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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京平人凝心聚力、笃行实干,以专业素养筑牢拆迁维权办案根基,以一场场胜诉硬核实绩,回应社会各界的关注与广大客户的信任。为进一步接受客户检验与社会监督,凝练拆迁维权领域的典型经验、发挥精品案例的指导价值,京平律所开展2025年度京平十大案例评选活动

历经半个月严格筛选与初选,60个优秀胜诉维权案例成功突围、正式入围!现全网开启投票通道,诚邀您为心目中最具典型性、指导性的拆迁维权案例投出宝贵一票,最终将选出10个年度标杆案例

【投票指引】.

  • 前30个案例【必须】至少选择1个后29个案例也【必须】至少选择1个,就可以参与投票啦~
  • 本次投票将从60个入围胜诉案例中,选出10个最具典型性、指导性案例;

  • 在文末,可根据案例序号或名称参与投票,选择方式为多选;

  • 投票截止时间:2026年1月16日12:00,快来pick你心中的年度标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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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2025胜诉模范案例——

国务院撤销省级政府征地批复及行政复议决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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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律师:王志伟、顾冬庆

地域: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简介:广东省广州市某区某街道某村村民的宅基地及承包地被相关项目征收占用,土地正在如火如荼的建设,但村民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宜一直未圆满解决。律师介入后,通过调查取证获取征地批文,然后对征地批文向省政府提出复议请求撤销,省政府认为征地批复存在未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未与拟征收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未依法落实征地补偿款和社会保障费用等问题存在,但考虑相关项目已经开工建设,以“公共利益为由”只确认征地批复违法,没有撤销,等于保留征地批复的效力。村民及律师遂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最终国务院裁决认为虽然相关项目已经开工建设,但未能提供项目的用地及相关建设规划、许可方面的证据材料,涉嫌违法用地,不能认定符合公共利益,据此撤销了省政府作出的征地批文及行政复议决定。

推荐理由:实务中,针对征地批复的复议及裁决即便存在违法之处,顶多就是确认违法不撤销,仍保留征地批复的效力。但对于国务院撤销征地批复及行政复议决定的案例在司法实践中确属罕见,对委托人的争议解决创造了极好谈判契机。同时通过国务院的裁决内容看,在以后的征地批复行政复议案件中,尽可能的调查土地征收后相关建设项目用地、规划等方面的合法性作为阻却公共利益的事由,不给复议机关以公共利益为由只确认违法不撤销的由头。

1、王某诉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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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律师:库纳鑫、库建辉

地域: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简介:当事人王女士在贵州省贵阳某县拥有两幢自建房屋,面积均超1000平方米。自2020年起,因当地棚户区改造项目,其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其中一幢有证房屋经本所律师代理,通过系列诉讼(确认征收决定违法、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等),最终于2023年与征收方达成补偿协议,获得远高于初始标准的安置住宅及商铺共计13套,维权取得显著成果。

对于另一幢因历史原因未办理产权登记(无证)的房屋,当地县政府在征收过程中坚持以“违法建筑”论处,仅愿给予极低的每平方米800元补贴,并最终由开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1年4月28日实施了强制拆除。当事人就该强拆行为及后续赔偿问题委托本所律师继续维权。

推荐理由: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对“历史遗留无证房屋”权益保护具有典范意义。本案清晰地诠释了对于因特定历史原因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房屋,不能简单等同于违法建筑一概不予补偿或赔偿。法院采纳了“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参照征收补偿标准进行赔偿,为同类案件处理提供了重要参考,体现了司法对公民合法财产权的实质保护。

其次,本案的高额赔偿结果,亦是京平律师专业化、精细化代理的成果展示。本案胜诉的关键,经事后复盘,在于律师团队前瞻性的证据保全工作、对赔偿计算标准的精准把握以及对同类生效判例的有效运用。这充分展现了京平律师在复杂行政赔偿案件中,综合运用诉讼策略、证据规则和裁判规则,最大化维护当事人权益的专业能力。

2、河北保定王某寻衅滋事无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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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律师:库纳鑫

地域:河北保定

案件简介:被不起诉人王某因对河北省保定市某区政府对其宅基地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不满,于2023年6月至10月间多次赴国家信访局信访。当地政府部门在劝返过程中,双方矛盾未能化解。2023年8月,王某在拆迁工地损坏两块围挡(经鉴定价值650元)。随后,区公安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其立案侦查,并于2023年10月刑事拘留、逮捕。区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0月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于2025年4月作出有罪判决。王某不服,提出上诉。后经辩护本案以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在重审过程当中,经律师辩护,提出非法证据排除主张,并搜集提交有效证据,佐证被告人不存在无事生非的寻衅滋事故意,经发回检察院退补,检察院最终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主动撤回起诉,法院裁定准许,当事人最终获得无罪结果。

推荐理由: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当前司法实践中,因拆迁维权引发的“寻衅滋事罪”指控无罪辩护难度极大,成功案例极少。本案通过“程序辩护+增量辩护”的组合策略,不仅成功洗刷当事人冤屈,更为此类行政纠纷与刑事风险交叉的复杂案件提供了极具参考价值的辩护范本,彰显了京平律师在行政法与刑事法交叉领域的精深专业能力和攻坚克难水平。

其次,本案案件结果彻底化解了当事人的刑事风险,维护了其合法权益,为其后续争取行政补偿或赔偿奠定了坚实基础。当事人对办案结果高度满意,对辩护律师的专业、坚韧与担当给予了高度赞誉,极大增强了其对京平律师事务所的信任与认可,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3、建新拆旧涉及的限期拆除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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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律师:陈婉枫

地域:北京大兴

案件简介:北京大兴当事人违建限期拆除决定案,镇政府称“建新未拆旧”的行为违反“一户一宅”规定,要求拆除。

这处要拆除的房屋系1980年建成,2007年当地村里确实存在拆旧建新政策,委托人家因建新房时村委会阻挠,比邻居少建两公分,认为影响风水,所以老房一直没拆。本村此种旧房未拆除的不少,村委会与村民存在比较深的纠纷,村委会开会、入户要求收回老宅基地,村民都不同意,村委会因此求助镇政府以违建的形式进行拆除。

建新拆旧是否能成为违建拆除的根据,一户一宅是否适用违建拆除。

一审法院判决撤销镇政府作出的违建限期拆除决定,镇政府未上诉。委托人特送锦旗表示感谢。

推荐理由:当事人面临行政机关前来勘察时的表现,淡定从容。行政机关无法测绘房屋具体面积等基本事实,主要证据未经权利人签字,程序必然违法。建新拆旧不能成为行政机关肆意作出限期拆除决定的理由,无证房屋也不能一律简单以无证为由当成违章建筑进行拆除,要充分考虑历史遗留因素和老百姓的信赖保护利益。

4、政府突发遏制耕地流出政策下的强推土地及地上物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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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律师:陈婉枫

地域:云南普洱市

案件简介:2023年,云南某市下发坚决遏制耕地流出通知,要求严查乱占耕地等违规行为。委托人2018年租赁50亩土地种植的桉树被认定成乱占基本农田,被要求清理并被强制清除。委托人诉讼,一审确认镇强拆违法,但认为无合法权益受损不予赔偿,二审委托人本所,法院改判镇、国土局强拆违法,并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与委托人各自承担50%,判赔偿委托人主张的一半损失84500元。

是否占用基本农田、耕地种树,是否应得到赔偿,赔偿数额多少。

一审法院仅判决违法,二审改为委托本所,改判承担赔偿责任。

推荐理由:上级政府政策往往会成为下级机关违法行政的导火索,为完成目标存在违法强制强拆等措施。本案中行政机关以占用基本农田为由强清,经过证据、法律的充分辩论,法院认定行政机关对基本农田并未有设置明显标识存在过错,最终法院认定行政机关应承担赔偿责任。

老百姓面对行政机关执法,最重要的不是赔偿多少,而是要个态度,即便赔偿几千,也说明自己是对的政府存在过错,执法人员态度往往是老百姓坚持打官司的原因,本案给了委托人一个说法。

5、承包的养殖场遇征收被强拆,8年后主张停业损失补助费,法院判决政府具体补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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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律师:陈婉枫、刘伟

地域:北京平谷

案件简介:北京平谷当事人,承包村委会养殖场1158平养殖场,自己自建102平,承包期间遇征收,未谈妥补偿,2017年全部被强拆。找政府要补偿,政府以强拆期满为由不补,同村人承包村委会的养殖场均拿到停业损失补助费每平米600元。

承包养殖场面积未评估、村委会不配合、无具体征地文件、镇政府称不在原拆迁范围属于待拆迁范围。

要求镇政府补偿并明确补偿明细,后诉讼法院首次判镇政府答复,镇政府仅赔偿自建部分补偿款62万余元,起诉法院判决撤销镇政府答复和区政府复议决定,赔偿委托人自建和承包部分养殖场损失、利息等共141万余元。

推荐理由:一、拆迁补偿法律关系形成于承包合同期限内,并不会因之后承包合同期限届满而消灭,行政机关应当对承包人进行补偿。这也是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裁判观点,该案实际支持了律师提供的案例库案例。

二、法院作出给付判决,司法程序不会一直空转。

6、征收中的无证违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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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律师:陈婉枫、刘丽薇

地域:浙江金华

案件简介:浙江金华委托人养殖场遇征收,未签协议并认定违建,该养殖场系2008年左右建设,建设原因也系政府征收,政府给划地重建,但未及时给办证,现再次征收以无证违建之名进行拆除。

养殖场所占土地无手续无证。

因养殖场被强拆,法院判决确认镇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

推荐理由:征收中以拆违促拆迁是常用方式,尤其养殖场等厂房类建筑,违建撤销对当事人心里会有积极的影响。本案违建撤销的认定可以给同类案一定参考。

7、以征收决定规避省级以上政府征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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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律师:陈婉枫、刘丽薇

地域:云南

案件简介:云南委托人集体土地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市政府直接作出征收决定,征收范围即包括国有土地也包括集体土地,并以此作出补偿决定。

绝大部分被征收人已经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一审法院判决确认整个征收决定违法,二审以大部分人已经签订协议违约改判确认征收决定对委托人集体土地房屋进行征收违法。

推荐理由:国有土地、集体土地征收程序不可混淆,行政机关不能通过规避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地审批权限来达到快速征收的目的,否则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程序将成为空谈,农村农民的合法权益将更不能得到切实保障。

8、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中评估复核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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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律师:陈婉枫、辛成、肖广影

地域:河北定州

案件简介:河北定州委托人集体土地房屋,有部分用于商业门面经营,市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前进行评估,委托人提出复核,在复核期间市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评复核、鉴定程序没有详细规定。

法院判决撤销市政府补偿决定。

推荐理由:集体土地房屋征收现也多有评估,但很多机关以无规定集体土地房屋复核、鉴定程序为由不予复核鉴定,该案撤销原因之一正是在复核期间作出补偿决定未保障复核权,法院认定虽然集体土地征收对评估程序没有明确法律规定,但基于程序正当原则,应充分保障被征收人复核、申请鉴定的权利。同时涉及经营门面认定原则被告未提供证据,无法保障补偿公平合理,因此撤销补偿决定。

9、街道办无权对集体土地房屋作补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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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律师:陈婉枫、朱月华

地域:陕西西安

案件简介:陕西西安委托集体土地房屋被征收,街道办直接下达征收补偿决定。

高铁项目建设,当地影响比较大。

法院认定街道办超越职权,判决撤销街道办作出的补偿决定。

推荐理由: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多是街道或镇政府组织协谈工作,甚至后续直接作出补偿决定,有些委托人不了解情况,一旦收到此种文件要么不重视、要么心里压力极大。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有权主体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街道办作出属于明显超越职权,法院生效判决给本所同类委托人一定的信心。

10、征收中设置围挡客观上迫使搬迁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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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律师:陈婉枫、刘丽薇

地域:安徽合肥

案件简介:安徽合肥委托人集体土地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房屋出租收取租金,关于补偿与拆迁方存在差距,街道办在周围设置围挡,导致租户退租,出行得绕路,认为围挡属于逼迁。

绝大部分被征收人已经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街道称设置围挡是为安全考虑。

一审法院判决确认街道设置围挡行为违法,街道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推荐理由: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依法应受比例原则约束,征收中设置围挡在客观上存在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的目的,行为不合法。

在房屋未被强拆前若存在此行为,可以起诉,并申请赔偿。

11、从约683万元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约1681万元及相应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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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律师:鲁金艳、刘艳玲

地域: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简介:原告倪先生系杭州市余杭区村民,其房屋被纳入“某遗址综合保护工程”征收范围。因补偿安置协商未果,2018年1月8日,镇人民政府委托某公司强制拆除其房屋。该强拆行为后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违法。行政机关单方评估仅给约683万元,律师为倪先生提出行政赔偿申请,最终获赔1681万元及相应利息,较行政机关原数额约683万元增长近千万,实现根本性突破。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约1370万元及利息,并安置宅基地。双方上诉后,二审法院采纳律师意见,确认评估存在遗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在维持宅基地安置等判项的同时,将赔偿总额提升至约1681万元及相应利息。 最终获赔金额较行政机关原依据的数额(约683万元)增长近千万,实现根本性突破。

推荐理由:1.典型示范价值突出:本案清晰践行了违法强拆行政赔偿的“填平+惩戒”原则,判决结果显著高于原始补偿预期,对类案处理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2.律师专业作用显著:代理律师通过精准的法律适用、严谨的举证质证及有效的程序推动,主导了赔偿标准从“补偿价”向“综合赔偿价”的根本转变,展现了极高的专业水准。

12、集体土地征收中外嫁女权益与独生子女待遇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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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律师:辛成、肖广影

地域:浙江萧山

案件简介:委托人系浙江萧山人,其系家中次女,已经出嫁,但是其与其女儿均落户于娘家,在征收过程中,其与其女未纳入补偿范围,一审后法院支持了两人的安置资格,但是对于其女的独生子女的虚拟补偿安置资格未确认,二审改判支持独生子女的虚拟补偿安置资格。

确认委托人及其女儿均为安置人口,并因委托人的女儿系独生子女而增加虚拟安置人口1人。

推荐理由:被征收人所在家庭已经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对于其中未获得补偿安置的人要求获得补偿安置,应当起诉变更协议,对于其中的安置人口及安置待遇为确认之诉。第二代的多子女家庭的中第三代的独生子女资格,应当以其所处于的“小家庭”为准,而非以第二代非独生子女,或第二代的姐妹生育多子女而剥夺第三代独生子女的虚拟安置资格。

13、村民小组也属于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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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律师:辛成、肖广影

地域: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简介:委托人系河南许昌被征地农户,其所在村小组被征地农户为少数,村民小组召开会议决定将征地补偿款平均分配,委托人不服上述分配结果。

责令镇政府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二个月内对原告的申请作出处理与答复。

推荐理由:农村土地实行“三级所有”即乡、村、组三级,实践中,村民小组以及的土地所有权主体地位容易被忽视或是模糊化,在村小组作出补偿款分配方案与法律法规等不符时,村民可以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要求乡镇政府对村小组进行监督,并责令改正。

14、不予处罚决定事实认定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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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律师:辛成、肖广影

地域:贵州毕节

案件简介:委托人系贵州毕节人,年龄已经过60周岁;其楼下邻居因委托人孙子拍球噪音问题与委托人发生争执进而发生厮打,委托人经鉴定构成轻微伤,第三人未做伤情鉴定;公安以双方各执一词,案发时没有第三人直接见证为由,在案发的三年后对第三人作出了不予处罚的决定。

一审我方败诉;二审撤销一审判决,撤销公安作出的不予处罚决定书,并责令其在60日内重新作出处理。

推荐理由:办理治安案件,应从公安机关提交的证据来看其是否全面取证,认定事实是否清楚、是否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同时律师应综合分析、全盘考量;即应结合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最大限度查明委托人受伤的原因,进而确定是否存在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同时提供类似案例供法院参考。

15、检察监督程序促进问题实质解决,多方联动化解数年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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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律师:辛成、肖广影

地域:广东佛山

案件简介:委托人的身份证2013年丢失后立即申请补办,14年委托人在四家银行被冒名开卡,18年因办理购房贷款,委托人发现被冒名开卡的事实,上述四张银行卡因涉嫌电信诈骗被停用,导致委托人无法享受正常的金融服务。委托人提起民事诉讼后,仅有两家银行分别被判决赔偿委托人1万元,但四家银行“未尽到谨慎审查义务”的行为未得到相应处罚,且其未积极解决委托人被冒名开卡的问题。因金融监管总局对银行有监管并作出处罚的法定职责,以此为依据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二审、再审我方败诉;申请检察监督后,市委政法委联动法院、检察院、信访局和四家银行合力破局,最终实质化解了该案件,委托人7年的维权之路最终胜利。

推荐理由:办理履行法定职责案件,律师应提供充分的职责依据与案例支撑,并且提出实质化解纠纷的诉求,把握每一个程序的机会,推动问题的实质化解。

16、外嫁女被冒名签订放弃补偿的协议 ,同地区同类型案件促进问题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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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律师:辛成、肖广影

地域: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简介:委托人家庭签订补偿协议,但是委托人及其儿子未获得补偿,当地政府提供一份委托人弟弟代替其签名的放弃补偿的声明书,并以此为理由拒绝补偿安置委托人母子三人。

一审法院撤销市政府作出的《补偿安置决定书》,责令市政府在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委托人的安置补偿事项重新作出决定。

推荐理由:我国虽然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是类似的案例对于案件的审判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征集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的公告》要求参考入库同类案例作出裁判,以保障法律适用统一、裁判尺度统一,避免“同案不同判”。同地区的同类型案件,同一法院审理,提交类似判决,有助于实现诉求。

17、把握重点程序权利推翻案件认定事实,撤销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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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律师:辛成、肖广影

地域:天津

案件简介:委托人被公安行政处罚,处罚的原因系其在多个微信群中辱骂第三人,决定对其给予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委托人认为被认定辱骂第三人的微信号与其微信号不符,公安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认定不清、程序违法。委托起诉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

公安部门在诉讼期间自行撤销了《处罚决定书》,法院认为涉案处罚决定书存在事实不清的问题,判决确认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

推荐理由:本案中,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即手机被扣押时,未封存,且鉴定意见与处罚决定同日送达,未保障被处罚人提出重新鉴定的权利,法院最终作出的认定为“处罚决定书存在事实不清的问题”,程序违法与实体认定相互影响,最终实现诉讼目的。

18、省检察院提起最高检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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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律师:赵健、鲁金艳、董琛

地域: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简介:姜先生、王女士、刘先生、高先生系吉林长春某村的村民,因为大棚等被违法强拆委托我所维权。本案强拆确认违法后,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行政赔偿第一轮起诉撤销要求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赔偿决定。第二次赔偿决定提高了一部分,且在诉讼过程中均有和解方案。委托人对于第二次的赔偿判决不满意申请再审,抗诉。提起抗诉时省检察院采纳了代理人提出的行政赔偿的利息以及奖励属于法定的赔偿范围,向当地的高院出具再审司法建议函。但当地高院没有启动再审,2025年1月7日吉林省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了抗诉程序。

提交多次申请后,省检察院最终提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最高检察院已经沟通两次。

推荐理由:典型示范价值突出:目前行政赔偿案件中省检察院提起抗诉的基本上很少,代理多年案件唯一一起省检察院提出再审司法建议函当地高院不受理后提起最高人民检察申请的抗诉。

律师专业作用显著:代理律师在本案中做了大量的工作,违法建筑等认定等均通过诉讼程序撤销,行政赔偿二轮最终省检察院提起了最高检抗诉。

19、省政府政府批复确认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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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律师:鲁金艳

地域: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简介:姜先生系江西省上饶市某村村民,在该村有合法的房屋。凌晨两三点钟被征收部门忽悠签订了协议。协议中依据的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决定,后期才知晓补偿标准是集体土地上的标准。姜先生并没有见过集体土地上的征收文件以及征收补偿方案等,国有土地上的亦没有见过。为此通过朋友介绍找到我们维权。通过信息公开方式获取了省政府的征地批复。

江西省人民政府作出赣府复2025(xx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赣土批字〔2022〕xxx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横峰县2022年度第x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违法。

推荐理由:典型示范价值突出:省政府征地批复被确认违法的比较少,且在省政府征地批复复议过程中,复议机关组织多部门到当地组织调解。在原有的基础上补偿款提高了30万,签订的安置协议中没有约定的两处宅基地进行落实。因委托人坚持要求按国有土地上的市场价格赔偿货币没有达到调解,但最终确认了征地批复违法,为委托人争取了调解的机会。本案是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改后根据修改后的新法对于批复的前置要件的审查认定省政府的批复违法,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律师专业作用显著:代理律师通过相关证据以及对新法的研究,提出了有效的意见,亦与行政复议机关积极沟通,最终取得了胜诉的决定书。

20、经过最高院调解,20多年行政协议纠纷终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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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律师:赵健、王奇兵

地域:浙江杭州市

案件简介:2002年,浙江某航运公司(下称“航运公司”)企业改制后,持有17.23亩土地及5056.40平方米房屋,且已缴清土地开发费。2007年,因拆迁安置,该公司与杭州市某开发总指挥部签订《拆迁备忘录》,明确5-1地块3500平方米非住宅用房(出让用地)按8000元/平方米安置,8-4地块1000平方米非住宅用房(划拨用地)按6000元/平方米结算,公司按出让用地标准缴费。 后续因区政府招商及项目推进,安置地点、面积多次调整,2018年《安置终结协议》、2021年《拆迁安置补充协议》均未变更《拆迁备忘录》中“出让用地安置”核心约定。2022年3月,公司办理房屋不动产转移登记时,被告知房屋土地性质为划拨,需补缴2252万余元土地出让金,向相关指挥部主张权利遭拒后引发纠纷。最高人民法院组织两次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区政府协助航运公司按出让用地性质办理1644平方米房屋不动产权证书,退还公司616万元款项。目前,两项内容均执行到位,企业产权障碍消除,为企业挽回1670万元的经济损失。

推荐理由:此案彰显最高院行政协议纠纷审理中对“实质正义”的追求,平衡行政机关职责与相对人权益,以调解实现“案结事了”,为类似案件提供参考;同时强化行政机关履约的诚实信用原则与责任意识,对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司法实践意义与社会影响。

21、诉河南信阳某区政府补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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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律师:王奇兵

地域: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简介:黄某等三人通过继承取得某建设中心名下 37072 平方米(约 55.61 亩)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2017 年案涉土地因水库移民搬迁被纳入征收范围,区政府 2024 年作出《补偿决定书》,仅认定未开发土地 26.93 亩,按 7000 元 / 亩补偿土地,护坡按 1999 年造价 30% 补偿,补偿款共计48.3万元。黄天云等不服,诉至法院,主张 41.34 亩土地及附着物补偿,并要求利息。

河南省高院二审维持原判:撤销区政府《补偿决定书》,责令其 90 日内支付补偿款 549.565474 万元,并以该款为基数,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支付 2017 年 3 月 8 日起至实际支付日的利息,案件受理费由区政府承担。

推荐理由:本案明确国有划拨土地征收补偿需区分土地性质及标准,划拨土地也有土地价值应予以补偿,填补了同类案件补偿标准模糊的空白;强调行政机关需举证土地调查登记信息,督促其履行法定职责;保障了移民合法财产权益,为大型公益工程征地补偿提供合规范本,平衡公益与私权,具有重要司法实践与社会引导意义。

22、薛某诉某银行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胜诉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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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律师:王奇兵

地域:北京

案件简介:薛某于2009年9月与北京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集团)签订《认购协议》,认购北京朝阳区一处房屋,约定总价78万余元,后因房屋面积调整总价变为95万余元。薛某以支票付39万元首付,余款通过案外人转账,并于2023年收房、获增值税发票。2024年3月,因集团与某银行等金融借款纠纷,案涉房屋被某中院查封。薛某提执行异议被驳回后,诉至法院,一审以其未证明付超50%房款为由判其败诉,薛某上诉。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撤销一审判决,判令不得执行案涉房屋,一、二审诉讼费均由某银行承担。

推荐理由:1. 司法实践意义:明确商品房认购协议认定为正式合同的标准,为同类案件提供裁判指引;细化购房款支付举证要求,认可合理代付行为,平衡购房者与债权人权益。

2. 社会影响:保障购房者合法权益,防止开发商债务风险传导至无辜购房者,维护房地产交易秩序与社会稳定,强化“居住权优先”司法导向。

23、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与杨某等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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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律师:王奇兵

地域:北京

案件简介: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与河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河北公司”)此前存在服务合同纠纷,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沪xxxx民初xxx号民事判决,判令河北公司支付公司963,653元报酬及违约金。因河北公司未履行义务,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案号:2023沪xxxx执xxxx号),但河北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查,河北公司注册资本历经变更,现股东杨某认缴50,000万元、缪某认缴22,800万元,原股东王某曾认缴5,000万元后转让股权,且全体股东均未实际出资。公司据此申请追加杨某、缪某、王某为被执行人,法院驳回其异议后,公司提起本案诉讼。

法院判决追加杨某、缪某为(2023)沪xxxx执xx号案被执行人,分别在未出资50,000万元、22,800万元范围内对素娥公司债务未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驳回公司追加王某为被执行人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437元由公司负担1,000元,杨某、缪某共同负担12,437元,公告费由杨某、缪某共同负担。

推荐理由:本案明确了“出资期限延长+债务清偿不能”情形下股东责任认定规则,对类似案件具有指导意义:一是肯定合法延长出资期限的公示效力,平衡股东期限利益与公司治理秩序;二是区分原、现股东责任,防止不当加重原股东义务;三是在公司具备破产原因却未破产时,突破现股东出资期限利益,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为破解“认缴制下执行难”提供司法实践参考,维护市场公平与交易安全。

24、公安机关为配合拆迁,将带头维权的老百姓实施行政拘留,否定了处罚决定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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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律师:库建辉、刘丽薇、桑兆玉

地域:甘肃省

案件简介:原告系甘肃省某州某县当地村民,2024年,当地为实施道路排水工程项目,将原告的承包地予以征收,但在手续不全、程序违法的情况下,征收人员进入原告的承包地强行进行放线,并树立标识标牌,原告维权时将标识标牌推倒,某县公安局便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将原告行政拘留十日,已执行完毕。

代理律师认为,在案件发生时涉案土地仍为集体土地,不具有施工放线条件,原告所在村从来没有见过关于该项目征地的任何公告;原告实施的是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依法维权且未超出必要的限度;工程项目部使用土地本就是不具备基本资格的、违法的、不受法律保护的违法施工,本案不存在所谓的正常的活动秩序,更谈不上“侵犯正常活动秩序”。而且,某县公安局于2024年6月13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当日告知原告并执行,而采用的《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询问笔录》却是2024年6月14日作出,未遵循“先取证、后裁决”的原则。

本案涉及征地拆迁中的群体案件,且为当地重点推进项目,公安机关为配合拆迁,将带头维权的老百姓实施行政拘留,造成既定事实,法院判决撤销的行政阻力很大。

一、撤销甘肃省合作市人民法院(2024)甘xxxx行初xx号行政判决;二、撤销 某 县公安局2024年6月13日作出的【2024】xxxx号《甘肃省某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推荐理由:在涉及土地征收的案件中,撤销行政机关作出的法律文书不难,但撤销公安机关作出的剥夺人身自由的行政拘留处罚的案件不多。该案的意义在于完全撤销了行政处罚决定,从根本上否定了处罚决定的合法性,保障了被处罚人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正义得到伸张。

25、诉海口市某区人民政府征收补偿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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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律师:王志伟、顾冬庆

地域: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简介:2002年,李某承包海口市某区125亩土地用于花卉种植,2015年因某机场二期扩建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因补偿标准未达成一致,区政府先后三次作出征收补偿决定:2017年首次决定因事实不清、程序违法被撤销;2020年二次决定因评估程序违法等被撤销;2023年2月作出16号补偿决定,单方调整双方共同选定机构的845万余元评估结果,核减为346万余元,李某遂诉请撤销该决定,并判令支付足额补偿款及利息。

本案核心难点在于行政诉讼中法院能否直接判令补偿金额。依据行政诉讼法常规裁判逻辑,撤销违法行政行为后通常仅责令行政机关重做,法院直接确定补偿数额缺乏普遍先例。代理团队突破传统思路,提出“撤销+直接给付”双重诉求,既挑战了固有裁判模式,也要求法院在尊重行政职权与保障当事人权益间实现精准平衡,为实质性化解争议提供新路径。

一审法院撤销16号补偿决定,结合评估报告及合理种植密度,判令美兰区政府支付补偿款6450378.68元;二审法院维持补偿金额,改判支持利息主张,确定自2017年8月9日起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终审判决生效。

推荐理由:1. 实质性化解争议,节约司法资源。法院未机械适用“撤销+重做”模式,直接作出给付判决,避免第四次补偿决定引发的循环诉讼,终结当事人长达八年的维权诉累。

2. 支持利息填补损失,彰显公平原则。二审改判支持利息诉求,弥补了当事人长期未获补偿的资金占用损失,为同类行政补偿案件的利息主张提供明确裁判参考。

3. 创新裁判思路,平衡权责边界。在行政机关三次作出违法补偿决定的情况下,法院依法直接确定补偿金额,既未超越司法权限,又充分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实现案结事了。

26、企业被强拆,经过2个诉讼,4次审理,企业获赔2.12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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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律师:赵健、芦子耘

地域:北京市某区

案件简介:企业在某区某镇于1998年取得土地使用权,合法受让取得1860平建筑物,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后经分批改建扩建至现状,建筑总面积为7652.81平方米。2023年9月,因腾退项目补偿不合理协商未果后,镇政府作出《通知书》以违建名义对案涉建筑物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

企业委托京平律师介入后,案件先后经历了撤销《通知书》及确认强拆行为违法两个核心诉讼程序,共经过四次开庭审理。在均胜诉的基础上,经多轮的协商谈判,最终达成和解协议,企业总计获得2.12亿元人民币的补偿款,并于2025年1月26日,春节前收到了首笔款项,案件得以圆满解决,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撤销《通知书》为本案核心,推翻法院关于事实认定内容为后续谈判增加了有利筹码。

案涉建筑物确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且在2010年因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受过原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的行政处罚,值得庆幸的是处罚内容仅为罚款,并非拆除地上建筑物,后续企业多次申请补办手续,并保留完整的相关部门保留建筑物的审批手续,因“三山五园”建设项目行政机关已停止办理建设规划手续的政策原因,最终未能成功领取建设规划许可证件。

该案一审法院直接认定《通知书》认定事实清楚,仅以被诉《通知书》未载明法律依据为由,确认违法。

经代理律师考虑,必须上诉,后二审法院采纳代理律师观点改判认定“镇政府迳行认定涉案建筑为违法建设证据不足,认定事实不清。

推荐理由:本案是“以诉促谈、诉调结合”策略在重大复杂行政争议中成功应用的典范。在法律框架内,通过精准诉讼确立法律优势,再结合务实谈判实现当事人核心利益最大化。

对于招商引资项目办厂企业,因历史遗留问题建设的多年无证建筑物,是否能一刀切认定违建予以强制拆除,本案提供了具有参考价值的判例。

案件结果有力地维护了企业在遭遇公权力不当侵害时的合法财产权,彰显了法治的权威和公正。2.12亿元的赔偿数额,在同类行业中产生显著影响,增强了民营企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对公平法治环境的信心。同时,案件的成功解决也促使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反思并规范征收拆迁行为,对推进依法行政、优化营商环境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企业真心感谢,正是对其权益得到切实保障、法律服务专业价值的充分肯定。

27、唐山某企业起诉征收办单方毁约,要求其履行拆迁补偿协议,最终胜诉获2500多万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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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律师:李霞

地域: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简介:唐山某企业于2012年依法获得地上房屋的所有权,2013年上述房屋被征收。该企业法人与玉田县房屋征收办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房屋被拆除后,2014年玉田县房屋征收办以权属需重新认定为由单方声称解除《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不仅不给还迁房,还强行收回了已经履行给付的各种补偿、奖励与装修补助共计约87万元。该企业提起诉讼,因为是在2015年之前签订的协议,历经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两次打到河北省高院再审发回,2025年终判玉田县房屋征收办败诉,要支付给企业征收补偿款、拆迁补助费、奖励补助等等共计2500多万元。

推荐理由:企业与征收办签订补偿协议,房屋拆除后,征收方反悔,单方通知解除协议,法院判定征收方与被征收人签订的补偿协议,没有约定和法定的解除理由,征收方单方通知解除协议的行为无效,需继续履行协议约定的补偿义务。法院严格限制了征收方的合同解除权,保护被征收人的信赖利益。

28、何某诉街道办事处按照拆迁时双方签订的补偿协议中认定给予的独生子女安置面积80平米,获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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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律师:李霞

地域: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简介:杭州何先生在临平区拥有合法房屋,何先生的女儿2013年结婚后生育一女,2017年离婚,2018年再婚,二婚后未再生育子女。2020年何先生的房屋因项目建设需要而被拆迁,何先生与街道办事处达成《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当时认定安置人口5+1人,小外甥女享受独生子女80平米。根据当地政策,在领取安置房之前出生的人口均享有80平米的安置面积。2024年领取安置房时,街道办突然通知何先生,因其女儿的前夫离婚后2019年已另行生育子女,何先生的外甥女不能享受独生子女的80平米。但此时,何先生的女儿女婿再生育二胎已经赶不上安置了,何先生不服诉至法院,要求给予签订补偿协议时独生子女安置面积,并最终获得法院支持。

推荐理由:被征收人未隐瞒婚姻实际情况,征收方在签订补偿协议时关于孩子是否享受独生子女的优惠政策负有审查职责,签订协议时认为享受政策,房屋拆除几年后领取安置房时又审查认为不享受政策,单方通知被征收人减少安置面积。法院判定如任由行政机关事后核实并作出不利决定,行政相对人合法的合同权益将难以得到保障。征收方怠于及时履行核实职责应自担后果,而不能将相关不利后果转移给被征收人。

29、为客户实现“不可能”的回款:邵某案彰显民事执行部执行攻坚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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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律师:祝斌、李超实习律师、刘艳玲

地域:北京

案件简介:我所代理的邵某与北京某建筑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案,系成功实现客户长期未获清偿债权的典型案例。该案执行标的达58万余元,此前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且未如实申报财产,程序已陷入终结本次执行状态。

接受委托后,我们立即调阅了本案件的完整卷宗,系统梳理财产线索,并同步向某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调查令申请书》、《悬赏令申请书》等法律文件,以拓宽财产查控渠道。经深入核查,我们精准发现被执行人在该院另案中享有一笔即将到期的债权,随即以此为核心突破口,向法院提交了《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申请书》及《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书》。

在执行法官的支持下,我们积极协调案外债务人,有效应对其提出的履行期限异议,有力推动了到期债权的执行进程。最终,法院于2025年11月成功扣划该笔债权款项。我们同步提交《案款发放申请书》并配合完成审批,确保了58万余元案款足额、及时发放至委托人账户,圆满执结此案。

推荐理由:一、展现强大的资源整合与攻坚执行力

运用多种合法渠道,穿透式挖掘出被执行人隐蔽的财产线索,展现了强大的非诉调查与信息整合能力。与执行法院进行了高效、专业的沟通,推动法院积极采取强制措施。

二、为客户创造远超预期的重大价值,成果突出

本案债权金额较大,通过常规手段几乎无法执行回款。我所律师团队通过开拓“到期债权执行”这一路径,最终成功帮助委托人全额回收了这笔“呆账”“坏账”,挽回了巨额经济损失。这一成果直接、有力地诠释了专业法律服务的巨大价值,是“以客户利益为中心”服务理念的最佳证明,极大地提升了客户度与忠诚度。

三、执行响应的高效性与时效性

如不是我们代理律师及时介入,找到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当事人会因为到期债权被另行处置而不能得到及时兑现。本案是执行及时性的典型案件。其他案件未能得到清偿,不及时采取有效执行措施是重要原因。

30、四川某县村民安置资格认定及补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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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律师:贾素飞、刁文静

地域:四川广元

案件简介:委托人张先生婚后在本村新建房屋居住,后夫妻关系不合,离婚约定:婚前婚后财产全部归女方所有。离婚后,夫妻二人户口同址分户。后,张先生再婚并育有一女,女儿户口随张先生落户在本村,但因在本村无房居住,故实际一直居住生活在其他乡镇。

现遇到征收拆迁,行政部门以张先生及其女儿在本村无房不予认定安置资格、不予补偿安置。

推荐理由:律师针对案件争议焦点:张先生及女儿是否符合安置条件,县政府是否履行住房安置职责问题进行全面详细论述,并提供相关证据。二审法院支持我方意见,认为张先生及其女儿仍享有宅基地权利,符合安置资格条件,并提出补偿安置是为实现“户有所居”的目的,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复议决定、并责令县政府三个月内按补偿方案标准对委托人进行安置。至此,二审判决生效,我方诉求得到完全支持,矛盾纠纷得到实际性化解!

该案精准聚焦“户有所居”核心目的与宅基地资格权这一关键,成功论证委托人虽暂时无房但资格未灭失的法律事实。

该案不仅为当事人争取到实质权益,更对同类案件处理具有示范价值,也体现了律师在化解行政争议纠纷、保障民生权益方面的能力和担当,实现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31、四川成都安置资格认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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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律师:傅增强、张爱慧、刁文静

地域:四川成都

案件简介:委托人一家户口均在本村,因拆迁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以发放过渡费方式对符合住房安置条件的人进行过渡安置,安置人口享受每人60平方米安置房。后,街道办以委托人李先生是被录用为国家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已丧失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李先生及其妻子(婚迁)、儿子(新生儿)不具有安置资格,对李先生一家不予安置房安置也不予发放过渡费。

推荐理由:李先生所在地对户口迁入新增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有详细的规定和明确的流程,李先生妻子因婚姻将户口迁入本村,生育儿子也随父母户口落在本村,新增人口均经过了申请、村集体经济组织备案以及公示的流程,因此取得了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有充分完整的证据证明。

因此,一审法院判决完全支持我方诉讼请求,责令街道办对委托人按照60平方米的标准实施住房安置,责令支付过渡费、过渡奖励费、超期过渡补助金。被告街道办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街道办上诉请求。

本案争议焦点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委托人家庭成员因婚姻、生育落户,并履行了规定程序,依法取得该身份。法院据此判决支持我方全部安置补偿诉求,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通过扎实的证据组织,清晰呈现了合法取得成员身份的完整流程,最终获法院支持,有力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为此类纠纷的处理提供了明确指引。

32、孙某和陈某被诉实际控制人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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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律师:王立江

地域:韩国

案件简介:本案为一起涉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身份认定及连带责任承担的公司法争议案件。原告(韩国籍)以第三人某钢管制造企业(以下简称“目标公司”)在履行仲裁裁决过程中无力清偿债务为由,主张两名被告(均为中国籍)作为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转移资产,损害债权人利益,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主张,被告利用亲属作为名义股东代为持股,实际控制公司财务与经营管理,存在财产混同、过度控制等行为,并为此提供了执行笔录、银行流水、邮件记录及相关函件等证据材料。

本案经一审(基层人民法院)与二审(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两级法院均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法院认定,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实际构成目标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亦未能证实存在滥用法人独立地位、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故被告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以委托人完全胜诉告终,有效维护了其合法权益,避免了非股东身份人员被不当追责的法律风险。

推荐理由:1、典型公司法实践:本案涉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及法人人格否认的法律适用,对同类案件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2、证据规则清晰适用:法院对间接证据及复印件严格审查,体现了举证质证的专业要求。

3、跨境执行与国内抗辩有效结合:在承认境外仲裁的背景下,通过国内诉讼实现实体抗辩,展现跨法域案件处理能力。

4、积极社会效果:本案强调依法维权,防止滥诉对非股东权益的侵害,有助于维护公司治理与交易安全。

33、复议维权:撤销违建认定《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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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律师:赵燕

地域:山东临沂

案件简介:委托人在村集体土地上租赁厂房,因缺乏规划审批手续被举报,当地自然资源局随后立案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该建筑属于违法建设,责令退还土地并处罚款25万元。

案件进入行政复议阶段后,我方在听证会上系统阐述了该处罚决定存在的六方面程序与实体违法问题。最终,自然资源局为避免在复议程序中被确认违法,主动撤销了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取得有效化解。

推荐理由:本案中,尽管委托人建设的厂房未办理相关手续,并因他人持续举报而承受压力,但案件的核心突破口在于执法程序与事实认定两方面。其一,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前,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剥夺了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属于程序违法。其二,涉案土地系通过合法租赁方式取得,不存在“非法占用”的事实基础,故“责令退回土地”的处罚内容缺乏法律依据。

34、帮农民保住征收土地安置费,保障长远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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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律师:赵燕、邱萍萍

地域:湖北襄阳

案件简介:委托人从1995年2月起,承包本村机动地种植经营,每年缴纳承包费。2022年,涉案地块5.42亩土地被征收,但是当地及村里只想给委托人地上附着物补偿。在委托人多次找相关部门后,村委会与委托人签订《协议书》,村委会主任签字,约定把安置费以一亩17600元的标准给其。在签订《协议书》后第三天,村委会即起诉协议无效至法院,要求委托人返回安置费。

推荐理由:本案通过诉讼,保障了被征地农民失去开荒种植几十年土地的长远生计;也突破了一般开荒地、机动地补偿安置费不给、少给农民的局面;也对不诚实守信行为以判决形式不予支持。

35、因越级信访被认定寻衅滋事,行政拘留处罚决定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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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律师:赵燕、赵现昭

地域:山东临沂

案件简介:本案涉及两位年近七旬的委托人,在其经营的养殖场未收到任何法律文书即被强制拆除后,多次尝试向省里信访反映问题,但均在进入接待场所前被当地拦截带回,后因“越级信访”被县公安局以寻衅滋事为由拘留十日。本案的难点在于委托人确实存在上访行为,且事件背后涉及地方维稳压力;突破口在于:第一,信访是公民合法权利,法律并未将越级上访直接认定为寻衅滋事;第二,委托人实际并未完成信访流程,亦无滋事扰序行为;第三,其行为未造成社会危害性。案件经过一审败诉后,在二审期间,其中一位委托人在法院协调下由公安机关主动撤销处罚;另一位委托人坚持诉讼,最终二审法院以处罚决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判决撤销该处罚决定。

推荐理由:当前法律并未将越级信访行为定性为寻衅滋事并设定行政处罚。然而实践中,出于地方维稳及考核压力,部分基层执法机关往往将此类行为强行套用“寻衅滋事”等条款予以处罚,这实质上是对信访人合法权益的压制,是典型的违法行政。本案通过诉讼程序,最终以法院判决形式撤销了对委托人的行政处罚,不仅依法纠正了个案错误,也为规范执法行为、保障公民合法信访权利提供了有力的司法示范。

36、因征地补偿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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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律师:李敏杰、杜红梅

地域:北京

案件简介:被告冯某因土地被北京某建筑公司施工占用,与施工方签订民事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一年后施工方报案,冯某被天津市蓟州区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提起公诉。最初量刑建议为八年。冯某在看到京平律师事务所李律师成功案例后,解除原律师委托,改聘李律师、杜律师作无罪辩护。一审期间,检察院两次补侦、变更起诉,并将量刑建议调整为六年至十年。全案审理中,冯某始终未认罪认罚,亦无其他从轻、减轻情节。案件一审过程中,检察院两次补充侦查并变更起诉,将量刑建议调整为六至十年。尽管冯某全程未认罪认罚,亦无任何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最终法院判决其数罪并罚,仅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委托人对该结果表示十分满意。2024年3月8日,家属专程前往律所,向两位代理律师赠送锦旗和鲜花以示感谢。

推荐理由:在征地拆迁案件中,补偿纠纷常引发冲突,但当事人阻挠施工多事出有因。根据司法解释,寻衅滋事罪要求行为人具有“无事生非”等主观动机。本案中,冯某与施工方签订补偿协议并履行完毕,属于民事协商范畴,并非为发泄情绪或逞强耍横。民事交易遵循自愿原则,不能因事后对价格不满而认定为刑事犯罪。此类纠纷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避免以刑事手段干预民事争议。另外,本案也暴露出施工方“未批先建”、镇政府违法占地等程序问题。该案的办理警示相关部门必须依法实施征地与施工,不能为赶工期而忽略法定程序与公民权益,对规范拆迁行为具有积极的法治意义。

37、“签约十年”后的补偿逆转:13户征地拆迁案成功提高补偿并获赔律师费,圆满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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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律师:李敏杰、王英霞

地域: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简介:本案中,安徽省合肥市某村集体经济组织的13户村民,因集体土地于2012年被当地政府以工业建设为名征收。虽已签订补偿协议并陆续收到部分款项,但直至2023年,安置补偿仍未完全到位,且标准低于法定要求。

十年后,村民委托律师介入维权。经调查发现,案涉土地存在“先占后征”的违法情形。律师随后启动一系列法律程序,最终推动案件进入省高院调解阶段,并促成双方达成调解:每户村民的补偿数额获得提高,补偿方亦承担了大部分律师费用。村民对结果十分满意,并向律师赠送锦旗致谢。

本案维权面临三大难点:一是签约已逾十年,部分款项已发放;二是当事人多为年迈村民,语言沟通与诉求协调难度大;三是涉及“先占后征”等程序违法问题,需通过复议、诉讼等多重法律途径持续争取。该案结果不仅为当事人争取到合理补偿,也对规范征地程序具有积极的警示意义。

推荐理由:1、在征地补偿纠纷中,一旦双方已签署协议,案件往往难度大、风险高,律师通常不愿接手。

2、本案中,委托人与征收方不仅早已签约,且时间已逾十年,维权难度进一步加大。

3、最终,在律师的专业推动下,案件不仅以调解方式圆满解决,委托人还争取到征收方承担大部分律师费用,实现了权益与成本的双重保障。

38、以“程序违法”破解强拆困局:无证房确权、遗产继承与行政争议交叉下的当庭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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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律师:李敏杰、刘艳玲

地域:天津东丽区

案件简介:邢家兄妹四人在天津东丽区的三处祖宅因拆迁补偿问题未谈妥,于2024年3月底被区政府某办事处组织人员强行拆除,现场仅剩废墟。

此案接手时局面极为不利:房屋已毁,关键物证灭失;三处房屋中仅一处有产权证明,其余两处虽长期居住但无证;同时还涉及父母遗产的继承关系确认问题,法律关系复杂。

面对困境,代理律师采取以下策略实现突破:

重建证据:针对无证房屋,通过收集历史证明、现场勘查等方式,证明其属于合法建造、稳定使用的家庭财产,确立了其财产属性。

明确主体:通过调取亲属关系证明,确认了四兄妹的合法继承人身份,解决了诉讼主体资格问题。

锁定程序违法:核心主张并证明,拆除行为在实施前未履行任何法定告知、催告、听取申辩等程序,也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严重违反《行政强制法》。

在庭审中,律师紧扣“程序严重违法”这一无可争议的核心,结合重建的证据链进行有力陈述。

2024年11月29日,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当庭宣判,完全采纳原告方观点,确认该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推荐理由:“废墟上维权”的可行路径:本案证明即使房屋已被拆除、证据缺失,仍可通过重构证据链、锁定程序违法实现权利救济,为类似案件提供操作示范。

无证房的平等保护:法院明确未将“无证”等同于“无权益”,强调历史形成的居住权益应受保护,对处理农村房屋征收具有指导意义。

化解“民行交叉”难题:通过继承关系证据,在行政诉讼中一揽子解决主体资格问题,实现效率与效果统一。

程序违法的刚性约束:本案以“程序违法”为核心突破口,当庭胜诉有力昭示程序正义的不可突破性,对规范行政执法具有警示作用。

39、浙江省高院撤销宁波中院行政裁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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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律师:刘宏国

地域:浙江

案件简介:一在签订了土地转让合同、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的情况下,受让人可以取得土地使用权,有合法取得征收拆迁的权利。

二在被征收人主动拆除房屋情况下,征收单位有责任依法做出补偿。

三拆迁人不能囿于相关法律程序不能继续实施,而拒不履行法定的补偿安置责任。

推荐理由:本案中,涉实施方案规定的裁决程序实际无法具体执行,则作为拆迁人更应积极履行补偿安置义务,不能以无法申请裁决为由拒绝履行补偿安置职责。

40、广西某市人民政府强拆违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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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律师:刘宏国

地域:广西北海

案件简介:一房屋强拆时间与起诉及法院最终判决时间跨度长达16年。

当事人的房屋系在2009年被当地开发公司强拆。代理律师是在2016年介入案件。2025年经广西高院第三次审理,确认北海市人民政府强拆房屋违法。

审理次数是三上三下。

律师介入后,先后提起了针对公安机关的不依法立案查处的行政 诉讼。2019年,在法院判决公安机关可以不介入查处的情况下,以推定政府强拆的形式,以北海市政府。北海市银滩区人民政府为 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次以无法确认系政府拆除为由,驳回当事人的起诉。上诉到广西高院后,发回重审。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次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及非北海市人民政府拆除为由,驳回起诉。上诉到广西高院后,再次发回重审。北海中院第三次审理后,判决北海市人民政府拆除房屋违法。北海市政府上诉至广西高院,广西高院驳回北海市政府上诉,维持原判。最终确认北海市政府拆除违法。

由中院判决一个地市级人民政府强拆违法,比较少见。

北海市中院不愿意做出北海市政府违法强拆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被告是北海市人民政府。其在开庭审理中,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多次想增加开发公司为第三人替北海市政府承担责任,甚至替被告寻找证据。因律师坚持法院不能为政府找寻证据,故其找寻的证据后来都没有开庭质证过。

推荐理由:政府有相关的征收文件发布,即使其没有组织实施强拆,其也依然应当承担其行政责任,而不应因其没有任何的具体行政行为,而逃脱责任。

41、劳动纠纷案,行政程序介入立竿见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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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律师:叶方荣

地域:北京顺义

案件简介:委托人将承包的项目中的水电安装工程交由自然人柯某实际负责施工。柯某在施工过程中不慎受伤,后经项目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并鉴定为十级伤残。因双方就工伤赔偿事宜无法协商一致,柯某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委托人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仲裁委经审理后,直接依据《工伤认定决定书》及伤残等级鉴定结论,裁决委托人向柯某支付各项伤残赔偿金及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合计近200,000元(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推荐理由:本案虽以调解结案,但从结果与过程衡量,无疑是一次成功的、具有典型意义的“胜诉”代理,具备以下推荐亮点:

1.精准的程序洞见与风险管控能力: 代理人并未局限于劳动争议赔偿数额的实体辩论,而是敏锐地捕捉到“工伤认定行政程序”与“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争议程序”之间的衔接关键点。通过诉讼中止的规定,将程序法工具转化为谈判筹码,有效对冲了因过往程序失当带来的实体风险,展现了高超的程序驾驭和风险防控能力。

2.在被动局面下实现绝地反击的诉讼策略: 面对已生效的仲裁败诉裁决,律师没有采取常规的上诉抗辩思路。而是设计“民事诉讼+申请中止审理”的组合策略。通过引入行政诉讼可能性变量,动摇对方对仲裁裁决结果的预期,从而为双方和解奠定了坚实的策略基础。

3.显著的经济效益与结果导向: 从仲裁裁决赔付近20万到调解签订赔偿13万元的协议书,直接减损约35%。这一结果充分体现了法律服务的商业价值,有效维护了委托企业的合法权益和现金流稳定。

4.促成实质化解纷的社会治理效果: 本案最终通过调解方式结案,无论基于委托人(企业),还是柯某本人,亦或是仲裁委、法院,皆是互赢的结果。

42、国家赔偿诉讼,为当事争取人安置补偿3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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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律师:贾素飞

地域:山东济南

案件简介:当事人钊某系双女户,两女儿及女婿户口均在本村,外孙子女亦在村内落户生活。2023年因某项目建设拆迁,街道办仅认可其中一户补偿份额。经委托律师通过强拆诉讼、赔偿诉讼等法律程序,最终为钊某一家成功争取到二女儿户内4人的完整安置份额,包括人均47平方米安置房(按6800元/㎡货币补偿)及相关奖励、过渡费,总额约300万元。当事人获得满意补偿后,在赔偿诉讼中撤诉。

推荐理由:1、当事人取得满意补偿结果,也在赔偿诉讼一审中撤诉,给办案律师送了一面锦旗。

2、本案件具有典型意义:外嫁女双女户的补偿,打破了双女户只给一个女儿的当地惯例。外嫁女补偿权益得到保障。

43、宁夏百姓一二审败诉,最高院吿赢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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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律师:李刚

地域:宁夏

案件简介:委托人汤某在宁夏回族自治区某区有一处合法自建的三层商住楼,总建筑面积为234.3㎡。因旧城改造需要,2015年12月1日区人民政府(下称区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将委托人的房屋纳入征收范围。由于区政府未遵循法定的征收补偿程序,未与委托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2021年11月9日区政府作出原政征补〔2021〕x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下称7号补偿决定),仅给予委托人105,800元的货币补偿,委托人不接受,引发维权诉讼。

推荐理由:至暗时刻,代理律师并没有丧失信心,坚持法律至上,公正有期。精心准备再审材料,力陈一、二审判决的谬误,申请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院)再审。本案先由最高院第六巡回法庭受理申请,鉴于此案的特殊性,最高院(北京本部)直接提案再审。代理律师以充分的事实根据,无可辩驳的法理和法律的明文规定赢得了最高院的认可并作出(2025)最高法行再xx号行政判决:一、撤销宁夏高院二审、银川中院一审判决;二、撤销原州区政府的补偿决定;四、责令原州区政府六十日内重新作出补偿决定。

44、广东“刑行交叉”维权案,再审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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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律师:姜雪、董琛

地域:广东

案件简介:委托人姐弟在广东省某村拥有一处继承所得的合法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