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征收中,广大被征收人可能会看到很多份文件,其中最常见的文件就是土地征收预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土地现状调查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等,这些文件也是征收方在确定征收范围之后,必须要向广大被征收人主动公开的文件,如果在土地征收中没有看见这些文件,那说明此次土地征收程序则不合法,说明征收方并没有依法保障被征收人知情权,作为被征收人在征收方未将征收程序落实到位的情况下,就要提高警惕。
我们言归正传,除了我们上面提到的那些文件是征收方必须要主动公开的之外,还有一些文件,也只是针对个别被征收人作出的,并非针对的是全部的被征收人,比如说,倘若被征收人因补偿标准而迟迟没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征收方为了推进征收工作,就会对个别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采取一些手段,其中最为常见的就是,将被征收人的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或危房,并对其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或者是强制拆除危险房屋等等。
一旦收到这两份文件,那么就已经对被征收人的权益产生了极大的影响。不过,还有一份文件,在集体土地征收中也是经常出现的,且也是出现在被征收人拒不交出土地,拒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该文件就是责令交出土地决定。
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与上述两份文件的性质差不多,都会对被征收人的利益产生一定的影响,但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该文件从原则上来说,针对的是已经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且也已经拿到了征收补偿款的被征收人。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
然而实践过程中,有的征收方为了尽快实现征收目的,便会直接对被征收人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并要求被征收人,按照该文件中的要求交出土地,否则则会直接强制清除地上附着物。但事实上,如果被征收人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话,征收方首先需要针对被征收人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这是法定程序,不能缺少。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在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后,被征收人可以在60天内针对该文件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该文件之日起的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是法律赋予被征收人的权利。这里需要被征收人注意的是,如果在收到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后,并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启动法律程序,也没有按照他们的要求去做,那么相关部门就有可能会直接强制清除地上附着物,要么就是在未进行任何催告的情况下,直接对被征收人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并依据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强制清除地上附着物。
不过,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也并不意味着被征收人就只能任征收方摆布了,在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后,广大被征收人可以马上针对该文件进行审查,看看相关部门作出该文件的程序是否合法,该文件中的内容是否明确等等。如果在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之前,征收方既没有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安置决定,也没有保障自己的知情权等权益,那么作出该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程序就不合法。
只要作出作出程序不合法,那么严格来讲,征收方就已经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作为被征收人此时就可以针对该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只要提起行政诉讼了,不管作出的是什么样文件,不管是谁作出的,一切强制行为就只能等到诉讼全部了结,征收方不可以在被征收人还诉讼期限内,针对其的房屋或者是地上附着物实施强制拆除或清除行为,否则其行为必然违法。
当然了,在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后,若被征收人没有提起相应的法律程序,征收方若想推进征收工作,还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只有获得法院的允许了,拿到了法院作出的准予执行裁定后,征收方才可以依据该准予执行裁定推进征收工作。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总之,凯诺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土地征收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一旦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被征收人一定要重视起来,也要格外的注意,如果该文件确实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建议尽快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针对该文件提起行政诉讼,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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