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刘梦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系朋友关系。2023年5月,王某以李某未偿还2022年10月的10万元借款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还本付息,并提交了一张落款日期为2022年10月的《借据》,载明“今借到王某现金10万元,月利率1%,于2023年4月还清”,落款处有李某签名。
被告李某辩称,案涉《借据》系其在醉酒状态下应王某要求签署,双方实际并未发生借款交付,王某从未向其支付过10万元款项。庭审中,王某称借款系现金交付,交付地点为其家中,但无法提供取款记录、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佐证;李某则申请证人张某出庭作证,张某陈述曾在王某家见到二人饮酒,后王某拿出借据让李某签字。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间借贷合同系实践性合同,出借人主张借贷关系成立,需同时举证证明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两个要件。本案中,原告王某虽提交了《借据》证明借贷合意,但对于10万元现金交付的事实,仅能口头陈述,无取款凭证、交付时的见证人、聊天记录等证据予以佐证,且被告李某抗辩借贷事实未实际发生并提供了证人证言。
结合双方系朋友关系、借款金额较大、现金交付缺乏合理性等因素,法院认定王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款项已实际交付,其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王某承担。
【律师说法】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人的举证责任边界,以及举证不能时的法律后果。
1.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需满足“借贷合意+款项交付”双重要件,二者缺一不可。借据、借条等债权凭证仅能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不能直接推定款项已实际交付,尤其是大额现金借款,法院会对交付事实进行严格审查。
2.出借人主张现金交付的,应提供取款记录、交付时的证人证言、双方后续的催款记录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案中,王某仅持有借据,无其他证据佐证交付事实,其主张自然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3.借款人抗辩借贷事实未发生时,需提供初步证据动摇法官的内心确信,如本案中李某申请的证人证言,已足以让法院对款项交付的真实性产生合理怀疑,此时举证责任再次转移给出借人,出借人需进一步举证,否则将败诉。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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