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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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实务中,经常出现这样的争议场景:债权人因疏忽错过法定申请执行时效,后续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已超期,但债务人却主动配合法院对其财产进行评估,甚至在拍卖过程中全程未提出异议。可当财产拍卖成交、买受人支付全款后,债务人突然以“申请执行时效届满”为由提出抗辩,要求终止执行、返还拍卖款。

那么,执行时效届满债务人同意评估,拍卖后还能提时效抗辩吗?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瑞金市某公司、周某与丙公司执行监督案》中明确:

申请执行人超出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已签字同意对其涉案标的物进行评估,在拍卖成交前未提出时效期间异议,拍卖成交裁定送达后又以申请执行时效届满提出抗辩,要求对拍卖所得价款予以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焦点问题为:涉案拍卖所得价款是否应予返还。

法院查明,本案执行依据(2015)赣中民二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8月29日生效,因甲公司于2019年4月28日刊登了催收债务公告,能够产生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中断的效力。因此,甲公司应当于2021年4月28日前申请执行。

甲公司2021年5月17日申请执行确已超出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但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于2021年5月28日作出(2021)赣07字168号执行裁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瑞金市某公司、周某、黄某的银行存款总计1557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2022年1月10日,经周某及甲公司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一致同意委托某评估公司对涉案标的进行评估,2022年6月10日,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赣07字168号之一执行裁定,拍卖涉案标的。

2022年9月8日,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在某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了被执行人瑞金市某公司所有的涉案标的,并以1160万元成交。

2022年9月28日,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赣07执168号之三执行裁定,将涉案标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胡某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网络司法拍卖成交的,由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以买受人的真实身份自动生成确认书并公示。拍卖财产所有权自拍卖成交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转移。

根据上述规定,2022年10月14日(2021)赣07执168号之三执行裁定送达买受人时,涉案标的物已经发生转移,而申诉人直至2022年10月17日才提出执行异议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申诉人签字同意对涉案标的物进行评估,在拍卖成交后又以执行时效届满提出抗辩,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未予支持,并裁定拍卖所得价款不予返还,不违反法律规定。

周军律师提醒,法院不会主动适用申请执行时效规定,需以债务人提出异议为前提。但一旦债务人在财产处置中明确配合,即丧失异议资格,后续再提时效抗辩必然面临败诉风险。若遇到类似的执行时效与财产处置相关纠纷,对证据固定、抗辩理由认定等问题存在疑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制定针对性的维权方案,避免因对规则不熟悉而错失权益保障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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