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正在上吊自杀,你却拿起刀把他砍死了——这到底是故意杀人,还是阻止自杀?2004年福建出租屋血案,死者赵某身上既有自杀痕迹,又有他杀伤口,同住7人竟无一察觉。法医看了沉默,刑警看了摇头。

2004年11月14日凌晨,福建建瓯(ōu)警方接到报警:一处果园出租屋发生命案。民警赶到现场时,哪怕见惯了血腥场面,也被眼前的景象震住了——一名中年男子倒在血泊中,颈部几乎被砍断,现场遗留一把血淋淋的菜刀和一把生锈的锯子。更诡异的是,门框上挂着一根皮带,下方放着方凳,俨然一个“上吊现场”。

死者叫赵某,前一天刚和5名老乡从山东来到建瓯,准备在果园打工。同住的还有果园的两名技术员。8个人睡在二楼,命案发生在一楼,楼上7个人,愣是没一个人听到动静。

尸检显示,赵某死于利器砍击颈部,失血性休克死亡。法医判断,在被砍过程中,他应该有过较长时间的呼救。但7名同住人员一致表示:“什么都没听见。” 这合理吗?是隔音太好,还是有人撒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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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开始出现第一个矛盾点:门框上的皮带,经老乡辨认,属于赵某本人。凳子下方的地面布满血迹,说明凳子是血泊形成后才放上去的。一个颈部被砍、大量出血的人,怎么可能还有力气去上吊?

警方初步判断:这是凶手伪造的自杀现场。但问题来了——人都被砍死了,血迹、凶器都在,伪造上吊痕迹岂不是画蛇添足?

就在这时,技术人员在墙壁、水管上发现了多处血手印。所有人都以为这肯定是凶手的,结果鉴定出来——全是死者自己的。

更诡异的证据出现了:门框横梁上,发现了死者清晰的抓握指纹和掌印。刑侦专家反复模拟后得出结论:这些痕迹,只能是死者自己抓握、攀爬时留下的。伪造的可能性几乎为零。

那么,赵某真的尝试过上吊?

老乡反映了一个关键信息:在来的火车上,赵某就一直说“有两个人跟踪我,要杀我”。到了出租屋,他还指着窗外说“他们跟来了”。但其他人仔细观察后,根本没发现什么跟踪者。警方推测,赵某可能因长途跋涉、精神紧张,出现了被害妄想或短暂精神障碍。

尸检进一步支持了“自杀启动”的推断:赵某额头有三处平行的钝器伤,符合自己持棍敲击的特征。现场也找到了带血木棍。推理链条开始形成:赵某精神恍惚下决定自杀,先用木棍打头,发现死不了,又想上吊,挂好皮带后却因恐惧退缩,转而寻找更“痛快”的方式……

但致命伤出现了无法解释的矛盾:赵某颈后有多处深达颈椎的砍伤,几乎把头砍断。法医直言:“我在家砍排骨都没这么大力气。”一个疲惫且精神萎靡的人,如何从身后对自己的脖子施以如此重击?还能连续多次?

就在专案组争论“自杀还是他杀”陷入僵局时,法医发现了决定性证据:死者腹部有一处死后形成的创口。这绝不可能是自己造成的。

至此,警方确定:现场有第二个人。

但这个人是怎么进来的?又是怎么出去的?门窗完好,无撬痕;如果从正门离开,血迹遍布的地面竟没有陌生脚印。排查陷入僵局。外来人员作案无痕迹,内部人员作案无动机——5名老乡是亲戚关系,2名技术员是初见,谁会对一个身无分文的打工者下杀手?

就在山穷水尽之际,警方提出了一个颠覆性的假设:“自杀被他杀”。听起来像文字游戏,但逻辑上成立——如果赵某当时确实在实施自杀行为,而另一个人“介入”并最终导致其死亡,那么现场既会有自杀痕迹,也会有他杀特征。从法律角度看,这类案件中“自杀介入”情节往往会影响最终的量刑。虽然死亡直接由加害人造成,但被害人自身的行为对事件发生存在诱发作用。这在司法实践中,可能成为法官酌情从轻考量的因素,但它绝不会改变案件“他杀”的根本性质。

这个假设指向一种偶然的、非预谋的冲突。警方注意到:二楼没有卫生间,任何人起夜都必须下一楼。那么,有没有可能某人半夜下楼,撞见了正在自杀的赵某,双方发生冲突,导致赵某被杀?

基于此,警方对7名同住人员启动测谎。结果显示,技术员黄某的测试图谱异常。经审讯,黄某交代了案发经过。

2004年11月14日凌晨0点左右,黄某起夜下楼,撞见赵某正站在凳子上,把头往皮带里套。他吓了一跳,问:“你干嘛?”赵某回头——赵某头上带血,神情恍惚,手里不知何时已握住了厨房的菜刀。

黄某以为对方要攻击自己,冲上去夺刀。争夺中,他反手砍向赵某颈部,一连数刀,直到对方倒地。那黄某的行为属于“假想防卫”还是“故意杀人”?他误以为对方要杀自己而夺刀反击,这在主观上是一种基于误会的防卫意图。但赵某当时处于自杀状态,客观上并无攻击他的意图。在司法实践中,这类因误会引发的致命反击,通常不会被认定为正当防卫,而更可能被定性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过失致人死亡,具体取决于其行为时的认知和手段的相当性。

惊慌之下,黄某曾想用锯子分尸掩埋,但最终放弃,清理痕迹后回房睡觉。因过程短暂、动静不大,楼上无人惊醒。

最终,黄某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在故意杀人罪中,15年属于“较重但非极刑”的判处。法院在法定刑幅度内做出这一裁量,综合考虑了多重因素:黄某无犯罪前科、本案属临时起意的偶发事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以及本案中被害人赵某自身存在特殊行为等情节。它体现了司法在惩罚犯罪与考量具体情境之间所寻求的平衡。

此案之所以成为中国刑侦史上的经典案例,不仅因其离奇,更因为它促使法律工作者思考:当自杀与他杀在同一个身体上交织,证据与常识彼此冲突,我们该如何抵达真相?

刑侦不是猜谜,而是用科学拼接破碎的人性图景。黄某那一瞬间的恐惧与暴力,赵某那一夜的绝望与恍惚,在血腥的现场凝固成一道诡异的谜题。而法律要做的,便是在那层迷雾下,艰难地分出责任的边界。

真相从来不是非黑即白的单选,而是灰阶交织的复原。刑侦最难的,不是破解密室,而是解读人心——那一念之间的绝望,与另一念之间的恐惧,如何在夜色中碰撞出再也无法挽回的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