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多人的想象里,腐败总是发生在“能拍板的人”身上:签字的人收钱,执法的人放水,审批的人开绿灯。但现实更复杂。真正把事情办成的,有时不是掌权者,而是那些站在权力边缘、熟门熟路、能把关系盘活的人。他们不拥有决定权,却能影响决定;不出具文书,却能左右结果;不在制度的中心,却在交易的通道上。尤其是在执法一线,这种“影子通道”最容易生成。一个电话、一句“帮忙照顾”,就可能让本应严格处理的违法行为被轻轻放过。下面这个匿名案例之所以值得写,不是为了渲染某个人如何贪婪,而是为了说明一个更关键的法理:当权力被“关系”绕开时,刑法如何精准识别并切断这条链条。

故事发生在一座沿海大城的交通管理一线。被告人并非正式编制的执法人员,他通过与某服务机构签订劳务协议进入交管部门,从事协助性工作。日常任务包括事故现场的辅助勘查、疏导交通、整理记录等,工作强度不小,也长期与民警同出勤、同值守。

外人看来,他穿着类似制服,出入同一办公区,几乎就是“交警队里的人”。但差别恰恰在最关键处:他没有独立执法权与处罚权,不能开具处罚决定,也不能决定“罚不罚、罚多少”。从法律意义上看,他提供的是劳务服务,而不是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的“公务”。

正是这种“像又不像”的身份,给他带来了灰色市场里的议价空间。当地货运繁忙,超载、超限运输屡见不鲜。对一些物流企业和车队而言,一张罚单不仅意味着罚款,还可能带来扣车、停运、延误交付等连锁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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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一些人开始不再把精力放在“如何守规矩”,而是琢磨“有没有人能帮忙打个招呼”。他很快成为被盯上的对象:他自己不能处罚,但他能接触处罚的人;他不能决定结果,但他能影响结果的形成过程。

请托并不戏剧化,甚至显得“很日常”。有时是司机或车队负责人在查处点附近递上一笔“辛苦费”,有时是企业人员通过转账、现金等方式持续“维护”。金额未必次次惊人,却会在时间里不断累积。对方提出的要求也很直白:遇到违法超载,希望能减轻处罚,甚至不处罚。他收钱后当然无法直接“放车”,但他有一套更隐蔽、更有效的办法——把关系变成通行证。

他会在关键时点给熟悉的民警打电话,或在现场以熟人姿态“说一声”,用“同事关系”“工作搭档”形成的天然便利,把请托事项递进去。一个眼神、一次示意、一句“照顾一下”,就可能改变一次执法的力度。

为了让这种“照顾”更稳定、更可重复,他还会把收来的部分钱款拿出来,用于“打点”相关民警。有时是直接塞钱,有时是以请吃饭、娱乐消遣的方式维系更紧密的私人往来。这样,一个典型链条逐渐成形:请托人把钱交给他,是因为相信他能影响执法;他再把钱的一部分送给民警,是为了让这种影响力能被兑现并持续。至于剩下的钱,他自行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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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托人并不关心钱最终分给谁、分了多少,他们只关心结果是否到位。民警一侧也未必认识请托人,更未必与其直接谈条件,他们更可能是在一次次“打招呼”的场景里,在人情、利益与侥幸之间逐步失守。

案发后,公诉机关最初的指控思路,是将其纳入“受贿体系”,认为其在执法现场工作并收钱,应按受贿相关罪名追责;同时,其向民警送钱构成行贿,应当数罪并罚。争议焦点随即集中到一个看似技术、实则决定结论的问题:他究竟是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如果是,收钱行为可能进入受贿罪或斡旋受贿的框架;如果不是,就必须另寻更匹配的罪名路径。

法院最终抓住了“本案最硬的一根骨头”:不能因为他在国家机关里工作、与民警并肩出勤,就当然扩张“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刑法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不仅看工作场所,更看身份来源与职责性质,尤其强调是否代表国家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公权性质的“公务”。本案中,他承担的是协助性勤务与服务性劳务,没有执法权,依法不得参与、干预或影响执法决定。

他所做的是围绕执法活动的支持性工作,而不是执法活动本身。既然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这一主体要件,就不能用受贿罪体系去硬套,否则会在概念上混淆“劳务”与“公务”,也会导致打击范围不当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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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问题厘清后,案件的定性转向了更贴近事实本质的罪名:利用影响力受贿。这个罪名规制的,正是那些不掌权却能凭借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密切关系影响职务行为的人。法律关注的不是他有没有权,而是他有没有“影响权的能力”,以及是否把这种能力对外售卖。法院据此把要件拆得很清楚:

第一,他与相关民警存在长期、稳定、密切的工作交往,形成了足以影响对方执法态度的关系基础;

第二,他本人没有处罚权,不能直接决定处理结果,他所能动用的是与民警交往形成的便利条件;

第三,请托事项指向的是明显不正当利益,目的是让违法车辆逃避或减轻处罚,侵害的是执法公正与公共信赖。

三点合在一起,本质就清晰了:他交易的不是权力本身,而是“关系对权力运行的可操控性”。

更难的,是与相近犯罪的边界。辩论中常见的几种说法,法院逐一回应:有人认为这属于共同受贿,但共同受贿需要行为人之间存在共谋的故意联络与共同实施结构,而本案更接近“其独立收钱、独立决定分配”,民警之间也未必相互知情;有人认为这属于介绍贿赂,但介绍贿赂强调撮合行贿人与受贿人建立直接对接关系,本案中请托人主要与其交易,并未与民警建立明确对接;

还有意见将“打点”视为单位行为,但单位行贿要求体现单位意志与单位利益归属,而请托方对“打点方案”并不参与、也不掌控资金去向,难以证明单位层面的共谋与指使。正是在这些细节层层剥离后,利用影响力受贿的独立形态才真正站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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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另一个关键,是对罪数的处理。有人主张他收钱是目的,给民警送钱只是手段,应以牵连犯从一重罪处断,避免重复评价。法院没有采纳,而是强调收钱与行贿分别触犯不同罪名、侵害不同法益,具有相对独立的违法性:前段收钱侵害的是职务廉洁性与公权公信力,因为他把影响执法的能力公开售卖;后段行贿则是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直接腐蚀,是典型对向犯罪链条的一环。

若将“受贿所得再行贿”一概吸收,既可能弱化对行贿行为的评价,也可能造成激励扭曲。于是法院分别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行贿罪定罪,并依法数罪并罚,同时追缴、退赔违法所得,形成对整条灰色链条的完整覆盖。

回到现实,这个匿名案例提醒我们的不是“某个人坏”,而是权力运行周边确实存在一圈“影子通道”。这条通道往往靠三件事搭建:

身份的模糊性让外界误以为其拥有权力,关系的可用性让其得以影响权力的运行,需求的刚性化让一些人把“走关系”当作经营成本。法律在这里没有选择简单粗暴地扩张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而是用利用影响力受贿这一罪名把“卖影响力”的行为精准锁定,再用行贿罪把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直接腐蚀纳入评价,实现对“关系交易链条”的两端夹击。

因此,这个案子的法理落点非常清楚:腐败并不只发生在权力中心,也会在权力边缘以“关系变现”的方式滋生;刑法打击的也不只是“收钱的公权者”,同样包括那些把关系当作筹码、把影响力当作商品的掮客型角色。把这一点讲明白,才是典型案例最该发挥的功能。

最后,若用一句话收束:当公权被关系绕行时,法律要做的不是承认这种绕行,而是把它的每一个环节都清晰定性、逐段切断,让“打招呼”不再有价可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