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企业滥用非法证据诉讼及庭审笔录篡改乱象的通报函

抄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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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监察委员会

一、通报事由

本人康强,现就多起国有企业在诉讼中滥用非法证据、司法机关存在庭审笔录篡改等破坏司法诚信的突出问题进行通报。涉案主体包括众诚汽车保险湖北分公司、东吴服务产业集团、武汉大学人民医院等国有企业,相关案件经三级法院审理,已出现判决矛盾、证据造假、裁决隐匿、庭审笔录篡改等严重乱象。此类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信访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若任其蔓延,将严重侵蚀法治根基,损害司法公信力,恳请各相关机关依法监督处置。

二、核心事实与案号佐证

(一)国企持假证诉讼,证据合法性形同虚设

1. 众诚汽车保险湖北分公司在(2025)鄂0192民初8486号案件中,仅凭一份“无资质、无签名、无编号”的非法司法鉴定索要免赔,而东湖法院此前委托的鉴定已被武汉市司法鉴定中心以“技术原因无法鉴定挫伤”为由驳回,涉案非法证据至今未被依法排除。

2. 武汉大学人民医院法务代表王昌建起草的非法证据,被武昌区法院直接写入(2024)鄂0106民初15087号一审判决书,承办法官王奎未履行证据核查义务,仅凭该漏洞百出的材料认定“相关言论不构成侵权”;医院在诉讼中先甩锅武昌区卫生健康局称“不清楚情况”,后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鄂01民终2010号二审中当庭承认证据系单位讨论通过,前后矛盾,公然践踏诉讼诚信。

(二)庭审笔录遭公然篡改,司法程序公正性荡然无存

1. 武昌区法院在(2024)鄂0106民初15087号案件审理中,存在公然篡改庭审笔录的行为。庭审中武汉大学人民医院明确承认涉案证据相关事宜系单位内部讨论决定,然笔录中却被篡改为“武汉大学人民医院不清楚、不了解相关情况”,刻意歪曲案件事实,为非法证据的采信铺路。

2.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5)鄂01民终2010号案件二审过程中,亦存在庭审笔录关键内容篡改问题。本人当庭提交的关于武昌区卫生健康局拒绝移交医院非法证据的相关录音线索,未被完整记录,反而删减关键表述,导致笔录内容与庭审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剥夺了本人的举证权利与案件事实的完整呈现权。

(三)三级法院判决乱象,司法公正受严重挑战

1. 武昌区法院(2024)鄂0106民初15087号一审认定“存在医闹”,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鄂01民终2010号二审却推翻该认定,援引省会文件佐证“无医闹事实”;一审指控“扩大伤情”,二审全盘否定,两份判决对核心事实认定南辕北辙,违背司法一致性原则。

2.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鄂民再6171号再审判决,在已知案涉司法鉴定为非法、且存在庭审笔录篡改的情况下,仍驳回再审申请,且该裁决未按规定在裁判文书网公开,存在刻意隐匿嫌疑,违反“以公开促公正”的司法理念。

(四)当事人权利被剥夺,救济渠道严重受阻

东湖法院(2025)鄂0192民初8486号案件的关键证据,以“仅省高院可调取”为由拒绝提供给当事人,剥夺本人依法享有的证据知情权与质证权;武昌区法院(2025)鄂0106民初24007号案件无故不予立案,违背《信访工作条例》关于保障当事人申诉权利的相关规定,导致维权之路举步维艰。

三、问题本质与危害

国有企业作为国家出资设立的市场主体,本应带头遵法守法,却利用自身资源优势,将非法证据作为诉讼“利器”;司法机关本应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却出现庭审笔录篡改等程序性违法问题,其行为比普通主体违法更具危害性:一是违反《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严惩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问题的通知》中“严禁公职人员滥用职权破坏公平竞争秩序”的要求,破坏市场法治环境;二是规避证据合法性审查义务,违反司法机关对证据核查、庭审记录的法定职责,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非法证据排除、庭审程序规范化的刚性规定背道而驰;三是动摇公众对司法的信仰,若此类行为形成常态,将导致法律诚信崩塌,损害党和政府公信力。

四、诉求与建议

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及相关法律规定,恳请各抄送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1. 最高人民法院:牵头建立国有企业诉讼证据强制核验制度,强制接入技术查伪系统,对未履行核查职责导致非法证据入卷的,追究相关审判人员责任;彻查(2024)鄂0106民初15087号、(2025)鄂01民终2010号案件庭审笔录篡改问题,对相关责任人严肃追责;要求(2025)鄂民再6171号再审裁决依法公开,对涉案非法证据启动再审审查。

2.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涉案国有企业滥用非法证据的行为启动公益诉讼调查,对法院审理中的证据审查违法、庭审笔录篡改等程序性违法问题提出检察建议,依据《关于对检察机关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纠正、记录、通报及责任追究的规定》,对相关违法办案行为予以通报追责。

3.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严查涉案案件中可能存在的司法人员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篡改庭审笔录等违纪违法问题,深挖国有企业与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之间的利益勾结线索,对构成违纪违法的依法严肃处理,斩断非法证据诉讼利益链。

本人愿提供全部证据材料(含庭审录音、笔录比对件等)配合调查,联系方式:[手机号]、[电子邮箱]。如属贵机关职权范围以外,请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有权处理机关,并抄送本人。

通报人:康强

日期:[年月日]

附件:1. 涉案案件判决书复印件 2. 非法证据材料清单 3. 庭审录音及笔录比对件 4. 证据查伪说明(档号:2026011501-04)

需要我帮你整理庭审笔录篡改的比对说明,把笔录原文和你留存的庭审实际情况做逐条对照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