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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强检计量器具使用单位、个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规定,为加强对强制计量器具的管理,保证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等方面使用的强检计量器具的准确可靠,维护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保护人民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促进我县经济和社会健康和谐发展,我局再次公告各相关单位、个人对在用强检计量器具进行备案、周期检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制检定范围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列入《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且监管方式V(强制检定)和P+V(型式批准+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文件要求,自2017年4月1日起,停止强制检定收费。
二、手续办理
属于上述强制检定计量器具范围的,请于计量器具检定有效期前1个月登录南充市计量测试研究院官网(http://www.ncjls.org.cn/)或南充计量信息综合管理平台(http://m.ncjls.org.cn:8080/nc/app/login)申请强检计量器具备案,由行政监管部门指定检定机构免费检定。
三、法律责任
送检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界定的主体责任。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送检单位或者个人应根据其使用的工作计量器具种类及现场用途,正确界定工作计量器具的属性,并对提供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其他要求
按照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计委、财政部 <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的通知》(川价费〔2003〕177号)文件第三点内容:“根据实际需要实施现场检定的,被检定单位应提供满足检定所需要的场所、环境条件、交通运输工具、辅助人员等相关条件,并负担检定人员的差旅费、检定设备运输费、运输保险费及其它支出的有关费用(双方可签定相关协议)。”各被检单位应配合指定计量检定机构的工作,提供交通运输工具、辅助人员、检定用场地等必要的检定条件,被检单位应对运输、检定过程的安全事宜负责,积极协调检定现场工作,以便检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咨询电话:0817-5599197(南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计量股)。
附:
1、《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
2、《南充市强制检定仪器备案流程》
南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13日
来源:南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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