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览

“我只是挂靠一下资质,出了事怎么就成了我的单位犯罪?”在法庭上,乙某满脸困惑与不甘。他经营的“XX”施工队,长期挂靠在A建设公司名下承接工程。去年,在一次市政管道施工中,因安全措施不到位发生塌方,造成一人死亡、两人重伤的重大安全事故。事故调查报告认定,施工队存在严重违规操作。随后,检察机关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对乙某以及A公司提起了公诉,指控A公司构成单位犯罪,乙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承担刑事责任。

乙某感到万分冤枉:他与A公司仅仅是一纸《挂靠协议》的关系,每年缴纳固定管理费,A公司除提供资质和发票外,从不参与实际经营管理,施工的人员、设备、资金、安全全部由乙某独立负责。如今出了事故,自己个人要担责尚可理解,为何连A公司也成了犯罪单位,自己反而成了“单位”的负责人?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核心在于乙某的行为能否认定为A公司的单位行为。法院最终判决:A公司不构成单位犯罪,乙某个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裁判理由指出,认定单位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以单位名义”、“为了单位利益”和“体现单位意志”三个要件。本案中,虽然施工以A公司名义进行,但违法所得(工程利润)绝大部分归乙某个人所有,A公司仅收取固定管理费;更重要的是,涉案施工的决策、指挥、管理全过程均由乙某独立实施,A公司并未参与,也无法体现A公司的整体意志。乙某与A公司之间是平等的民事挂靠关系,而非单位内部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因此,乙某的行为是其个人意志支配下的个人行为,不应上升为单位犯罪。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关键看这3点

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认定,直接关系到追诉标准、刑罚轻重乃至罪与非罪。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结合其作为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的丰富实务经验指出,在涉及挂靠、承包等复杂经营模式的案件中,区分二者需牢牢把握以下三个法律核心要件,这也是司法机关审查的重点:

问:如何准确区分一个犯罪行为是单位行为还是个人行为?

答: 主要依据以下三个层层递进的判断标准,缺一不可:

1. 是否“以单位名义”实施?
这是形式要件。行为人在对外开展活动时,是否使用了被指控单位的名称、公章、合同、账户等身份标识。例如,在走私案件中,报关单、提单以公司名义出具;在安全事故中,施工合同、项目公示牌载明的是公司名称。本案中,乙某的施工队确实以A公司名义投标和签约,满足了这一形式要件。但仅凭这一点远不足以认定单位犯罪,否则任何个人盗用单位名义犯罪都将归责于单位,这显然不合理。

2. 是否“为了单位利益”且“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
这是实质利益要件,是区分的关键。单位犯罪的本质特征是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其犯罪所得应归属于单位整体,而非任何个人。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明确:“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是单位犯罪。”

  • 对比情形一(属个人犯罪):如个人挂靠后,利用公司名义走私,偷逃的税款转化为个人利润,公司仅收少量“管理费”或根本不知情。此时,核心利益流向个人,应认定为个人犯罪。

  • 对比情形二(可能属单位犯罪):如公司内部的经营性承包人,在承包期间以公司名义经营,利润按约定比例上交公司,其为了提升业绩、完成公司指标而实施犯罪,违法所得最终计入公司收益,则可能被认定体现单位意志、为了单位利益。

3. 是否“体现单位意志”?
这是最深层的决策要件。单位意志是指经过单位决策机构(如股东会、董事会)或负责人决定,或者依据单位规章制度、授权惯例形成的整体意志,而非负责人或某个员工的个人意志。

  • 如何判断? 司法实践中会审查:行为人的职权是否来源于单位的正式授权或长期形成的业务惯例?其决策是否遵循了单位的决策程序?单位对违法行为是否存在明知、默许或事后追认?例如,公司员工在负责的进出口业务中,为给公司降低成本而擅自低报货物价格走私,即便公司领导不知情,但因该行为在其职务授权范围内且为公司谋利,法院仍可能认定其行为代表了单位意志。

  • 挂靠/独立承包的特殊性:正如本案所示,挂靠人、独立承包人与被挂靠单位之间是平等的民事合同关系,而非行政隶属或职务委托关系。挂靠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其经营决策(包括违法决策)完全出于个人意志,被挂靠单位无从知晓也无法控制,因此不能视为单位意志的延伸。

法律风险与实务解决方案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分析,本案的判决严格遵循了罪刑法定原则。刑法设定单位犯罪,旨在规制那些利用组织体力量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情形。如果将不具有实质管理关系的挂靠方行为任意认定为单位犯罪,无异于让单位为其无法控制的个人行为“背锅”,既不公平,也模糊了刑罚的打击焦点。

对于企业经营者和参与者,本案例揭示了以下风险与应对策略:

1. 对挂靠方(实际经营者)的风险提示:

  • 风险:误以为“挂靠”就等于有了“单位外壳”保护。实际上,在安全生产、走私、税务等领域,一旦实施犯罪行为,司法机关会穿透表面形式,审查利益归属和意志来源。个人犯罪的起刑点往往更低、刑罚更重(例如,走私普通货物罪,个人犯罪追诉标准为偷逃税额10万元,单位则为20万元)。

  • 解决方案:务必树立“谁经营、谁负责”的法律意识。切勿认为挂靠了公司,法律责任就转移了。在经营中必须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特别是安全生产、财税、海关监管等强制性规定。

2. 对被挂靠单位(出借资质方)的风险提示:

  • 风险:“挂而不管”不仅面临行政处罚、资质吊销、民事连带赔偿风险,在极端情况下,如果单位对挂靠方的犯罪行为存在明知、提供便利或分享违法利益的情形,仍可能被追究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例如,单位与挂靠人共谋,或对挂靠人明显的、长期的违法行为视而不见并从中收益。

  • 解决方案:彻底杜绝“只收费、不管理”的挂靠模式。如果确需合作,应建立规范的内部承包或分包关系,将合作方纳入本单位实质性的统一管理体系,加强财务、安全、质量、合规的全流程监管,保留管理记录,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3. 通用合规建议:

  • 合同关系明确化:无论何种合作模式,合同必须清晰界定双方是劳动关系、内部承包关系还是平等民事合作关系,明确权、责、利,特别是事故责任、违法责任的最终承担主体。

  • 意志与利益隔离:确保单位的决策程序与个人经营者的决策相互独立,避免单位公章、账户被滥用,确保单位不从不正当行为中获取核心利益。

  • 关注特定罪名:注意刑法中一些只能由自然人构成的罪名(如贷款诈骗罪),即使以单位名义实施,也无法认定为单位犯罪,但可能以其他罪名(如合同诈骗罪)追究单位责任。

风险提示:本文内容仅为基于公开案例的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每个案件事实细节千差万别,具体案件的处理需要咨询专业律师进行个案分析。

作者介绍:俞强律师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
专业荣誉
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
上海政法学院实习导师
法律咨询方式:俞强律师已在公众号“律师俞强”开通免费电话咨询通道,打开微信关注即可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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