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2025年全国被盗(丢失)文物信息引发关注,全年52件套文物的安全预警中,贵州省博物馆及老馆合计31件套的数字格外刺眼。1月13日,贵州省文旅厅成立联合调查组的举措,彰显了守护文物安全的决心。但公众更关心的是,这些文物究竟是因管理疏漏而丢失,还是遭遇了更恶劣的监守自盗?这两者的性质,有着天壤之别。
文物不是普通财物,而是国家不可再生的文化财富,每一件都承载着历史记忆。按照《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博物馆对藏品负有科学管理、妥善保管的法定责任,从库房安防到出入登记,从专人看管到定期核查,都有明确的制度要求 。如果文物是单纯被盗或丢失,大概率是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可能是库房门禁形同虚设,可能是藏品账目核对不及时,也可能是值班人员玩忽职守。这种情况固然可气,本质上属于失职行为,相关责任人理应受到行政处分,博物馆也需补齐管理漏洞。毕竟失误可以纠正,制度能够完善,只要文物能被追回,损失尚有弥补的余地。
但如果调查证实存在监守自盗,性质就彻底变了,这不再是简单的失职,而是触碰法律红线的严重犯罪。博物馆工作人员手握文物管理权,本应是文物的守护者,可一旦利欲熏心,利用职务之便监守自盗,危害远比外部盗窃更严重。他们熟悉库房布局、安防漏洞和藏品价值,作案手段更隐蔽,往往会给国家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更可怕的是,这种行为不仅偷走了文物,还摧毁了公众对文物保护体系的信任。
从法律层面看,监守自盗的后果极为严厉。根据相关法律解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盗窃馆藏文物,会以贪污罪论处;非保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作案,也会构成盗窃罪,且量刑远重于普通盗窃案。承德避暑山庄文保部主任李海涛,利用职务之便十年间盗取259件文物,最终因造成国家特别巨大损失被判处死刑;青州博物馆保卫干事林春涛,凭借熟悉安防的优势盗窃一级文物,同样难逃死刑判决。这些案例都在警示:文物犯罪没有侥幸可言,监守自盗更是罪加一等。
文物安全是博物馆的生命线,而守护这条生命线,既要靠制度约束,更要靠法律震慑。此次贵州成立联合调查组,不仅要查清文物丢失的真相,更要让责任无处遁形。如果是失职,就该严肃追责、完善制度,让“账目清楚、保管妥善”的要求落到实处;如果是监守自盗,就必须依法严惩,以儆效尤。
每一件文物都凝聚着先辈的智慧,承载着民族的记忆,容不得半点闪失。希望此次事件能成为全国博物馆的警钟,健全内部管理、筑牢安防防线,让失职行为无处滋生,让监守自盗者不敢伸手。毕竟,文物丢了或许能追回,但信任丢了难重建;失职尚可补救,但犯罪必受严惩,这是文物保护不可逾越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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