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出所料,景德镇一家三口被撞身亡案,检察机关驳回被害人家属的抗诉申请。
被告人廖某宇高速驾驶致被害人一家三口死亡,一审只判了死缓,现在检察机关又驳回被害人家属的抗诉申请。
这让被害人家属不能接受,也让很多网友意难平。
面对这样的结果,被害人家属是否还有其他救济途径?
被告人廖某宇还有没有可能改判死刑立即执行?
一、检察机关为何不抗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被害人家属对一审判决不服的,有权请求检察机关抗诉,但是否抗诉,最终决定权在检察机关。
只有符合《人民检察机关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的六种情形,检察机关才应当抗诉。
本案一审判决,不符合上述六种情况的任何一种:
1. 一审判决定性准确
一审判决认为,廖某宇在节假日晚高峰时段,在城市主干道上持续加速行驶,其明知这种行为极易造成人员伤亡,却放任危害结果发生,主观上为故意,因此,廖某宇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判决定性准确。
2、一审判决量刑适当
廖某宇主观上为间接故意,并有自首情节,再加上我国“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一审判决廖某宇死缓,符合法律规定。
详细解读见:
因此,检察机关没有理由抗诉。
二、被害人家属还有什么其他救济途径?
抗诉申请被驳回后,但法律还为被害人家属提供了以下救济途径:
1、被害人家属可以继续申诉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被害人家属可对生效判决提出申诉。
申诉虽不影响判决执行,但若本案有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仍有可能启动再审。
虽然启动再审门槛较高,极大概率申诉不会成功,但理解被害人家属申诉到底的想法。
2、参与复核死缓执行程序
不光死刑立即执行有死刑复核程序,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也有复核程序。
不过,不同于死刑立即执行,由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是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的。
本案应由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八条第四、五、六项规定,若本案存在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或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被害人家属可以在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程序,再努力一下。
三、廖某宇还有没有可能改判死刑立即执行?
接下来本案可能会有以下几个程序:
(一)二审程序的可能性
目前未见廖某宇是否上诉的报道。若他不上诉,那本案就没有二审程序。
即使廖某宇上诉,但因为检察机关不抗诉,依据“上诉不加刑”原则,廖某宇也不会判比一审更重的刑罚,是不可能判死刑立即执行的。
(二)复核死缓执行程序的限制
本案一审判决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八条规定,本案极大概率会裁定核准,就是说,核准死缓判决。
在死缓复核阶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的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这意味着省高院不能直接改判廖某宇死刑立即执行。
若出现了上文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八条第四、五、六项规定的情形,应加重廖某宇的量刑,只能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不过,本案不核准的可能性不大。
这就是说,廖某宇几乎没有可能改判死刑立即执行。
(三)执行程序
省高院裁定核准死缓后,廖某宇就进入两年死缓考验期。
根据《刑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只要在考验期内,廖某宇不再故意犯罪,他就死不了了,两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综合来看,除非发现新的重大证据证明原判确有错误,否则廖某宇改判死刑立即执行的可能性极低。
四、建议赋予被害人家属独立上诉权
当前刑事诉讼制度中,被害人与被告人的程序权利明显不对等。被告人拥有上诉权,而被害人及其家属却没有上诉权。
他们若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只能申请检察机关抗诉,一旦检察机关不抗诉,申诉非常难。
建议未来修改刑诉法时,赋予被害人及其家属独立上诉权。当检察机关不抗诉时,允许被害人及其家属能直接上诉,实现程序权利的实质平等。
正义的实现,不仅需要实体正义,也需要程序正义。唯有让各方都获得充分的程序保障,实体正义才能更有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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