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寂静家中的悲剧与各执一词的死因
被保险人是一位年逾七旬的独居老人,陈老先生(化名)。其子女为其购买了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某日,陈老先生的子女多日联系父亲未果,赶至其住所,发现老人已倒卧在卫生间门口,不幸离世。家属立即报警。
公安机关出警后进行现场勘查,并出具了《非正常死亡情况说明》。该说明记载了几个关键事实:1. 现场门窗完好,无撬动痕迹,排除他人非法侵入;2. 卫生间地面有未干水渍,老人所穿拖鞋鞋底湿滑;3. 尸体倒卧位置旁有轻微碰撞痕迹,其头部枕部有一处符合与地面接触形成的皮下血肿;4. 现场无打斗、挣扎迹象。公安机关综合现场情况,给出“符合意外摔倒致颅脑损伤死亡特征”的倾向性意见,但因家属基于传统观念拒绝进行尸体解剖,故未出具确定死因的法医鉴定书。
料理完后事,陈老先生的子女凭借该份《情况说明》及死亡证明,向保险公司申请意外身故理赔。保险公司调查后出具《拒赔通知书》。拒赔理由称:公安机关的材料仅为“倾向性意见”,并非最终死因鉴定。陈老先生年事已高,不排除其因突发心脑血管疾病(如心肌梗塞、脑溢血)导致晕厥倒地后死亡的可能性,即死亡原因可能为“猝死”(疾病)。由于家属拒绝尸检,导致无法从医学上绝对排除疾病死因,因此事故性质“无法认定为意外”,不属于保险责任。
争议焦点:在“意外”与“疾病”死因可能性并存且无法通过技术手段绝对排除一方时,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与证明标准应如何适用?
本案的争议已从单纯的事实认定,上升为证据法层面的核心问题:在受益人已提供指向“意外”的初步证据链后,是必须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绝对确定标准,还是只需证明“意外死因的可能性明显高于疾病”即可?当保险公司提出相反假设时,谁应承担最终的举证责任?
保险公司采用了常见的“提出合理怀疑即可免责”的策略,试图将诉讼中近乎不可能的举证负担(证明绝对非疾病)强加给受益人。
君审律所律师洞悉了保险公司的逻辑漏洞,从民事诉讼法理和保险法实践出发,构建了层次分明的抗辩体系:
- 完成初步举证:构建完整的意外推断链条。律师指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受益人已完成了其初步举证责任。家属提供的公安机关《情况说明》是具有公信力的官方文书,其记载的“地面水渍”、“湿滑拖鞋”、“头部损伤与现场吻合”、“排除他杀”等事实,共同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符合生活经验与逻辑的推断链条:老人因卫生间地面湿滑而意外摔倒,头部撞击地面导致致命损伤。这一链条清晰满足了意外伤害“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特征。
- 转移举证责任:反驳主张需有证据支撑。在受益人已提供优势证据证明意外可能性的情况下,举证责任发生转移。如果保险公司主张死亡属于免责的“疾病”范畴,则必须对其抗辩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在本案中,保险公司仅提出了“不排除疾病可能”的理论推测,但并未提供任何一项实质性证据来支持该推测,例如:陈老先生生前的相关疾病病历、急救病历中关于疾病症状的记载、或目击者关于其发病过程的证言。仅凭“年老”这一背景因素进行猜测,无法在法律上构成有效抗辩。
- 阐明“未尸检”不等于“举证不能”。律师强调,尸体解剖并非确定死因的唯一途径,更非法律强加给受益人的义务。家属拒绝尸检是其合法权利,且符合社会人伦常情。判断死因应综合全案证据进行认定。在本案中,即使没有尸检报告,现有证据的证明力已足够强大。保险公司以“未尸检”为由拒赔,实质上是企图将自身应承担的、通过其他方式调查取证的责任,转化为受益人必须同意的强制性程序要求,于法无据。
- 紧扣“高度盖然性”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律师向法庭明确,本案系民事诉讼,其证明标准为“高度盖然性”,即“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远大于不存在的可能性”即可。将现场物证、伤情特征、公安机关意见与生活经验相结合,陈老先生因意外滑倒致死这一事实的可能性,已远远高于其毫无征兆地突发某种特定致命疾病并恰好摔倒在湿滑地面的可能性。前者是常见的生活意外,后者是多重小概率事件的巧合。因此,应认定“意外死因”已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诉讼过程与法院判决
在秦皇岛市法院的庭审中,君审律所律师以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为核心证据,辅以现场照片、死亡医学证明等,构建了牢固的证据体系。律师的论述重点并非纠缠于无法实现的“绝对排除疾病”,而是牢牢抓住“证据优势对比”和“举证责任分配”两个法律基点,论证受益人已完成证明义务,而保险公司的反驳纯属无据猜测。
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意见,作出了清晰的判决:
- 法院认为,陈老先生家属提供的证据,已能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其身故符合意外伤害的特征,完成了对保险事故发生的初步举证责任。
- 保险公司主张陈老先生系疾病身故,但未能提供任何有效证据予以证实,其主张仅停留在可能性推测层面,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 综合全案证据,陈老先生因意外事故导致死亡的可能性具有高度盖然性,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 保险公司以死因未经尸检最终确认为由拒绝赔付,理由不能成立。
因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陈老先生的受益人支付意外身故保险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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