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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全文公布了!作为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增值税法》配套细则,该条例在代收款处理、混合销售判定、进项税抵扣等关键领域突破现行规定。现已为你梳理八大核心变化,赶紧一起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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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增值税新规

八个关键变化点与应对策略

变化一:代收款退出“价外费用”,终结重复征税环节

现行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代收款项无论开票主体是谁均计入销售额征增值税。

新规要点: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价外费用不包括“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操作提示:合同审查时,代销协议须明确“委托方开票条款”,收款方同时保留付款凭证备查。

变化二:贷款服务进项税抵扣争议终结

现行规定:新《增值税法》删除“购进贷款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之中抵扣”的表述,引发行业猜想,认为政策层面释放了积极信号。

新规要点:《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购进贷款服务的利息支出及向贷款方支付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等,进项暂不得抵扣;同时新增政策评估机制,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将适时研究评估执行效果,为未来调整预留制度接口。

✅操作提示:政策放宽猜想落空,企业利用关联方借款、融资顾问费抵扣等筹划方案失效,需重新评估融资税务成本;需注意条款仅限制 “向贷款方支付” 的相关费用,非贷款方费用不受抵扣限制。

变化三:进项税分摊从“被动调整”到“主动清算”

现行规定:《财税〔2016〕36号》公司兼营免税/简易计税项目时,要求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并没有要求自动清算。

新规要点: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纳税人应按上述公式逐期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额,并在次年1月纳税申报期内依据全年汇总数据进行清算。

✅操作提示:清算时点与责任明确,若未及时调整差异,将面临滞纳金风险。建议企业建立进项税动态分摊台账,大型企业可引入ERP系统辅助核算。

变化四:混合销售判定标准变化

现行规定: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主要依据“营业范围主业”或“销售额占比”判定适用税率。

新规要点:实施条例第十条明确,混合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以主要业务为发生前提。即不再以金额大小判断适用税率,而是按业务实质关系判定,有点像准则单项履约义务的判定。

✅操作提示:常规情况下,附属业务一般价值也不高。操作层面需重新梳理合同条款,明确定义主附业务关系,避免在发票中单独列示高税率附属项目。

(新旧混合销售判定对比表)

判定要素

原规定(暂行条例)

新规(实施条例)

核心依据

营业范围或销售额占比

业务实质与主从关系

附属业务高税率影响

可能触发高税率

从主业务税率

合同条款重要性

中等

关键证据

税务争议风险

较高(标准模糊)

较低(标准清晰)

变化五:资产混用情况下,借鉴企业所得税政策中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制度,新设500万“分水岭”

现行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购进资产既用于一般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与个人消费的, 其进项税可以抵扣。

新规要点: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上述混合用途资产进项税需区分资产价值处理。

  1. ≤500万元资产:非专用于免税/福利等项目的,进项税可全额抵扣

  2. >500万元资产(如厂房、产线):需先全额抵扣,再按用途比例逐年转出

案例:购入1000万办公楼(30%面积作员工宿舍),每年按宿舍面积占比×折旧额转出进项税

✅操作提示:

  • ○ 建立“大额资产用途台账”,记录面积、折旧、用途变化

  • ○ 对混合用途资产进行物理空间隔离(如独立计量福利区域)

  • ○ 500万临界点附近优先拆分为独立设备采购



变化六:小规模纳税人获“放弃优惠”特权

现行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新规要点:新版《增值税法》第二十七条明确纳税人可以放弃增值税优惠,放弃优惠的,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得享受该项税收优惠,小规模纳税人除外。

✅操作提示:小规模纳税人可动态选择免税或开票,无需担心“放弃即锁定三年”。

变化七:关于纳税义务时间的描述变化

现行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新规要点: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虽也同时有上述描述,但对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是指应税交易完成日,应税交易完成日,是指货物发出、服务完成、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无形资产转让完成或不动产权变更当日。

✅操作提示:这里货物发出则为应税交易完成日,若后期解释口径或执行口径确实有变化,则需要企业财务合同审查时明确付款时间,避免出现货物发出就确认增值税收入的情况,且看后期解释口径如何确认。

变化八:无偿提供服务未明确需要视同销售

现行规定:(财税〔2016〕36号)规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服务(如无偿租赁、无偿借款等),除用于公益事业或以社会公众为对象外,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新规要点:《增值税法》第五条,视同销售范围缩减为三类:

  •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

  • 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金融商品。

✅操作提示:无偿提供服务(如无偿劳务、无偿租赁等)未列入视同销售范围,且《实施条例》未补充该情形。

此总结的 8 项变化主要聚焦于核心计税规则调整,而《实施条例》作为对《增值税法》的 “细化延伸”,还存在以下6 项独有的新增条款或细化规则,跟着头条君一起往下看!

02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5项独有的新增条款或细化规则

01

自然人增值税征管的 “双重细化”

《增值税法》仅原则性将 “自然人” 纳入纳税人范围,但未明确其征管细节;《实施条例》针对自然人参与经济活动增多的新趋势,新增两项关键规则:

1.按次纳税的申报期限明确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 6 月 30 日前申报纳税。”

此前政策(如原《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仅要求自然人 “按次申报”,但未明确申报截止时间,导致征管刚性不足;《实施条例》首次明确期限,避免自然人因 “申报时限模糊” 产生滞纳金风险。

2.自然人应税交易的扣缴义务机制

《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自然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自然人出租境内不动产,有境内代理人的,由境内代理人申报缴纳税款。”

《增值税法》未提及自然人交易的 “扣缴责任主体”,《条例》通过明确 “支付方扣缴”“代理人代缴”,解决了自然人自主申报能力弱、征管难度大的问题(如自然人出租房产、提供临时服务等场景)

02

增值税优惠政策的 “公开 + 评估” 双机制

《增值税法》仅列举免税项目和 “国务院可制定专项优惠”,但《实施条例》新增两项管理规则,强化优惠政策的规范性:

  1. 优惠政策的强制公开要求

    《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标准、条件等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

    • 此前政策未明确优惠政策的 “公开义务”,《实施条例》通过公开要求避免 “政策壁垒”,方便纳税人精准享受优惠(如明确 “农业机耕免税” 的具体服务范围、“医疗服务免税” 的机构界定)。

  2. 优惠政策的动态评估机制

    《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应当适时研究和评估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效果,对不再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优惠政策,及时报请国务院予以调整完善。”

    • 这是《增值税法》未提及的 “优惠退出机制”,避免优惠政策 “长期固化”(如部分过时的行业补贴),确保税制与高质量发展适配。

03

出口退(免)税的 “全流程操作细化”

《增值税法》仅原则性规定 “出口货物 / 跨境服务适用零税率,需申报退(免)税”,《实施条例》用 5 个条款(第四十七至第五十一条)细化操作规则,均为新增内容:

1.退(免)税计算方法明确

区分 “免抵退税”(出口环节免税,进项抵减内销税额后余额退还)和 “免退税”(出口环节免税,进项直接退还),明确适用场景(如生产企业 vs 外贸企业)。

2.逾期申报的后果界定

规定 “逾期未申报退(免)税的,视同向境内销售缴纳增值税”,解决此前 “逾期处理模糊” 的问题。

3.委托出口的责任划分

明确 “委托方需办理代理出口手续,否则由发货人缴税”,避免委托方与受托方的责任纠纷。

4.放弃退(免)税的规则

规定 “放弃退(免)税后 36 个月内不得再适用”,且需区分 “放弃退(免)税” 与 “放弃免税” 的不同后果。

04

反避税条款的 “具体适用场景”

《增值税法》未提及 “反避税” 规则,《实施条例》新增第五十三条,明确针对 “不合理商业目的” 的调整权:“纳税人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提前退税、多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调整。”

  • 该条款覆盖两类避税行为:一是 “少缴 / 迟缴”(如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利润、拆分销售额规避一般纳税人标准);二是 “多退 / 提前退”(如虚假出口骗退税、人为调整出口时间提前退税),为税务机关打击增值税避税提供明确依据。

05

免税项目的 “具体标准界定”

《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列举了免税项目(如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但未明确 “具体范围”;《实施条例》用多个条款细化,避免执行争议:

1.农业免税的范围

《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农业生产者,是指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如明确 “初级农产品” 不包括深加工产品,避免企业将加工后的农产品混入免税范围)。

2.医疗服务免税的排除

《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不包括营利性美容医疗机构。”(明确美容机构提供的非医疗服务不享受免税,解决此前 “医美是否免税” 的争议)。

3.文化场所免税的限定

《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纪念馆、博物馆等举办文化活动的免税收入,是指第一道门票收入。”(排除 “二次消费” 收入,如博物馆内文创销售、讲解服务等不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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