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正确理解案底。

以前,我们常说的案底通常指的是刑事犯罪记录,就是被法院判处刑罚在监狱服过刑,这里面包括非监禁刑罚,如管制、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缓刑,也就是社区矫正,都属于犯罪记录。

除了刑事犯罪记录,一般治安处罚记录对我们的影响也越来越大,比如不能通过公务员、入伍的政审,其实影响也不亚于刑事犯罪记录。

涉案记录的生成

首先,公安机关目前实行网上办案,所有的法律文书从网上流转,这个流程大体包括接警、处警、流转、立案、调查、处理、执行。派出所民警接到指挥中心警情后,到现场处置,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警情处置完毕后会向指挥中心回复需要立案处理,然后警情会流转到执法办案系统,经过单位领导审批,案件信息就会显示在执法办案系统上。

有的案件在立案时,受害人会明确的指出嫌疑人,此时民警就会把嫌疑人信息录入办案系统,目的是开传唤证,下一步进行传唤询问。一旦将你列为嫌疑人并录入办案系统,此时会关联到内网的个人信息系统,显示你涉及一个案件,是案件的嫌疑人,至此,嫌疑人和这个案件就分不开了,即便最后没有被处罚,依然会关联在这个案件中。

违法记录的产生

治安案件的处理结果,分为处罚类和非处罚类。处罚类包括警告、罚款、拘留和吊销公安机关颁发的许可证,非处罚类包括调解、终止调查和不予处罚。

警告属于行政处罚,但必须是立案后给予书面的警告处罚才有违法记录,如果仅仅是口头的警告,没有立案的不属于违法记录,没有任何记录。一旦被给予警告、罚款、拘留和吊销公安机关颁发的许可证处罚的,属于违法记录,非经复议诉讼撤销处罚的,不可改变。

调解、终止调查和不予处罚,由于没有受到处罚,不属于违法记录,但案件经过调查,已经留下了一个案件记录,违法嫌疑人的信息不可撤销,立案的程序没有问题,不可删除。

案件的撤销和删除

其实,撤销和删除根本不是一个意思。从法律用语来说,只有刑事案件有撤销案件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以下六种情形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这里的撤销案件,撤销的是刑事案件,有时候还要给予嫌疑人行政处罚,即便不给予行政处罚,案件的状态是已撤销,并不会导致删除案件的结果,这个涉案记录依然存在。

其实,只有一种情况才能删除案件,就是警察纯粹的立错了案,可能是故意立假案诬告陷害你,也可能是过失将你关联为某个案件的嫌疑人,解决很简单,要么删除案件,要么解除嫌疑人和案件的关联。

案底是无法撤销的,但符合条件的,可以封存,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