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是指债务人因不能偿债或者资不抵债时,由债权人或债务人诉请法院宣告破产并依破产程序偿还债务的一种法律制度。在复杂多变的商业世界中,企业面临着诸多挑战,一旦经营不善,可能会走向申请破产的困境。
网友咨询:
企业申请破产,清偿顺序如何确定?
肖攀律师解答:
当企业申请破产,其清偿顺序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目的在于公平合理地分配有限的破产财产,保障各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1、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破产费用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保障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共益债务同样是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产生的,包括因管理人或债务人请求对方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等。
2、职工债权。职工债权主要涵盖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以及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还有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3、破产人欠缴的除了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社会保险费用以外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所欠税款,在职工债权之后进行清偿。
4、除去前面所提及的各类优先债权之外的债权,只能在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债权以及欠缴的社保费用和税款都清偿完毕后,若还有剩余破产财产,才按照比例进行分配。
肖攀律师补充:
企业破产案件的管辖分为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同时存在指定管辖等特殊情形,以下结合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详细说明:
地域管辖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债务人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比如:某公司注册在 A 市,但实际主要办事机构在 B 市,应向 B 市对应的法院申请破产。
级别管辖
1.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特殊情形:上级法院可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案件,也可将本院管辖案件移交下级法院;下级法院认为案件复杂等可报请上级法院审理,均需按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办理;省级范围内调整地域管辖,须经共同上级法院批准。
管辖调整与实务要点
管辖恒定: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不因债务人住所地、行政区划变更等移送管辖或驳回申请。
管辖异议:债务人对管辖权有异议,应在法院审查裁定受理前提出。
指定管辖:有管辖权的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或因管辖争议协商不成,可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肖攀律师
中山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广东华程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具深厚法学理论和丰富实务经验,办案高效务实,笃守信用。专注于公司、房地产、法律顾问、民商事诉讼等领域;熟悉风险预估与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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