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宁物流(300013)发布《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宣布其与中国财险(02328)北京市分公司涉及的所有赔偿款项及利息均已支付完毕。这一公告标志着中国财险北京分公司针对2015年12月新宁物流子公司仓库火灾的保险人代位求偿案正式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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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溯事件源头,2015年12月新宁物流子公司深圳市新宁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下称“深圳新宁”)仓库发生火灾,中国财险北京分公司在履行相关损失赔付义务后,依法取得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并启动后续追偿程序。

2019年4月,中国财险北京分公司以原告身份,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针对深圳新宁(被告一)及新宁物流(被告二)的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诉讼,该案当日获法院受理。此时距火灾发生已逾三年。

该案一审阶段,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深圳新宁向中国财险北京分公司支付赔偿款1.5亿元,新宁物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双方共同承担相应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

中国财险北京分公司、新宁物流及深圳新宁均不服一审判决,遂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将深圳新宁应支付的赔偿款调整至2.1亿元,维持新宁物流的连带赔偿责任,同时明确若未在履行期限届满日履行支付义务,需向中国财险北京分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终审判决生效后,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彼时新宁物流因财务压力显著,股票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现金流枯竭导致一次性清偿无法实现。

中国财险北京分公司基于对债务人偿债能力的评估,选择与新宁物流就还款事宜开展多轮协商,未强制要求一次性清偿。

2024年4月,中国财险北京分公司原则同意新宁物流提出的首份分五期支付的《清偿方案》。

同年6月,经协商,双方将方案中第四、五期款项延期至2024年10月15日前支付,但新宁物流未能按期履约,于2024年10月提交《债务清偿变更履行方案二》,申请于2024年10月24日前支付300万元、10月29日前支付650万元,剩余款项延期至2024年12月20日前支付。

中国财险北京分公司复函原则同意该方案,同时明确告知,若无论何种原因未能按方案清偿全部债务,将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截至2024年10月29日,新宁物流已按方案二约定支付950万元。

2025年1月,针对新宁物流递交的《清偿方案三》,中国财险北京分公司再次基于其偿债能力评估复函同意,将剩余赔偿款及受理费、保全费(总计1.9亿元)的清偿调整为三期:2024年12月30日前支付1亿元、2025年6月30日前支付4000万元、2025年9月30日前支付5484.8亿元,迟延履行利息随最后一期款项一并支付。

复函同时强调,若未能按方案三履约,中国财险北京分公司有权申请强制执行。三次方案调整中,中国财险北京分公司的宽限均附加明确履约条件,核心目标为保障超亿元债权的可执行性,避免债权沦为纸面资产。

2025年底,该案进入实质性收尾阶段。据新宁物流2025年12月30日发布的《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披露,截至2025年9月30日,新宁物流已向中国财险北京分公司清偿全部赔偿款、受理费及保全费,合计2.1亿元;2025年12月,迟延履行产生的1707.3万元债务利息也已支付完毕。至此,该宗历史积案风险彻底出清。

值得关注的是,基于中国财险北京分公司在代位求偿诉讼中确立的法律事实,新宁物流子公司深圳新宁于2026年1月正式起诉火灾责任方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该案已获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受理。深圳新宁诉求珠海冠宇按30%责任比例承担6452.6万元赔偿,以及暂计至2025年10月15日的利息196.7万元,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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