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参考》第1652号案例聚焦走私毒品罪的主观故意认定,明确了"明知的推定标准""亲情关系的影响",破解了"被告人否认明知时如何判断"的实践争议,为类似涉亲属关联的毒品犯罪案件提供了权威指引。

核心案情

刘某盛的妈妈张某从泰国寄快件,让他帮忙清关,快件里的运动鞋鞋底藏有甲基苯丙胺、氯胺酮等毒品。刘某盛辩称不知道是毒品,只是帮妈妈办事,最终法院认定证据不足,判其无罪。

争议焦点

被告人否认明知,怎么判断是否有走私毒品的主观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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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解析

主观明知需"证据支撑":没有证据证明刘某盛接触过快件、逃避海关监管,也没获得高额报酬(妈妈只给200余元红包),不能推定明知。

亲情关系影响判断:基于母子信任帮妈妈清关,降低了对包裹的怀疑,这种辩解具有合理性,不能忽略。

怀疑≠明知:刘某盛仅怀疑是"违禁药品",不等于知道是毒品,不能以"应当知道"替代"确实明知"。

趣味普法点

帮家人办事也要留点心,但"不知情"是硬防线!如果确实没有接触违禁品、没有异常报酬、没有逃避监管,主观上真不知道是毒品,就不构成犯罪,不能"客观归罪"。

延伸提示
本案核心是主观“明知”的认定。在走私等案件中,仅凭合理怀疑或亲情帮忙,不足以推定明知。关键在于是否存在接触违禁品、逃避监管、获取异常报酬等客观证据。若无直接证据证明“确实明知”,则不能定罪。日常中,为他人处理跨境事务时,应对物品来源保持合理关注,避免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