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参考》第 1660 号案例聚焦故意伤害罪的因果关系认定,明确了 “介入因素对因果关系的影响”“被害人家属不规范送医的责任划分”,破解了 “家属消极送医能否阻断伤害行为与死亡结果因果关系” 的实践争议,为类似伤害致死案件提供了权威指引。
核心争议
被害人家属因经济条件限制实施不规范送医,是否阻断故意伤害行为与死亡结果的刑法因果关系
1.案由
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2.案号
第 1660 号 张某甲故意伤害案 —— 在伤害致人死亡案件中,被害人家属的不规范送医治疗行为是否阻断伤害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3.基本案情
张某甲与张某乙饮酒后发生斗殴,张某甲用拳脚及簸箕殴打张某乙头颈部,致其昏迷。张某乙家属因挂号未果、经济困难,多次转院治疗,后张某乙因弥漫性轴索损伤继发感染死亡。辩护方辩称家属不规范送医阻断因果关系,张某甲不应对死亡结果负责。法院认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判处无期徒刑。
4.裁判核心观点
因果关系认定:伤害行为具有致被害人死亡的高度现实危险,家属送医行为(即使不规范)属通常介入因素,未阻断刑法因果关系。
介入因素评价:家属因经济条件限制选择现有医疗资源,不属异常介入,不能苛求家属不惜代价提供最优医疗。
责任划分:被告人的伤害行为是死亡结果的根本原因,家属送医行为对结果的作用力极小,不减轻被告人责任。
5.案例解读与实务要点
核心裁判规则
本案确立 “伤害行为具有高度致死危险 + 介入因素通常性 = 因果关系成立” 的规则,明确伤害致死案件中介入因素的审查标准。
深入解读与辩护要点
因果关系的抗辩:提交被害人伤情鉴定,主张伤害行为未达致死程度,死亡主要因医疗延误、治疗不当导致,阻断因果关系。
被害人过错的主张:提供张某乙先挑衅、殴打被告人的证据,主张被害人存在过错,减轻被告人责任。
主观故意的否定:辩称无伤害致死的故意,仅具有伤害故意,应对重伤结果负责,而非死亡结果。
法律支持提示
故意伤害致死案件中,因果关系与主观故意的认定直接影响量刑,需重点固定伤情鉴定、送医记录、斗殴起因证据等。此类案件的辩护关键在于拆解因果关系链条、区分故意层级,有伤害犯罪辩护经验的律师可精准把握责任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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