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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继承纠纷案件中,打印遗嘱与录像遗嘱因形式便捷被广泛使用,但实践中常因不符合法定要件被认定为无效,导致立遗嘱人真实意愿无法实现,还引发亲属间的财产纷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对遗嘱形式有严格规定,形式合法是遗嘱生效的首要前提。对于此类遗嘱效力认定及合法订立问题,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马丹阳律师结合法律条文规定及裁判规则,整理了打印与录像遗嘱的法定要件及实务要点,供大家参考。

打印遗嘱的法定生效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明确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该规定旨在通过严格的形式要求防范打印遗嘱被伪造、篡改,确保遗嘱内容体现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1、见证人需符合法定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其他无见证能力者,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者,均不得作为见证人。

2、见证需遵循时空一致性原则。见证人应全程参与遗嘱内容表述、文本形成及打印输出的全过程,确保遗嘱内容与立遗嘱人意愿一致,避免仅见证签字环节而缺失核心过程见证。

3、签名与日期标注需完整规范。遗嘱每一页均需有立遗嘱人与见证人的签名,且需准确标注年、月、日,缺失任一页签名或日期标注不完整,均可能导致遗嘱无效。

录像遗嘱的法定生效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相较于传统录音遗嘱,录像遗嘱因能记录肖像信息,证明力更优,但形式要件的合规性同样是效力认定的关键。

1、需提交原始载体确保真实性。原始录像载体是认定遗嘱真实性的重要依据,无法提供原始载体或载体存在剪辑、篡改痕迹的,法院难以认定遗嘱效力。

2、遗嘱内容需由立遗嘱人亲自叙述。录像中需明确体现立遗嘱人宣示内容为遗嘱,清晰表达财产处分的具体意愿,非立遗嘱人自述的内容无法认定为有效遗嘱意思表示。

3、姓名、肖像及日期记录需完整。立遗嘱人与见证人应在录像中清晰记录姓名或肖像,同时准确标注录制的年、月、日,未满足该要件的,即便内容真实,也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明确规定,遗嘱必须表示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内容无效。无论何种遗嘱形式,真实意思表示均是核心要件,而合法的形式是真实意思表示的重要保障。

结语:

订立遗嘱时应严格遵循法定要件,必要时可咨询专业律师协助,避免因形式瑕疵导致遗嘱无效,确保身后财产处分意愿顺利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