已被砍伐了5800多棵,给我造成了巨额损失,但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却于2026年1月7日给我发来了一份不仅伪造事实,而且自相矛盾的奇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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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说,本案是损害财产的行政赔偿诉讼,但该判却按民事诉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审理,并还列举了与本案并无关联的(2022)津0115民初8079号民事判决书作为本案系“重复讼诉”的证据,而不予受理。但却又矛盾的列举了《行政诉讼法》第12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提起的下列诉讼:(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不仅如此,还又特别奇怪的明确了(一)王云生是符合《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的公民;(二)有明确的天津市宝坻区口东镇人民政府;(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何事实依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这就让人看不明白了,既然认为是民事诉讼,为何又引用《行政诉讼法》,既然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为何又记载王云生的起诉符合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不仅如此,还有更让人看不明白的是,明明是一审裁定,却列举了《行政诉讼法》关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的第15条,这又是为何呢,明明是一审法院,为何要引用应由中级法院适用的法条?难道是一审和二审没有区别吗?难怪一审作出裁判后,二审很难纠正,高法就更不用说了,几乎是百分之百的维持,也难怪一些律师包括外地律师对天津法院的评价是“不讲理”。

还不仅如此,该判还伪造事实,将75岁的老退役军人王云生累计投资的100多万元伪造成10万元,这岂不是在典型的伪造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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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云生说,我价值上千万元的数千棵名贵景观树,被口东镇政府以底价5万元核准拍卖并无证砍伐,宝坻法院为何不立案且未说明任何理由。是因为案子太大不敢立案吗?还是地方保护主义在作怪?不然为何在裁判中语无伦次自相矛盾,且又列举了重大复杂案件应由中级法院受理的行政法规定。

综上,建议最高法院能把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这份公然涉嫌伪造且自说难圆的奇葩裁判,作为一份典型的负面教材向全国警示,以避免出现更多的枉法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