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法官亲笔签字的产权档案;苏州居民郭先生向媒体反映,其与一处房产相关的权益纠纷,历经多轮诉讼,时间跨度长达二十年。郭先生认为,在部分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存在程序与实体上的疑问,并提供了大量法律文书作为依据。2025年,因郭先生向相关巡视单位举报,苏州吴中法院通知约谈,他于11月7日依约申诉,直指法官孙某某涉嫌程序不合规、同案不同判、隐瞒证据等行为。然而,自2004年3月吴中法院董院长明确释明“法官向当事人提供证据后又隐瞒,确凿不合规”后,孙某某非但未被追责,反而从助审员晋升至副院长。

多份裁判文书确认,苏州吴中区商贸城6区20幢302室系郭先生向开发商杨某某所购;被告潘某某亦在(2004)1394号庭审中承认,302室确系郭先生向杨某某购买,但又称郭先生购房是为赠与自己,但至今却未见任何赠与合同,且消费者2000年购房,不可能1998年没购房就能逼迫开发商提前2年赠与他人,明显有违常理!(2009)1294号裁判已认定,潘某某所述“赠与”事宜并不成立。依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潘某某“捏造赠与”反而佐证郭先生是302室所有权人,否则赠与无从谈起。据此,(2004)1394号案件中原告并非举证不足而是举证充分,原告核心诉求已属“无瑕疵成立”!既然“裁判确认”与“被告承认”均高度吻合原告诉求,原告依法不再赘述。

(部分被驱逐证人当年向法院的举报,当事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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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前提:开发商承诺新房过户因其突亡,合同购房人遭双重不可抗力

苏州中院(2003)239号裁判明确“众所周知,杨某某因夫妻矛盾将产权虚假登记他人名下”。据此,郭先生作为2000年的购房消费者无法干预此前开发商杨某某1998年的虚假登记行为,构成首个不可抗力。

2001年杨某某遇车祸身亡,其遗孀张某成2004年告知郭先生“土地分割证”已获批。郭先生凭402室房产证获402室分割证(登记在伍某名下无纠纷),凭302室房产证张某成却对302室分割证出具“未见说明”,致开发商承诺的两套过户,因302室证件不全至今无法过户郭先生名下,构成第二个不可抗力。

(部分被驱逐证人当年向法院的举报,当事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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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症结:承办法官索贿未果后的不公裁判

杨某某已故后,潘某某伺机觊觎房产。2002年6月,其委托薛某、蒯某向郭先生夫妻回购302室遭拒;7月,便以房产证遗失为由恶意挂失,挂失发票可予佐证。

2004年诉讼前,潘某某报警谎称不认识郭先生夫妻,声称302室自己所购,警方核实情况后质询其为何杨某某在世时不报警?同年12月3日,郭先生愤而反向警方报案,警方建议通过诉讼解决。(2004)1394号由孙某某独任审理,此前他已审理764号等20余起同类确权案,熟知关联案评判。其1394号案前向原告提供764号、352号涉原告权属证据的两份档案后,郭先生称,其曾就法官孙某某在案件审理中的行为,向有关部门进行过反映。

其一,同案不同判:764号案中,张某成提供杨某某记载“20幢302郭先生”间接证据,便胜诉获得廖某成名下“20幢502”等6套房产(含一套已过户他人);而1394号案中,郭先生提供的杨某某记载与764号张某成提供的记载完全相同,且该记载还有孙某某签字确认,无可争议系郭先生直接证据,郭先生认为,两案在证据类型相似的情况下出现了不同的判决结果,对此存在疑问。其二,同案不同法:两案有相同18项固化法律事实,764号案适用《民法通则》《继承法》,而1394号案却无视合同买卖关系,以“直接证据举证不足”为由适用《证据规定》第2条,颠倒“买卖优先继承追偿”的法定顺位。其三,同案矛盾判:两案均由孙某某对杨某某“欺诈办证”职权调查,却出现“廖某成失房、潘某某保房”的相反结果,潘某某更有恶意挂失、回购遭拒等不当行为仍获支持,裁判矛盾至极!

原民庭庭长王某男2009年翻查工作笔记后告知郭先生,2005年其曾找孙某某谈话,质问“1394号为何不汇报讨论”?孙某某案前向原告提供签字证据后态度剧变,原因有二:一是提供签字证据后索贿遭拒恼羞成怒;二是受张某成送汽车行贿胁迫。已有生效裁判表明,孙某某在764号(廖某成名下6套)、351号(伍某名下10套)、352号(沈某秋名下14套)等案中曾协助张某成胜诉他人名下百套房产。2002年9月13日孙某某谈话笔录可佐证:其以谈话名义竟先将法院调查结果告知谈话对象张某成,严重违反司法谈话规范。张某成之所以能胁迫孙某某,除握有送车行贿把柄外,系其当年孤儿寡母无依无靠,不得不协助同住301室的遗产清理人、侄女婿王某夫妻恶意侵吞“空买”302室,同时可凭空获取潘某某给予的1万元。

20年权益维护困境:多部门不作为与再审程序空转

原告所有证据均经裁判确认真实性并形成完整证据链,但郭先生20年的权益维护之路却深陷司法不作为、程序空转的困境。

一是吴中法院肖庭长确认以“不当得利案由”立案,并出具三份司法传票,却未推进“案由”后续程序;二是2016年吴中公安因被告涉嫌伪证犯罪发函吴中法院,商谈司法移送事宜未获推进;三是2018年肖庭长再次与郭先生商谈司法移送公安事宜,最终仍无进展;四是2023年姑苏法院、2025年吴中法院均给出起诉/再审建议,但郭先生提交材料后,程序至今空转。

王某夫妻与自称“受赠人”的潘某某存在买卖交易,却向无买卖关系的郭先生三次重复起诉,既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又违背立案四要素程序。如今,郭先生夫妻向王某夫妻的叔父杨某某合同购买并合法居住10年的房屋,已于2009年被强执迁让给王某夫妻,市值损失超百万元。20年来,郭先生维权支出及向王某夫妻支付的房租赔偿合计超30万元,承受着巨额经济损失与精神煎熬。

郭先生提出的主要诉求包括:追责不公裁判,还合法购房人公道

郭先生期望上级相关部门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介入,依法追责孙某某索贿、隐瞒证据、驱逐证人、合伙伪造笔迹等不合规行为;撤销潘某某、王某贵恶意“买空卖空”交易,查处伪证、偷盗证件、恶意侵吞他人房产等不当得利行为;重启1394号再审或以2023年苏州自归局档案新证据予以立案程序;落实公安函,推进司法移送程序。

依法裁判是法治的最后防线,司法不公不仅让一个家庭蒙冤20年,更严重损害法治信誉与公众法律信仰。唯有彻查司法队伍中的害群之马、完善监督机制、整治不作为乱象、健全同类案件检索库,才能杜绝“同案不同判”,重塑司法权威。

诉求焦点——固化逝者杨某某建筑的房屋,是以“虚假登记”确权?还是以“出资购买”确权?若764等案能再审纠错,依据1394案采“登记对抗主义”确权,将1998年杨某某登记廖某成等三人名下的30套房屋,恢复原状确权归还他们。郭先生承诺——虽有1394号认定“争议之系郭先生向杨某某购买”事实;更有(2006)255号、(2009)1294号、(2011)229号多案认定“杨某某生前与郭先生就302室交易已完成”等事实,但只要同事同判,从此不再申诉并自愿承受百万损失!

(以上内容均基于当事人诉求及公开案件材料整理呈现,相关争议与事实细节有当事人持有的62款裁判证据链佐证;当事人更备有详情书面材料,所有证据均涉法院防伪条纹,可随时提供相关部门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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