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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是女性劳动者的特殊保护期,法律明确禁止用人单位随意解雇孕期员工。可现实中,即便单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者想回到原岗位继续工作,也未必能如愿。广东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就给出了特殊答案——因双方信任基础丧失,法院驳回了孕期员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诉求

核心案例:孕期被辞求复岗,法院驳回再审申请

再审申请人林某(化名)曾就职于东莞市某有限公司,2024年3月,公司在知晓林某处于孕期的情况下,单方解除了与她的劳动合同。林某认为公司系违法解除,遂诉至法院,核心诉求是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回到原岗位工作。

案件经一审、二审审理,法院均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但最终未支持林某继续履行合同的请求。二审法院指出,劳动合同具有极强的人身属性,维系劳动关系的核心是双方的信任基础。本案中公司明确拒绝与林某继续履行合同,双方已无合作意愿,若强制要求公司接纳林某复岗,不仅会加剧双方矛盾,反而不利于保障林某的合法权益,因此确认双方劳动合同已于2024年3月5日解除,并指引林某可另行主张违法解除的赔偿金

林某不服二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广东高院经审查认为,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林某的再审理由不足以推翻原判决,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驳回林某的再审申请。该案案号为(2025)粤民申13842号,审判人员为吴铭泽、李磊、刘智敏,裁定日期为2025年11月17日。

对立判例:孕期被辞也能复岗,关键看这两点

并非所有孕期被辞案件,法院都以“信任基础丧失”驳回复岗请求。广西柳州一起案件就给出了不同结果,清晰界定了支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核心条件。

35岁的张女士(化名)与当地一家房地产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因怀孕需住院保胎,多次向直属领导口头请假并获得同意。但公司以张女士“虚假考勤”为由,单方解除了劳动合同。张女士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认定公司违法解除,裁决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公司不服诉至法院,最终在法官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公司向张女士支付12万元补偿金,劳动关系解除。

该案中,仲裁委支持复岗的关键的两点:一是公司无法证明规章制度经过民主程序,解除依据不合法;二是公司无证据证明劳动合同存在不能继续履行的客观情形,且张女士明确要求复岗。这与上述广东案件形成鲜明对比,也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平衡双方权益”的核心思路。

法律解读:继续履行还是要赔偿金,法律怎么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是处理此类纠纷的核心条款,该条款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赔偿金。”

从法律条文来看,劳动者对是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享有优先选择权,但这一权利并非绝对。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结合三点综合判断:一是劳动合同是否具备继续履行的客观条件,如岗位是否仍存在、工作内容是否发生重大变化;二是双方是否存在维系劳动关系的信任基础,若一方明确拒绝,强制履行可能引发后续纠纷;三是是否符合最新司法解释精神。

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虽未直接否定“信任基础丧失”的认定,但强调要平衡劳动者权益与企业经营自主权,原则上对劳动者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诉求应优先考量,仅在确无履行可能时才支持赔偿金方式解决。广东该案判决于司法解释二生效后,仍以信任基础为由驳回复岗请求,也反映出地方司法实践中对“不能继续履行”的宽泛解读。

网友热议:判决是否合理,分歧集中在三点

该案裁定公开后,引发网友广泛讨论,观点分歧明显,核心聚焦三个问题:

1. 信任基础的认定是否过宽?有网友提出,判决看似将“是否继续履行”的决定权交给了用人单位,只要单位不同意,就认定信任破裂,这违背了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优先选择权,相当于架空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刚性规定。也有网友认可“强扭的瓜不甜”,认为劳动关系需双方自愿,强制复岗可能导致劳动者遭受隐性排挤,不如赔偿金来得实在。

2. 赔偿金能否弥补孕期损失?不少网友指出,对入职时间短的劳动者而言,二倍赔偿金数额有限,远不及产假、哺乳期的全额工资及福利。孕期女性再就业难度大,仅靠赔偿金难以保障后续生活,判决虽合法但不合情理。也有网友提及极端情况,若劳动者入职初衷就是为了产假福利,单位解除行为虽违法,却也值得反思。

3. 是否违背司法解释精神?部分网友质疑该案判决与最高法司法解释二的精神相悖,认为司法解释二原则上支持劳动者复岗诉求,“信任基础丧失”并非法定情形。也有法律从业者分析,广东地区司法实践更倾向于平衡企业经营需求,即便在司法解释二生效后,也可能基于地方实际作出此类判决。

案例来源: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5)粤民申13842号
广西法治日报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